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行业每周观察(2009-14)
【文/中广互联 曾会明】
3月31日,广电总局发布《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理论文献影视片,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
前一周的行业观察中,笔者做了简要分析:这一通知意味着网络视频方面的版权管理开始发力,尽管它将遭遇广大网民的抵制,但却是我国音视频版权规范必须迈出的一步。而且,无论是网络视频,还是IPTV、手机电视等各类新媒体业务,打击盗版都是构建商业模式的必要前提。
上周,此《通知》引发了不少的争鸣文章,见附后的相关话题。
就此,笔者稍作综述及分析,不当处欢迎理性的探讨。
1、《通知》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内容的规范管理,二是内容的版权管理。
2、总体而言,笔者支持这一新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之前文章所说的“打击盗版是构建商业模式的必要前提”。
3、对于网络视频的内容规范管理,对于影视剧、动画片等的公映、发行、播映许可证制度,笔者从两个角度理解:第一、随着网络带宽及压缩传输技术的发展,网络视频及IPTV与传统的电视播出以及数字电视在清晰度、收视体验方面已经越来越接近,加上近期越来越多的电视机推出了网络电视的功能,这样,要求网络视频与传统电视采用相近的内容管理规则就成为必然,否则就会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第二、网络视频与传统电视相比,毕竟是作为新媒体形态出现的,对于新媒体的发展是否应给予稍宽松的政策?主要可体现在节目引进政策、健康的UGC内容等方面。当然,对于不当的内容以及盗版的内容,还是要坚决打击的。
4、笔者很少看电视,也很少看网络视频,但一直在跟进下载观看《越狱》,第四季第17集已经等了许久了。网络视频跨越了时空的限制,的确给广大网友提供了一个新的娱乐通道,但理性来看,尽管这些片中加了“仅供个人学习、研究,观后24小时内删除”的字样,就真的能够回避国际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吗?免费永远是受人欢迎的,但理性应该拒绝盗版,法律法规更是自不待言。“××字幕组”千万别再弄成“番茄花园”那样的悲剧。
5、网络视频新规出台后,出乎意料的是反对的声音并不像想象的那么激烈。或许,2007年12月,广电总局和原信产部联合颁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已经算是先打了一剂“预防针”,而目前网友对此的理解也逐渐趋于理性。在天涯论坛上也有激烈反对的声音,但十几天内也只有4页回复。
6、就像王冉在其博客中就“商务部否决可口可乐对汇源的收购”一事发表的博客评论:“自始至终,网络上反对这次并购的声音占了压倒多数。不过,网民的意见真的能够代表整个国家的民意吗?网上那些有时间写留言高声反对并参与民意调查的网民又真的能够代表全体网民吗?”借用到网络视频新规这个事情上,我这里再加一句,就算这些反对的意见代表了全体网民,它对于知识产权及网络经济发展方面就是有利的吗?
7、《时代周报》就此称“禁令多成空文”,其文后的“青年学者羽戈”的评论置疑广电总局的管理思维,其观点笔者认为只是“凡监管必反对”而已,没有建设性意见的意见,对行业只有破坏而没有帮助。破坏一个东西远比建设一个东西来得容易得多。
8、即便如此,我也愿意以积极的角度去理解《时代周报》的文章,并且提两点建设性的意见:第一、视频新规既然颁布了,就一定要严格执行,否则,将导致守法者反而吃亏的不合理局面;第二、网上管理的同时应该加强网下的盗版光盘管理,网络视频的发展大大压缩了盗版光盘的空间,如果打击了网上的非法视频而对网下盗版的管理没有配套措施的话,反而有可能使街头带着小孩贩卖盗版光盘的妇女再度增加,网下比网上有更多的社会危害,甚至会带来一些不稳定因素。
9、对于这一新规对网络视频行业的影响,有分析认为,“新规有着为国家网络电视台清除对手的潜在意图”。这一说法可以说不无道理,但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看的是这一规定本身的合理性,至于规定背后谁将受益是第二位的事情。也有观点认为,“政策的最大受益者恰恰是所辖管领域,是传统电视电影播放机构的商业利益。”
亦有一定道理,但还应看到政策保护的更多还是公平合理的规则,以及影视节目版权拥有者的利益,而民营公司其实已经成为影视制作业的主力军。
10、之前广电总局关于黄金时段禁播境外动画片的规定同样遭受了一些诟病,其实这可视为对国内影视制作业的保护,但如果在规定后面加上个暂行截止日或许更有利于让大家理解,也有利于让国内的影视制作机构加强紧迫感及危机意识。当今社会,我们从小学就开始学习的“上下五千年”的中国文化在全球实际上并不强大,美国靠教育及大片,就可以将“美国精神”的价值观渗透到各国。中国经济虽然保持着不错的发展势头,但“软实力”却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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