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绥化市十大司法腐败案例精选


 

    绥化是中国著名买官卖官的发源地,由于近年来各种案件频发,特别是刑事发案率居高不下,生存环境相当恶劣!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靠行贿受贿而提拔起来的干部大多还在位置上,这些腐败分子至今还祸害百姓,所以恶劣风气难以清除,他们为得到不当利益,竟敢明目张胆的徇私枉法,权力成为金钱的奴隶,在私欲战胜公心之下,官员就成了百姓的劫匪和盗贼,在他们眼里,党纪国法是摆设,人民群众生活在这种环境下,生存遭到威胁。笔者根据大量执法腐败案件中选出以下十个案例,从中足以可以反映绥化市一部分乱象。

    一、绥化中院爆发腐败窝案 多名法官被“双规”

    2008年12月20日,从黑龙江省执法执纪机关相继传来喜讯,审理、执行12.3案的三名法官被双规。据这位知情人透露,原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长亭、执行局长姚立克、刑二庭庭长杨国权等10多人被双规,这些法官涉嫌受贿、渎职、枉法裁判。

    常言说:“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刑二庭庭长杨国权等人在位时利用职权、玩弄法律,欺压百姓,作恶多端,终于落个双规的下场,充分说明腐败分子躲避的再隐蔽,最终也逃脱不了人民的审判。  

    杨国权等人被“双规”,足以表明作为执掌生杀大权的刑庭庭长,已严重触犯了党纪国法。杨国权等人原来都在重要的司法领导岗位,多年来都习惯对他人进行审讯、宣判;当他在2004年11月29日更改检察院起诉吕长海“抢劫罪”名时,他就对12.3团伙抢劫杀人案被害人冯伟及家人犯下了不可饶恕的滔天罪行!苍天为证!杨国权何曾想到三年后的他——竟然也将会尴尬的站在被告席上,成为被宣判的对象——阶下囚!  

    人们常说,法院是为公民伸张正义的重要场所,是公平公正的化身,是体现法律尊严的地方!而杨国权等人在执法过程中弄法、枉法,无视法律、主观臆断、枉法裁判、导致错案、故意拖延执行款、严重渎职;利用法律来谋求自身利益、从中索贿受贿、德品质沦丧,成了黑恶势力保护伞!杨国权轻慢法律、扭曲法律,使法律失去公平、公正,最终被法律的力量撕碎、平复!

    当前,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不断增强,岂不知国法难欺?民心如水,清亮如镜,对执法人员是非曲直,群众看得最清楚。欺心欺法,法不容之,情不容之。知法犯法,执法犯法,人何所依?人何所循?法何以明?冤何以申?

    如今,杨国权等腐败法官怀着弄法的心态,以身试法,谁知“世事殊难料,咎由自取之。”尽管杨国权等法官对抗法律,亵渎法律,但是,最终被击倒的不是法律,而是他们自己!杨国权将遗臭万年!

    二、团伙抢劫出租车并杀人 多名罪犯遗漏

    2003年12月3日20时左右,黑龙江省海伦市同心乡发生一起暴力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案,这起有组织、有预谋、有分工、有窝脏点,具有丰富经验的抢车团伙,他们抢劫司机后砍杀冯伟19刀,多处刀伤致身体要害,残忍杀害冯伟,现场惨不忍睹。

    抢劫杀人后,主犯张明被家人接回家,其父张丙恒(因包庇已于2007年判刑一年)、姨夫郑会明(因包庇已于2008年判刑三年)、姨杨学芬、大姨杨学范及姨夫张忠良、叔叔张丙军、堂哥张立文(因包庇已于2004年判三缓五)、表弟郑海洋、奶奶及朋友张国庆等20余人共同密谋策划,销毁血衣及杀人凶器后向公安机关报假案。

    据案发地百姓透露,当时有多人追杀司机,郑海洋有参与抢劫杀人重大嫌疑,郑母杨学芬听说杀人后突发心脏病。据张立文亲属说:案发后,郑海洋、张立文先后被警方拘留。当海伦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苏凤铭得知外甥张立文犯案,及时给刑侦副局长高祥友打电话,之后,郑海洋、张立文先后放出。郑会明、郑海洋父子外出躲灾,手机关机。

    绥化检察院曾退卷要求查找郑家父子,同时查找嫌疑人张立文、周美玲(周系张明女友,对案件知情)。办案人贺健报假“郑家父子在外躲债,下落不明、无法找到。张立文出差,周美玲外出打工找不到等。”

