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谋告侵权案:一审判决有不妥之处
在张艺谋诉《印象中国:张艺谋传》的作者黄晓阳及出版方华夏出版社侵害名誉权一案过程中,作为被告的黄晓阳老师曾经和我联系过,故我对该案件的有关材料也有一定的了解。
以下观点属个人认识,仅供有兴趣研讨该案的读者参考。
张艺谋告侵权案:一审判决有不妥之处
媒体透露出部分的判决内容为:
经庭审核实,被告黄晓明所著的《印象中国:张艺谋传》一书封面为张艺谋肖像,肖像下方署有“张艺谋”字样的手写签名。该书内容涉及原告张艺谋婚姻家庭、个人情感、事业成就等诸多方面。其中书中许多章节直接描述了张艺谋婚姻生活及感情纠葛,且多以“他或张艺谋说”的描述方式出现。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书中大量涉及侵犯张艺谋的隐私权,侵犯了张艺谋的名誉权。书中借“张艺谋之口”,大幅渲染披露张艺谋的情感纠葛,均未经张艺谋本人确认。同时,两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手写的“张艺谋”签名系张艺谋本人所签,故法院认定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张艺谋的姓名权。
另外,张艺谋的代理律师佟洁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书将近三分之一的内容写了张艺谋的家庭生活、感情经历、成长历程。并大量描述了张艺谋和巩俐之间早已过去的感情。这些内容结合张艺谋(照片)封面的肖像以及他的签名,足以给读者和社会造成严重误导,认为该书得到了张艺谋的授权。
针对作者黄晓阳提供的证明均有出处的证据,佟洁认为,这恰好证明了书中大部分内容是从网上或者从其他区渠道道听途说七拼八凑而成的。而书中涉及张艺谋隐私的部分,并没有写明“据某某回忆”或“某某书所示”,而是直接成了“张艺谋说”,造成的误导更加严重。作者以这样一种方式出版这样一本书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书中大量涉及侵犯张艺谋的隐私权,侵犯了张艺谋的名誉权。书中借“张艺谋之口”,大幅渲染披露张艺谋的情感纠葛,均未经张艺谋本人确认。同时,两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手写的“张艺谋”签名系张艺谋本人所签,故法院认定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张艺谋的姓名权。
另外,张艺谋的代理律师佟洁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书将近三分之一的内容写了张艺谋的家庭生活、感情经历、成长历程。并大量描述了张艺谋和巩俐之间早已过去的感情。这些内容结合张艺谋(照片)封面的肖像以及他的签名,足以给读者和社会造成严重误导,认为该书得到了张艺谋的授权。
针对作者黄晓阳提供的证明均有出处的证据,佟洁认为,这恰好证明了书中大部分内容是从网上或者从其他区渠道道听途说七拼八凑而成的。而书中涉及张艺谋隐私的部分,并没有写明“据某某回忆”或“某某书所示”,而是直接成了“张艺谋说”,造成的误导更加严重。作者以这样一种方式出版这样一本书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黄晓阳老师曾经和我联系过,故我对该案件的有关材料也有一定的了解。
《印象中国:张艺谋传》一书中使用了张艺谋照片、大篇幅描述张艺谋婚姻家庭、个人情感等方面的内容,如果没有实现挣得其本人同意而用于商业用途,确实构成了侵权。但作者及出版社侵犯了张艺谋的何种法定的权利?如何为被告的行为定性?证据的使用和采纳规则应该如何确定以及如何确认赔偿数额等方面成为本案必须审查的焦点问题。
但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对于该案的定性及法律适用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一、使用“张艺谋”签名与伪造“张艺谋”签名是不同的法律行为,其定性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所谓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行为。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本案中所涉侵权对象为“张艺谋”的签名,法院审理案件是应首先确定该签名是否属于张艺谋的手迹,然后方能为该行为定性:如果确为张艺谋的手迹,该行为属于不当使用“张艺谋”个人签名,侵犯的是张艺谋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而非侵犯姓名权;如果确不是张艺谋的手迹,即伪造的系“张艺谋”个人签名,属于侵犯姓名权中的盗用行为。
本案判决的依据为“两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手写的‘张艺谋’签名系张艺谋本人所签”而定性属于主观推理,不能排除手写的“张艺谋”签名不是张艺谋本人所签,也未进行司法鉴定,导致基本事实没有查清。
二、“有出处的”没有注明出处不属于侵犯隐私权。
判决书称:书中借“张艺谋之口”,大幅渲染披露张艺谋的情感纠葛,均未经张艺谋本人确认。
而张艺谋的代理律师佟洁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书中涉及张艺谋隐私的部分,作者黄晓阳提供的证明均有出处的证据,并没有写明“据某某回忆”或“某某书所示”,而是直接成了“张艺谋说”,造成的误导更加严重。
结合以上两方面内容可以看出,黄晓阳系在书中引用了他人的作品。如果黄晓阳引用了他人作品的部分不能定性为抄袭的话,也无写明“据某某回忆”或“某某书所示”的必要;如果被黄晓阳引用的他人作品并没有侵犯张艺谋隐私权的话,那么黄晓阳的侵权是否成立还需商榷。《印象中国:张艺谋传》一书是否“给读者和社会造成严重误导”仍然属于其他的法律关系。
张艺谋作为一公众人物,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容忍社会舆论的关注、监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该案时,更应该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才能令被告和公众信服。以上不妥之处也许会促使被告提起上诉,故该案最终结论尚需一些时日。
(转自成永律师博客《为法律拂尘》)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03c5bd0100fzm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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