吴保全案迅速再审 该提醒各地诽谤案始作涌者什么?
编者按: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已对“吴保全诽谤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已经进入再审阶段报,这距该院作出二审生效裁定,仅仅6天时间。这恐怕在中国法院系统启动再审程序自我纠错的历史上,其速度处于绝对领先的水平。
网民朋友们,让我们眼球再返回审视改革开放以来十大著名的诽谤案,如(1)福建莆田 “诽谤领导”案;(2)安徽五河“诽谤领导”案;(3)重庆彭水“诽谤领导”案;(4)山东高唐“诽谤领导”案;(5)山西稷山“诽谤领导”案;(6)河南孟州“诽谤领导”案;(7)山东济南“红钻诽谤”案;(8)海南儋州“诽谤领导”案;(9)陕西志丹“诽谤领导”案;(10)辽宁西丰“诽谤领导”案。
在这众多的诽谤案里面,那一个不是全国媒体高调曝光、报网揭露、万民声讨,结果除了重庆彭水“诽谤领导”案,得到纠正外,辽宁西丰只是缩回晋京抓记者的魔手,而记者揭露报道的诽谤案却仍然照旧不纠,我们看不见有那一个诽谤案得到启动再审程序,实现自我纠错。尽管你媒体报道遍地开花、评论如潮;尽管你百姓骂声不绝、怨声载道;但是,诽谤案的始作涌者,就是摆出一付权在手中,背有靠山,你民意奈之如何的地方土皇帝架子;就是摆出一付死猪不怕开水烫、我行我素的地方霸主样子,法律与民意,在他们权贵眼里算什么?
媒体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让人感到欣慰,同时也感到悲哀。当媒体监督成为司法天平上维护法律公正最重要的砝码,成为公民追求正义唯一的“救命稻草”,对于一个崇仰法治的社会而言不是一个好信号。
媒体干涉司法独立背后的一个无奈现实,是行政权力干涉司法独立已经成为惯例。长官意志甚至可以凌驾于法律公正之上。一桩桩“民与官斗”的维权失败案例,一个个法律信仰偏执者的凄凉境遇,让维权者不得不把希望寄托在媒体上。因此,无论是先前的“福建莆田诽谤案”、“安徽五河诽谤案”、“重庆彭水诽谤案”、“山东高唐诽谤案”、“山西稷山诽谤案”、“河南孟州诽谤案”、“山东济南红钻诽谤案”、“海南儋州诽谤案”“陕西志丹诽谤案”、“阜阳举报人蹊跷死亡案”、“西丰拘传记者诽谤案”,还是最近的“河南王帅诽谤案”、“内蒙古吴保全诽谤案”“四川邓永固诽谤案”,与其说是媒体与已经沦为“提线木偶”的司法机关斗法,还不如说是舆论力量能否驯服“木偶”背后的“长官意志”。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在吴保全诽谤案上,己经是一错再错、执法违法,但是,尚能在全国媒体与民意面前低下高贵的头,算也是接受全国民意的监督,开始屁股转正,回归到民意这一边来,无论原先犯下多少错,只要能懂得纠错,单就凭一点,民意会原谅的,毕竟迈开了知错能纠错的第一步,如果一味知错不改,必为民所唾。
至于,到底是鄂市中院自身作主启动了再审程序,(这是最主动的)还是当地党政机关、上级党政机关、上级司法机关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没有通过法定程序而是通过非正常途径(内部指示)要求鄂市中院纠正错案而启动了再审程序?真相都会大白于天下的。
要知道平民百姓的手中,有着“尚方宝剑”,共和国的宪法与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四权”,岂容地方土皇帝的任意剥夺?
同时,奉劝那些喜欢制造诽谤案的地方官员,迅速改变封建家长式专制的思想,改变不合时代陈旧的皇权观念,学会虚心善待民意监督与批评,学会在网络时代模范遵纪守法,学会不滥权不霸道做人民好公仆,与民与时俱进,不要让公权力、公信力形象、市县级党委、政府形象屡受伤害……
我们更希望那些制造“诽谤领导”“诽谤党委”“诽谤政府”地方党委、政府等部门单位,能从王帅、吴保全等一系列诽谤案上,吸取经验教训,抓紧自查自纠,还所有蒙冤受害者一个清白、一个公道,还宪法与法律本来公正面目,还公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四权”权力,还共产党“执政为公”,人民政府“执政为民”宗旨本来清清白白的面目!
林国奋写于2009年4月26日
附《新华网--新华时政》:
什么力量使“吴保全案”迅速再审?
“吴保全案”启动审判监督再审程序,意味着可能会出现转机。问题在于,通过再审纠正错误的材料来源基本上为媒体这一途径,值得忧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已对“吴保全诽谤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已经进入再审阶段。(4月23日《新京报》)这距该院作出二审生效裁定,仅仅6天时间。这恐怕在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自我纠错的历史上,其速度处于绝对领先的水平。
有律师说,启动审判监督再审程序,意味着案件可能会出现转机。于是,在为吴保全高兴的同时,又有了新的疑问:若不是媒体对此案的高度关注,此案的再审程序能够启动吗?即使能够启动,又会如此之快吗?
笔者也有这样的质疑,但对于法院能够迅速启动再审程序本身,笔者认为应当给予肯定的评价。相比于那些坚持错误,死不改悔的某些机关而言,还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再审程序到底如何启动呢?生效裁判是一种十分严肃的法律文书,稳定性是它的重要特征,非经法定程序是不得撤销或变更的。依法律规定,只有特定的法院和特定的检察院才能启动再审程序。以本案为例,启动再审程序,有3种方式:一是由作出生效裁判的鄂市中院院长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是上级法院(包括最高院或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指令鄂市中院再审或者提归自己审判;三是上级检察院(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抗诉来启动再审程序。
显然,在上述这些途径中,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是最快的途径。我们或许可以这样说,若鄂市中院坚持错误,最高院或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最高检或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也可能基于强大的舆论压力而发动再审程序。几年前,辽宁省高级法院判处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刘涌死缓案,即是最高院基于强大的舆论压力采取提审的方式,由最高院直接再审后来宣判刘涌死刑立即执行的。
再审的发动主体虽然只能是特定的司法机关,但提起再审程序的材料来源却是多种多样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各种社会组织包括各种媒体单位提出意见,广大网民提出意见;人大代表对个案进行监督;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错案等。
笔者尚不知道吴保全是否已经申诉,但依其性格,吴是一定会申诉的,当然,按本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以前的表现,仅有吴保全的申诉很难引起应有的重视,进而启动再审程序。实践表明,通过再审纠正错误的材料来源,基本上为媒体这一途径,其他途径基本失灵,这让我们还不能轻松。因为其他途径本应是更有制度保障的运行机制。
我们现在还只知道是鄂市中院基于自己的决定进入了再审程序,公众一定有进一步的期待:到底是鄂市中院自身作主启动了再审程序,还是当地党政机关、上级党政机关、上级司法机关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没有通过法定程序而是通过非正常途径(内部指示)要求鄂市中院纠正错案而启动了再审程序?(刘昌松 律师)
来源:《新华网--新华时政》
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9-04/24/content_112474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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