    案发后,海伦市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刑拘主犯张明,同案犯吕长海得知张明被抓,担心罪行败露,在亲属陪同下,于第三日17时到公安局投案自首,主动交待“两抢一杀”犯罪经过,承认窝赃冯伟手机和钱,不承认动刀砍杀冯伟,吕长海同时交代七日前和张明等人抢劫另一台出租车及司机的现金。同日22时,吕长海被以抢劫罪刑拘。

    海伦市检察院一知情人看到吕长海案卷,吕投案自首笔录交待:“说12.3 案不是因车价口角,就是抢劫,承认窝脏冯伟手机及钱,但不承认动刀砍杀冯伟,说当时在旁边站着、把他吓坏了,同时交待出7天前在同一辖区与张明等人持刀抢劫另外一台出租车及现金200余元,并将此车藏在离海伦30公里处的绥棱某修理部。公安局由此认定吕长海属立功自首。”

    12月4日早6点多、在原办案人杨海涛桌子上有一把单刃直把刀、刀尖呈斜三角形、刀上有血,冯伟被抢手机和车钥匙都在,手机上有血迹;杨海涛让冯伟二姐辨认这把刀是否冯伟携带?她拿起刀仔细看后哭着说:“不是我弟弟的刀。”此刀后被隐瞒未入卷。著名刑法专家认定冯伟多处侵害部位正是此刀形成的砍创。刀去了哪里?另外,凶手用冯伟手机打出多个电话,通话单被隐匿,通过话的手机也全部卖掉!公安对此不查。

    2004年1月7日,海伦市检察院将涉嫌两次抢劫出租车并杀人的吕长海以“抢劫杀人”罪批捕;1月12日执行逮捕;1月15日海伦市检察院撤销吕长海强制措施,理由竟是副检察长康有志一句“情节轻微”;1月18日即04年春节前两天、海伦市公检机关为参与“两抢一杀”的吕长海取保而忙碌,效率极高,从办案人填呈请变更到取保候审,从法制科长、刑警队长及刑侦局长签批释放;从接收民警签字到检察院签字,再由贺键填写交纳保释金报告,吕家到银行存保释金,诸多工作竟是几个小时之内办妥!办案神速!

    按照法律规定,吕长海不符合取保条件。冯伟家人得知吕长海“取保”回家;张明拉去做“精神病鉴定”;另一个逍遥法外;在掌握公检机关渎职毁证情况下,冯伟家人无奈走入上访控告路。

    2004年7月,绥化专案组认定杀人犯抢走冯伟现金五六十元。死者母亲说,冯伟遇害前三小时看到他兜内有600元左右。而海伦公安卷内没有记载冯伟被抢钱数额和下落。

    案发后,海伦市公安局技术科长张恒彦未依法履行职责,现场脚印、车内外血迹指纹等许多痕迹未提取,指纹、脚印、刀、遗留物沾有的血迹未检验。

    海伦市办案人员对如此重大抢劫杀人案件定性为:“伤害致死。”案卷内有多处改动。

    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称:冯伟生活记事帐纸为“折叠白纸”。冯伟家人知道他有随身携带记帐纸习惯,告知公安不是“白纸”是“帐纸”。办案人才没有敢换成“白纸”,后才知帐纸有杀人犯两枚血指纹。

    2004年7月19日 ,冯伟家人辛苦控告将吕长海重新抓捕归案,却认定吕未参与 12.3 抢劫杀人,是因11.26 抢劫案, 12.3 抢劫杀人仍属一人作案。冯伟家人请求 12.3 专案组调现场勘察录象、尸体解剖录象带、尸检记录原件。绥化市刑侦局长王海滨说:“录象带海伦公安没保存。”同是7月份,绥化专案组法医看过此录像带,现场放出冯伟断裂腰带。家属控告后,省政法和公安厅督办,报假说“保管不善”,后又说“重复使用”等,绥化专案组却认可这种荒唐说法。

    早在案发后第三天尸体解剖时,冯伟家人请人准备摄录整个尸检过程。而办案人不让摄录,为此还发生口角。如今海伦公安将能证明其他犯罪人的有力证据录像带毁灭。当尸体被火化、被抢车卖掉及抢劫杀人团伙取保后,偏偏要“重复使用”,一连串“巧合”耐人寻味!

    7月23日 ,冯伟家人找到绥化市公安局张局长再次请求调现场勘查和尸体解剖录象带及尸检记录原件;请求鉴定记事帐纸上完整、清晰的血迹指纹;请求对(2003)海公技字第48号尸体检验鉴定书出具委托,鉴定冯伟19处侵害部位是几把刀、几个人形成?其刀的形状、尺寸是否与卷内提取凶器相吻合;鉴定现场提取的银色刀柄碎屑是哪把刀上的?认定被抢车正驾驶座位向后挤压是怎么形成的?车里撇尾灯处大量擦蹭血迹是怎么形成的?公安认定冯伟不是车内死亡,尸体现场周围为何没有散落血迹?

