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看,强奸罪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必须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男子,特殊情况下(间接正犯、共同犯罪等)女子也可构成强奸罪。2、主观方面:必须有强奸的故意,具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故意。3、客体: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由的权利。4、客观方面: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总之,强奸罪的主要特征总结一句话,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
其次,就本案来说,该男子李某是否构成强奸罪?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从上述强奸罪特征来看,我认为李某不构成强奸罪。理由如下:
1、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李某的行为只是在树上偷窥了4小时,这种偷窥行为算什么呢?这种行为应该属于治安处罚的范围,达不到刑事犯罪,定为强奸罪,实属没有法律依据。因为“闪电”使李某的行为被刘某发现,刘某肯定不知道树上的李某想干什么,谈不上违背她的意志,如果李某向刘某表示想与其发生关系,也许刘某还会自愿同意呢。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特征。
2、有的学者认为属于强奸罪的预备形态和中止形态,我认为此判断也是错误的。
第一,犯罪预备定义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想强奸刘某,他应该接近刘某,如进入刘某房间,为实施强奸行为做准备,而不是爬上树,刘某在房间,爬上树怎么实施强奸行为?
第二,犯罪中止的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的主要特征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这也是与预备犯罪的区别。对于强奸罪而言,着手行为应该是接触到女方的身体,或者撕扯女方的衣服,有拉扯的动作,本案李某没有着手实施强奸的行为,因为他在树上,谈不上是中止。
最后,关于定案的依据还有李某对警察说“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此项证据,网上已经发表很多意见,我不想多说,确实荒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犯罪不同于一般违法行为以及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只有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且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构成犯罪,才给予刑事处罚。为了创造和谐社会,请不要牺牲个别人的利益来推动中国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