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亚峰:律师的公德和内功(2008-06-27 13:12:16)
范亚峰
今天参加丹诺律师这样一个纪念会很有意思,我看到永远站在弱者这一边,看到这句话引起很多的联想,在法学界有一句名言,法治制是法律人之治,法律人在中国翻译成律师,或者说法律人的主体是律师,我今天讨论的是法律人,比律师宽泛一些,中国现实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参与日常法律活动当中,除了律师之外,还有人数各方面不比律师人数少庞大公民代理人队伍,这样的人在普通公民当中也有很多人被称为律师,就像我很多时候被别人误认为是职业律师,但是我不是,我是业余的法律人,在这样条件下,为什么把律师称号扩大一些呢?因为我认为现在来讲,这涉及到
我们注意到,在律师队伍中,过去几年当中出现一种变异,社会公众对于律师群体在过去五年当中发生了很大的认识上的变化,在此之前律师内部流行一个说法是,在地方上做律师,可能很少有人没行过贿,大面积的腐败,以搞关系为生,是律师群体在中国不受尊重的重要原因之一。过去几年,大量的律师参与到公益诉讼或者维权诉讼当中,实际上给地方政府制造很多麻烦的同时,给律师群体本身赢得了声誉。
我们刚才看到丹诺律师强者和弱者,已经提出来律师职业定位当中一个张力,什么张力呢?职业性专业性和公众性两者之间的张力。刚才听到钱列阳律师讲中国处于转型的社会,这个判断非常重要,因为我们现在注意到,中国社会系统分化没有完成,比如说最大的特点是法律系统、政治系统、道德系统这样的分化没有完成,正因为没有完成,我们才会注意到,律师为好人、为坏人辩护这样的问题成为非常严重的问题,这说明传统中国社会从以道德非常简单的农业社会好或者坏,最简单的评价,看电影好人坏人,看京剧好人坏人最简单的判断仍然成为公众心目当中无意识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现代社会道德系统和法律系统、政治系统分化缺乏了解,实际上政治系统的核心编码是有权力和无权力,法律系统的核心编码是合法和非法,道德系统的编码是好或者坏,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注意到为好人辩护和为坏人辩护争论实际上反映法律系统和道德系统的冲突,在冲突当中律师对这个问题的困惑和对这个问题任何简单的回答,为好人辩护,不为好人辩护,为坏人辩护,不为坏人辩护都是错误的,没有考虑从法律系统复杂的意义上,考虑律师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我认为现代社会的伦理可以分为公德和私德,道德系统要有一个分化,所谓律师职业伦理和普通人伦理,有很大的区别,这样职业伦理决定律师行为具有两重性,一重是公众性,一重是私人性,要凭本事挣钱,这是他的私人性。另外,律师提供公共产品,为法律秩序,为追求正义而战斗,为权利而斗争,毫无疑问,律师是为弱者辩护的主体,律师的公共性决定了律师的职业伦理主要是处于公德的范围。传统中国人所理解的,与私德有很大的差别,像自由、平等、权利、公义、博爱、和平这样一些德性基本上属于公德的范畴,公德范畴是传统中国社会缺乏的,因为公共生活比较匮乏,对许多中国人来讲,理解公德和私德的区分非常困难,正因为这个原因,造成律师群体,这样的自我认识很大的困难。但是我认为,对于律师群体而言,真正的使命是推进公德的建设,推进公民伦理公德部分的建设。
刚才
一个成熟社会,实际上法律和政治的关系,首先是法律依附于政治,进而是法律逐渐独立,法律和政治系统冲突,最后逐渐转变为法律成为协调公共私德、公德、经济政治和文化社会关系的规则。现在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出现冲突,绝对领导的命题体现了内心的焦虑和慌乱,是慌不择路情况下提出来的非常极端和错误的命题。
中国的律师和中国的法律人实际上很大一部分就是内功问题。前几年我和一位重要的学者提到中国建设法治,应该赋予中国司法更多的权力,那位人物讲到,司法机关内功不行,每年的两会上,法院和检察院的报告投票票数非常低的,对于法官的腐败,整个公众是有共识的,在这一点来讲,应该说律师内功需要继续修炼,而且不仅如此,律师的核心能力要从关系的能力转变到以关系和规则能力并重,应该说我们发现在中国法形成当中,实际上有两个重要的维度,一是中国传统中华法系核心的理念是关系的恢复,就是和谐状态的恢复,而不是追求正义。而现代法律体系,现代法治精神是追求正义,我们发现在正义和和谐之间有一个巨大的冲突。在当下中国法律系统没有运行起来的情况下面,可以看到中国现在的律师以搞关系为主,但是我认为逐渐要进行到关系和规则并重,在这个当中,律师作为推进中国法制的建设,推进社会公益的实现,法律人共同体以追求公义和自由的心,为中国法注入真正的精神,为中国的法治积累正气,寻求法律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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