    2006年12月28日,时任黑龙江省政法委书记杨焕宁亲自批示查办此案。绥化市公安局、海伦市公安局报给市检察院材料谎称说,现场提取冯伟生活记事帐纸未见血迹指纹。他们在冯伟家人掌握血指纹真实证据面前还说谎,多处报假!

    中央政法委督办后,2007年8月,绥化市专案组几经周折从04年专案组找到这个血指纹。被两级公安隐匿近4年之久的血指纹于9月5日送公安部物鉴中心鉴定,结果说是死刑犯张明的。冯伟家人多年辛苦追要,在上级领导关注下,血指纹才失而复得,来之不易,如果其中没有猫腻,办案人为何一直隐匿?如果此指纹是张明的,公安机关有必要隐匿和报假吗?他们故意隐匿、遗漏这个证据目的是包庇同案犯。

    绥化市检察院曾退卷要求补充侦查认定被抢劫车喷溅血迹。海伦市公安说:“ 鉴定设备有故障无法鉴定”。此故障一坏就是9个月?当时不委托上级公安鉴定,退卷后又报假。

    冯伟身中19刀,多处致命,办案人员为何解释是一把刀砍杀冯伟?从尸体检验报告分析,冯伟刀伤绝非一把刀形成,稍微懂一点刑事常识的人都能看出其中漏洞,为何不给细查?

    关于刑事案件办理,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侦、勘验都有严格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其中七种证据包括“视听资料”。这些条款在海伦市、绥化市公安局办案人眼里已形同虚设,否则如此重要的录像带怎么会隐匿?

    在冯伟家人申诉控告下,张立文、吕长海2004年再次被抓,张立文包庇两次抢车及杀人,帮助毁证、出伪证,依法不适用缓刑,判三缓五难平民愤!吕长海被重罪轻判两年。后将取保时的保证金拿回,担保人未负任何责任。

    2005年5月,黑龙江省检察院复查;2006年11月认定张丙恒、郑会明有罪,由绥化市批捕。张丙恒包庇两次抢车并杀人于2007年被判刑一年,郑会明批捕后外逃;2007年中央政法委督办后,绥化市专案组未抓捕;2008年中央政法委再次督办后,郑会明5月被抓捕,判刑三年。

    此案至今有许多重大疑点未查清,同案犯未归案,渎职人员未追究。在中央政法委督办此案期间,海伦市、绥化市公安局作为被控告单位竟然将控告人定为“无理访”。

    公安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指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规定阐述了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等违反规定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上访五年,上级督办10多次,而绥化市公安局至今未查清案情,冯伟家人请求上级异地办案,原因是督办全部由应依法回避的被控告单位复查,案件永远不会有水落石出!海伦市抓截冯伟家人无非就是掩盖渎职毁证及违法事实。

    谁给了他们如此胆量?在中央政法委连续督办案件期间,他们还敢抓截当事人?充分说明此案有重大冤情!这个地方狂妄无知,连中央执法机关批示也不放在眼里,自认为无论谁批示、谁督办,到了黑龙江还是他做主,他说了算。

    三、母子惨遭歹徒入室抢劫杀害“焚尸” 6年无果

    一起情形恶劣的入室抢劫、杀人、焚尸案,此案3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证据确凿情况下,被海伦市公安局拘押582天,在此期间,多次报捕,而海伦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3名罪犯被释放回家,那么真凶是谁?他们又躲藏在哪里?围绕着凶手抓了又放,又得到国家赔偿,被害人母亲苦苦控告、申诉近6年,在中央政法委督办下,罪犯依然逍遥法外!

