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国外消费者因产品瑕疵而获得天价赔付,中国消费者不应屡屡经受重大产品危害却只能要求最卑微的补偿
如果“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发生在西方,在愤怒的患儿家属背后定会出现一群摩拳擦掌的律师。没有比代理企业产品责任诉讼更好的差事,像这样同时导致多人受害的产品往往会遭遇集体诉讼,一旦胜诉将获得天价赔偿。但在大洋彼岸的中国,事情却没有这么简单。
“毒奶粉”事件曝光后,北京邮电大学法学教师许志永和一些律师组成志愿律师团队,无偿为患儿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但工作伊始,他们便陷入尴尬处境——因为种种顾虑,尚无当事人对企业提起索赔诉讼,若不能进入司法程序,突破性的赔偿判决也不可能出现。
许志永感到有些悲哀,部分患儿家属仅满足于要求奶粉厂家报销医药费。不过他认为这体现出的是我国法律制度设计的问题:“法律本身就不鼓励公民对于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和博弈”,这样志愿律师团也很难让违法企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和实际,这次许和志愿律师团队比照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提出的建议赔偿金额为受害者实际损失的两倍,这个方案与正在起草中的《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类似,高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损害赔偿金额加一倍的规定。对中国消费者来说,这已是现有框架下法律对他们最大的恩惠。
“毒奶粉”事件的相关责任方已受到一系列责任追究,在中国及其它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由国家代替公民行使追诉权去解决问题、平息众怒已成惯例。“但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并不能取代后者的作用。”许志永对《环球企业家》说。更重要的是,这种国家追诉本质是一种事后追诉,往往通过行政机关的直接行政处罚来实现,而跳过了司法裁判这一环节。这既无法为受害者带来稳定的赔偿预期,也因为错误和惩戒的不成比例而缺乏对企业的威慑力。
在西方国家,对企业产品责任的审定要严格得多。自1944年法官Roger对“严格责任”作出经典判决以来,再微小的产品问题也可能使美国企业面临巨额追诉风险。2000年,东芝因其笔记本软盘控制器的微小瑕疵而向美国消费者支付了10亿多美元的“和解费”,以避免可能高达数百亿美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尽管这一瑕疵导致故障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严格责任”的严厉程度远大于我国企业产品责任认定中常用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相比美国企业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如履薄冰,中国企业已被中国法律“惯坏了”,三鹿等乳品企业正是在这种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典型代表。若不是此次“毒奶粉”事件上升为公共卫生事件,三鹿未必会遭受灭顶之灾。
许志永向我们指出了另一个尖锐的问题:“这样的法律环境会使中国地区成为企业有瑕疵产品的选择性投放市场。”为何当年的东芝笔记本事件没有对中国消费者给予赔偿?针对某乳品企业宣称的“奥运奶”绝无问题的说法,许提出为何企业能够保证特殊供应产品和销往国外的产品绝对安全的疑问。这是因为当企业面对有瑕疵的产品时,会考虑改进产品的成本和违法成本孰大孰小,一旦发现某些地区的违法成本远低于产品改进成本时,倾销瑕疵产品将成为必然选择。
如何杜绝这些让人心痛又气愤的事件再次发生,答案很简单:“严格,再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