    2002年1月21日晚8时许,黑龙江省海伦市伦河镇德伦村村民刘威回家时发现自家起火,妻子马雪娟和儿子刘新宇死在炕上,随即向警方报案。马雪娟时年23岁,刘新宇仅10个月。1月23日,海伦市公安局和绥化市刑警支队经过细致排查,认为村民徐海涛、徐海波有重大嫌疑,经讯问,二人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现场一村民发现3700元钱证实此钱由时任海伦市公安局副局长高祥有儿子技术科高雪峰带着白手套用镊子夹着一沓钱,对此他可以用性命担保。凶手当时留下许多痕迹,由于海伦市公安局技术科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重要的证据、痕迹、检材未提取鉴定。

    海伦市检察院认为,综合分析本案证据,虽有嫌疑人的供述以及其他证据证明徐氏兄弟涉嫌抢劫致他人死亡的犯罪,但本案的直接证据------嫌疑人供述中有矛盾点,且缺少认定犯罪的关键性证据-----凶器、衣物上的血迹、焚烧衣物的残留物等,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本案既有认定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也有认定嫌疑人不涉嫌犯罪的证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徐海涛、徐海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2005年6月14日,绥化市政法委作出绥政法函[2005]14号《绥化市委集中处理涉诉涉法上访问题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纪要》,纪要针对王淑文上访反映的问题,要求海伦市公安局继续加大力度,早日侦破案件缉获犯罪嫌疑人,并对在前期案件侦查工作中因其过错或渎职等行为造成王淑文上访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被害人母亲王淑文说:我的女儿正值青春年华,无端遭遇抢劫杀害,罪犯被抓却因执法人员的渎职而被释放,我那可怜的外孙才10个月也被罪犯一同杀害,这充分说明凶手是多么残忍。

    海伦市公安局认为徐海涛、徐海波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形成链条,抢劫杀人案以间接性物证向海伦市检察院报捕,而起诉书中故意隐瞒“二徐”杀人后放火焚尸毁证的直接杀人物证,海伦市检察院以没有直接杀人凶器物证为借口不予批捕,责令海伦市公安局将“二徐”与张丽红三人取保侯审释放。

    海伦市公安局对马雪娟与刘新宇被杀一案认定结论是抢劫、杀人案,认定事实错误,与事实不符,根据黑龙江省公安厅狱中侦查,本案凶手“二徐”足以认定涉嫌犯罪。此案应认定为入室抢劫、杀人、纵火焚尸案。

    海伦市公安局技术科及相关办案人漏检、销毁直接杀人物证。2002年1月24日,本案直接证据双刃刀被办案人员提取后,未依法鉴定,间接性被转移或隐匿;犯罪嫌疑人徐海波杀人时穿的血衣在他家中、被办案人员提取未做血迹检验;2003年8月30日,“二徐”取保释放后,徐海波杀人时穿的棉衣已被调换(此衣于2004年10月份才送到公安部鉴定);犯罪嫌疑人徐海涛杀人时穿的带有血迹棉裤和棉鞋都没有提取鉴定。

    22岁的女儿和10个月大的外孙被残忍杀害,几年来,农村妇女王淑文为了死不瞑目的女儿马晓娟和外孙刘新宇依然四处控告、申诉,从海伦市公安局、绥化市公安局、到黑龙江省公安厅,到北京公安部,她说,海伦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和技术科存在明显渎职,例如:搜出杀人犯徐海波直接杀人物证被隐藏起来,搜出的血衣、人证、物证,证据确凿,却不做法鉴。海伦市公安局在向海伦市检察院、绥化市检察院六次递交起诉书时,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隐瞒故意放火烧尸毁证的主要情节。
 
    2005年6月28日,全省地市级公安局长接访第一天,王淑文来到绥化市公安局上访,张晓军局长认真听取了王淑文反映的女儿和外孙被杀及办理案件中执法人员违法问题,张晓军明确表明了公安机关的态度:一是案件不破人员不撤。二是对办案中不作为的民警要严肃处理。

    2007年至今,公安部、中央政法委先后督办此案,遗憾的是至今没有结果。

    四、“抢劫犯”杀人不抢劫,十年命案凶手是谁?

    1999年7月,黑龙江省绥化市东城农贸市场个体户沙丽娜做红媒,将同学候秀丽介绍给张树森,候张二人相处二月后,张发现候与另一青年也在处对象,认为她作风有问题,此前,张曾找过这位男士并发生口角,后张树森决定与候秀丽分手。

    9月1日左右,张树森遇请媒人沙丽娜、刘留、候秀丽在烧烤店吃饭,再次提出和候分手,并说这顿饭是散伙饭。候不同意分手并哭了,饭后张候二人到朋友郭铁成家坐了一会,张走后,候在郭家不知何时走的。

    9月7日19时左右,张树森正在家吃饭,候秀丽打传呼机约张到她西麦餐厅吃饭,张树森把朋友郭铁成等人也约来,期间,张喝了约三四两白酒;21时左右,张和候一起离开餐厅,郭铁成等三人走了;22时左右,张树森母亲田志香见儿子没回家,打儿子手机与传呼机没回音;24时10分,候秀丽往张家打电话,说张被刀刺伤,在公安医院抢救,张的家人闻讯后赶到医院,这时张已不能说话,脚上只有一只鞋,另一只不知去向?田志香问旁边一女子:“你是谁”?女孩没回答,田志香又追问:“报没报警,没报警我们报”女孩这才说:“报警了。”此人正是候秀丽,她在说谎,当时并没有报警。田志香把奄奄一息儿子从公安医院抬到医疗条件好的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8日凌晨2时左右死亡。

    犯罪嫌疑人候秀丽对张家人说:“张树森酒喝多了,躺在大街上两个多小时,张被杀时和我相隔七八米远,当时我在马路上站着,被杀现场在南三西路,张树森是被两个人拦路抢劫用刀刺伤而死。” 报警30分钟后,警察张春秋等人赶到医院,警察张春秋等人要去张树森被害现场,候秀丽在警察面前又改口说张被杀现场是大成胡同内,而警方在此没有发现另一只鞋。

    家属认为,候秀丽自己说从7日晚19时至次日凌晨20分左右,一直和张树森在一起,张的手机、传呼机一把装饰用的小刀全在她身上,她戴的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不但没损失,身上也未受伤,显然不是抢劫。

    9月8日上午,绥化市公安局法医朱广楼、焦殿霞解剖死者尸体,尸检鉴定结论是:“张树森系生前被他人用刀刺伤胸部造成肺部损伤死亡。”

    办案人张春秋、闫胜利在刑警五队讯问犯罪嫌疑人候秀丽,与张树森生前一起吃饭的郭铁成、沙丽娜、刘留均也做了笔录。涉嫌犯罪的候秀丽在刑警五队仅待一个小时,并没有被审查,竟然给放了!据张春秋讲:候秀丽说,当时她在案发现场,只听到那两个杀人凶手是南方口音,一高一矮具体什么模样不知道。

    张春秋仅听候秀丽一面之词作为作为证据,在没有现场其他证人证言、证据情况下,偏听、偏信,排除了候秀丽涉嫌犯罪。张春秋说:“张树森是被他杀致死,本案是一起拦路抢劫杀人案”。死者家人说,警方既然认定是抢劫,罪犯为何不抢劫财物?

    9月12日,张树森尸体火化,他哥哥发现骨头色泽澄绿色,当时感觉有异样,立即提出对被害人骨头进行法医鉴定,并把16块绿色骨头、一件娇衫、裤子和一只棕色皮凉鞋交给办案人张春秋,公安机关并未做任何鉴定。

    候秀丽在被杀现场为何未有丝毫损伤?被害人家属有着众多疑点,认定候秀丽已涉嫌犯罪。当晚,候秀丽将张约到餐厅吃饭目的是什么?饭后两人并未分开,2小时后突然遇害,谁要致他于死地?是候秀丽在饭菜或酒中下毒,还是事前预谋杀害并制造抢劫杀害现场?办案人主观排除候秀丽犯罪嫌疑,不符合规定。

    事后,据了解送张树森、候秀丽等人的出租车司机说:“我当时也没看清楚有几个人,车里坐的满满的,到医院后其中一个男的说:没有钱给你”。

    根据犯罪嫌疑人候秀丽供述矛盾,死者家人认为,她在张树森宣布和她分手后,便怀恨在心,打传呼机硬约张吃饭,张被杀时,她不但见死不救、不报警,又不通知张家人。她身戴三金和死者手机、传呼机全部没抢,况且她与张处对象时,张和候另一男友发生过口角。死者家属根据前后掌握的证据事实,相信这是一起有计划、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此案与候秀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候有寻机报复、涉嫌故意杀人的动机、时间及众多嫌疑,如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杀人案,公安机关为何不积极侦办。

    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在本案中轻易排出候秀丽涉嫌犯罪,认定事实错误,更与案发事实经过不符,办案人员在本案明显存在徇私枉法、作弊、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由于办案人员有意无意疏忽或是渎职,致使杀人凶手至今逍遥法外,被害人死不瞑目。

    本案发生后,田志香为儿子被杀致死一案眼泪哭干,四处求告,而公安机关没依法侦破,导致真凶至今逍遥法外。田志香说,一名连最起码的办案程序、办案技巧都搞不懂的侦查人员,又怎么能够保证其严格、公正,甚至文明执法,又谈何办案质量?在案情有重多疑点的情况下,当地公安机关一直不予重视值得人们深思。

    五、杀人犯外逃9年不通缉 公安部督办17天归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之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一直在逃,当地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而绥化市北林公安局对重刑罪犯王明不发通缉令,一拖再拖,涉嫌渎职,被害人母亲周树琴9年来无数次上省进京上访。2007年,在公安部督办下,杀人外逃9年的主犯王明10多天即被抓捕归案,而重罪轻判的王家父子依然未能改判。

    1996年,绥化市北林区永安满族镇复兴村村民王平夜闯进黄彦军家,黄妻子刘淑芬一人在家。第二天,黄回家得知此事后多次生气打仗,一次打仗,村民何杜君去拉仗,王平用菜刀把何的手砍个大口子,有一天何去友谊镇与几个熟人吃饭,此时,王平也来到这家饭店碰上何杜君,问手咋样,用不用治疗?何说不用了。王平对何感到内疚,当场说“这顿饭钱由我付,算是给你付治疗费。”王平说付帐并没钱,这时被害人李福全在,王平就向李福全借170元付了饭钱。

    1997年3月15日17时左右,李福全、何杜君二人到王平家要钱,王不在家,李福全对王母亲说,王平借我170元,等他回来给我送去。随后二人来到台球厅,在回家路上,李福全碰上王平弟弟王超,王超气愤的对李福全说,我哥借你钱有证据、证人吗?李说,何杜君就是证人。王庆祝、王超、李福全边走边吵来到台球厅,李福全问何杜君,王平是不是借了170元钱?王庆祝没等何说,上来就打李福全,当场被何拉开,王庆祝三儿子王超接着殴打李福全,二儿子王明手拿一米多长木棒趁李福全不注意从后面照着脑袋狠狠的打了两木棒,在父子三人群殴下,李福全当场倒地,鲜血直流。此时,王超还在骂李福全,你他妈装死呢?又照李的头部狠狠踢了两脚,王庆祝对儿子说,他躺在地上装,你也躺下,李福全家人赶到现场发现李倒在地下及时送往医院,接诊大夫检查说伤势太重无法抢救,医院用救护车又转送到市医院,大夫说伤势太重。

    3月16日9时,李福全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此时凶手王超装着受伤住在永安住院,当听说李福全抢救无效死亡,王明通知王超都逃跑了。案发后23时40分,被害人弟弟李福来与何杜君向永安镇派出所报案,值班警察说:“晚间不能出警”。
   
    3月16日,被害人弟弟李福来同何杜君打车返回永安镇派出所再次报警说哥哥已死亡。警察上午到被害人家里,死者家人要求警方赶快抓捕杀人凶手,警察说;“没有拘捕证没法去抓”。派出所警察刘佩忠等人去复兴村途中,碰巧遇到两名凶手王庆祝、王超,当场将二犯抓住押往派出所,再次返回抓主犯王明时罪犯已逃跑,贻误了时机。

    永安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如能及时出警抓杀人凶手的话,王明就逃脱不掉,派出所接警后9小时不出警,贻误抓捕时机,给杀人凶手逃跑的机会,涉嫌故意包庇放纵杀人凶手,永安派出所所长张守峰、北林区公安局涉嫌严重渎职。被害家属请求追究永安派出所干警的渎职责任。

    4月8日,绥化市公安局依涉嫌流氓罪向检察院发出提请批准逮捕书;4月11日,市检察院发给市公安局绥检刑捕不字(97)第7号、第8号两份内容一样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王庆祝父子三人明明是故意杀人,由于区公安局副局长郑德福批示:杀人凶手从刑拘到无罪释放仅仅两个多月?

    此后,被害人母亲周淑芹认为北林区公安局、检察院两机关枉法渎职,拦车喊冤,在北林区领导重视下,两名杀人凶手逍遥一年后才重新抓捕归案。

    1999年1月21日,北林区法院判处王庆祝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王超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被害人家属对此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2000年12月11日,绥化市中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指令北林区法院另行再审;2001年3月8日,北林区法院继续维持原判决,被害人家属不服再次上诉;9月3日,绥化市中院维持了北林区法院的错误判决。被害人家属依法向黑龙江省高院提出申诉;2006年7月10日,黑龙江省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维持了原判。

    法院在调查罪犯王庆祝、王超、王明三人时,认为三王与李福全撕打过程中,王明用木棍一击打李福全头部,致其当即倒地,随即王超又在李福全头部猛踢两脚。首先,王庆祝、王超与李福全撕打过程中,已经对李福全进行了故意行为,故王庆柱构成寻畔滋事显然不妥,理应构成故意杀人。

    死者家人认为,法院判决王庆祝寻畔滋事,判处有期徒刑3年,绥刑4年,判决王超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3年,绥刑5年实属量刑过轻,适用法律错误。

    李福全被王庆祝父子三人杀害致死,主犯王明9年后在公安部督办下才被抓捕,法院对两个负次要责任的王庆柱、王超施轻刑,公安机关不积极主动追捕主要凶手,还欺骗被害人家人说已上网通缉,使杀人凶手王明逍遥法外9年,实属渎职。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害人家属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上级法院对此案重新审理,秉公执法,判处王庆祝、王超应承担的罪行。请求判处王明死刑,将主犯早日正法,并依法追究接警不出、违法违纪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庆安县4名刑警刑讯逼供致人死亡

    一起警察涉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历时8年,检察机关多次调查,未有结果;8年间,先后有来自黑龙江省主要领导和检察系统多级领导的批示,但案件依旧尘封。2008年秋,庆安县检察院新任检察长赵德贵在上任一个月便重新立案侦查,最终将4名涉案警察推上审判席。

    2008年11月24日,庆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四名被告人朱松岩、朱春东、崔海龙、范志国,在2000年5月侦办一起刑事案件中,在对被害人李福祥审讯时,为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对李福祥违法使用戒具,使其长时间限制体位站立继续体罚。由于对李福祥长时间体罚,诱发李福祥心肌炎发作,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应转化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

    案发后,四被告人为逃避法律惩处,曾先后三次订立攻守同盟,且四被告人均参与了全部犯罪过程,应认定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认定朱松岩、朱春东为主犯,崔海龙、范志国为从犯。

    2009年2月11日,庆安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松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朱春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人崔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范志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四名被告人在审判长宣读判决结果后,均当庭表示上诉。

    七、警察刑讯逼供“三无案件”致多人冤狱

    黑龙江省绥化市一个年仅11岁的女孩被人强奸后怀孕7个半月,她指认的强奸犯、邻居大伯史会清旋即被警方逮捕。然而,奇怪的是,幼女生下婴儿后,DNA鉴定却发现史会清与孩子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并非孩子的生父。事实证明,这个女孩撒了谎。后来她交代出了另一个男人,真凶落网被绳之以法。本以为真相大白,将重获自由的史会清却万万没料到,他依然被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他愤而上诉,上级法院两次发回重审,但一审法院仍两次维持原判,直至2006年9月4日,绥化市中级法院才终审判决宣布其无罪释放……

    邻家小女孩一句话史会清获罪多年。为了证明清白,全家人足足等了5年,这期间史会清还服刑两年零7个月,家里倾家荡产,家人备受煎熬。而此时,本案的另一受害者小美一家人却早已不知去向。

    2006年10月19日,当记者在一间破败的平房里采访史会清时,他双臂残疾已失去了劳动能力。他满怀幽怨地说,小美也是受害者,他不恨小美,小孩子不懂事,不知道她的话带来的后果有多严重。可是,小美的父母他决不能原谅,特别是在DNA结果出来后他们的态度。他表示找到小美一家的行踪后,一定起诉他们诬告诽谤。

    两名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涉嫌刑讯逼供案因检察机关撤诉而终止,史会清再次提起诉讼,他们表示将要追究到底。

    八、肇东市公检法机关联手制造冤案

    2003年3月,黑龙江省肇东市公、检、法三机关分别收到了一叠厚厚的赔偿申请书,要求的赔偿金额前所未有———隋氏家族及亲友15人要求错抓、错捕、错判的上述机关赔偿594万多元。

    1994年8月18日,肇东市农业银行行长钱某在候车时被歹徒刺成轻伤,与行长“有矛盾”的原农业银行经贸公司经理隋洪建被警方列为重点嫌疑对象。当年9月6日,隋洪建被肇东公安局收审。

    灾难随后降临。隋洪建的弟弟隋洪波、隋洪儒、表弟任树君及父亲、妻子、妹妹、弟媳等家人、亲友共计16人先后被警方羁押,累计羁押时间近7000天,折计19年之久。最惨的时候家里只有10个孩子和老人。孩子中最大的14岁,最小的3岁。祸不单行,受了惊吓的隋洪建78岁的奶奶隋庞氏、妹妹隋晓敏的婆婆先后于当年10月、12月去世。

    不久警方即宣布案件侦破。1995年4月,肇东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隋洪建、隋洪波、隋洪儒、任树君4人批捕。1998年12月,肇东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隋洪建、任树君有期徒刑5年,隋洪波、隋洪儒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4人不服提出上诉,1999年7月,肇东市法院重新做出判决,隋洪建4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而此时,隋洪建等4人已在看守所羁押了4年零10个月,“刑期相抵”尚余1年零10个月。1999年8月2日,隋洪建等4人被释放。

    获得自由后,隋洪建4兄弟开始踏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2001年4月,正当肇东市人民法院准备再次重审此案时,刺伤银行行长的真凶另案落网,至此事实真相大白。

    在1994年至1995年查办肇东市农业银行钱某被刺一案过程中,在肇东市公安局奋斗派出所、肇东市看守所审讯犯罪嫌疑人隋洪波、隋洪儒、任树君期间,刘永富多次授意王伟、尹汝海对嫌疑人采取逼供行为,王、尹两人采取抽打、“上绳”、往指甲缝中扎牙签、往伤口撒盐和变相体罚虐待等手段进行逼供。

    刘永富在隋洪建羁押在哈市道外看守所期间,暗示同隋洪建押在一起的犯人对其进行殴打,迫使4人做虚假供述,承认所谓的刺杀钱某的犯罪事实,并致使隋洪儒、任树君受轻微伤。

    1999年8月2日,隋洪建4兄弟从肇东市看守所出来时,已是伤痕累累,亲人相见抱头痛哭。屈指算来,只差一个月零4天,羁押就满整整5年了!

    看到家业破败,亲人离散,隋洪建心如刀绞。今年45岁的隋洪建,10年前是单位的中层干部,家里经营一家规模不小的酒店,还办了一个榨油厂,而今辉煌不再。隋洪建悲痛地说:“有什么能补偿我失去的宝贵年华呢?”

    九、公安局党委副书记、看守所原正副所长徇私舞弊

    望奎县多名执法系统主管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串通为在押抢劫犯违法办理监外执行。法院判决,在案件中负有责任的原望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原望奎县公安局看守所长、原望奎县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长、原望奎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助理审判员等四人,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同时,此案还牵扯到时任望奎县财政局局长以及当时县法院的多名负责人。

    2005年9月,肇东市检察院接到了上级检察院交办的徇私舞弊案, 9月13日,专案组部分人员从望奎县公安局看守所调取的材料得知,被违法办理监外执行的罪犯名叫郭某。郭某犯有抢劫罪,被判刑三年,2002年被监外执行,后下落不明。

    办案人发现线索。据记载,望奎看守所于2002年5月上旬和下旬,分别以该罪犯患有周期性精神病和患有乙型肝炎(大三阳)病,向该县法院审监庭报请对郭某暂予监外执行。而望奎县法院审监庭裁定监外执行卷宗上记载,该法院正是以郭某患有乙型肝炎(大三阳)病,对其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办案人传唤案犯郭某,通过询问,郭某证实他根本就没得过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传染病。

    根据确实的证据,原望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胡晓伟、原望奎县公安局看守所长齐禹君、原望奎县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长马风、原望奎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助理审判员吴锐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几名罪犯如实地交代了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实,至此,县财政局长出面说情,法官给违法执行亮绿灯,执法机关主管人员一起违法为抢劫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真相大白。

    十、公安局副局长和多名干警徇私枉法
 
    他们涉案受贿的数额不大,但他们为牟取个人私利,放纵犯罪,最终走上徇私枉法的道路的原因令人深思

    有组织、有预谋地将人伤害致死的王彦福等4名共犯,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公诉。青冈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吴立新和3名干警因徇私枉法而葬送了自己的前程。

    在明知案情尚未查清、主犯未交代、没有尸检报告、作案工具没有找到、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况下,除对主犯王某以故意伤害罪报捕以外,同意对参与行凶的王彦福、朱某二人取保候审。随后闫某立即给王彦斌打电话称事情已办妥,并向王彦斌索要4万元。钱到手后,闫某自己留下2万元,分别给赵某、吕某各1万元。12月23日,王彦斌又通过武忠昌将2万元交给了吴立新。

    王彦福等打人行凶者被“放出”后,被害人齐某的家属十分不满,他们随即向有关部门举报,请求对该案进行公正处理,惩处行凶者。

    2006年6月下旬,在黑龙江省检察院的直接指挥下,哈尔滨市检察院与该市南岗区检察院联合办理此案,“三位一体”的侦查措施拉开了侦破全案的序幕。

    涉案人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相互之间都订立了攻守同盟。检方认为,此案的关键点是吴立新等人受贿后徇私枉法。在接受审讯中,吴立新开始还狡辩办案程序没有问题,“取保”是经局法制委员会通过,不是他个人决定的等。在检察官已掌握确凿的证据后,他像泄了气的皮球,供述了涉嫌犯罪事实,并交代将赃款2万元存入了当地农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