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伪证案的辩护词


由于目前媒体报道的李庄伪证罪当中揭露出来的一些问题非常搞笑,所以想对这些说法进行以下分析。首先说明本文不是真正的的辩护词,其中的指控也不会是检察院的指控,更谈不上有什么证据,仅仅是把网上和媒体上公布的一些李庄的所谓“劣迹”当做“媒体指控”来试着在没有证据,只有说法的情况下,做一个辩护尝试。其中有法律的分析,也有参与娱乐之中普法的性质,请诸位不要认真! 而且本案没有法官,只有交由公民用心去裁判。

在开始辩护之前,我首先要声明的就是:

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因此,被指控的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同时辩护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律师的职业也就因此有了宪法依据。

而且从理论上来讲,国家为了防止公权力被滥用,为了使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必须设立律师制度,对国家的公权力进行制衡,保护人权的责任很大程度上就落到了律师的肩上。

律师没有靠任何财政支出一分钱来养活,也没有任何公职人员享受的房屋和各种待遇,他们每花费的一分钱都是靠自己的劳动挣来的。国家没有出钱,却得到一大批律师来监督国家的法律正确实施。达到这样的社会效果是很经济的事情。

我还需要把李庄涉及到的伪证罪名的法律条款列举在此: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请注意:这里面有三个层次:在刑事诉讼中

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

请特别注意这三个行为的特点的法律规定!

其次需要说明的就是,对李庄的指控实际上现在都是处于保密的状态之下的。我们得到的信息都是来自于媒体的报道,而媒体的报道并非是真实的司法来源。所以我也是再现阶段根据对李庄被媒体指控的这些说法问题进行“辩护”。将来案件的真正走向留待时间去检验。

细节一

媒体指控:“在与李庄、马晓军二人的前后3次会面中,李庄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第一招是帮助他与其妻串证,变“黑老大”嫌疑为“受害者”、“慈善人士”;第二招是必须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否认以前口供;第三招是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第四招是通报同案其他被告人对龚犯罪行为的供述;第五招是让他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迫使法院休庭,拖延庭审。”

这里面有五项指控内容。我们一一分析。

“第一招是帮助他与其妻串证,变“黑老大”嫌疑为“受害者”、“慈善人士”;” 对于这一指控,首先需要说明的就是,其妻子是否是证人?如果不是,就不存在什么串证的问题,如果是证人,则出现问题。第二需要说明的就是李庄介入本案会见的时候,该案件已经到了法庭起诉的阶段,这个时候侦查活动早已依法终结,所有指控的证据均已经固定,也不会再出现什么串证的问题。所以这一指控从这两点来讲难以成立。另外律师的辩护可以提出来该被告人无罪,但是否采纳需要法庭审判来决定,不是律师说无罪就无罪的。不要说会见的时候说被告人是“受害人”、“慈善人士”就是在法庭上这样讲也不会有什么问题。律师如果提不出和公诉人相反的意见,那他就不配当律师。如果律师不准许在法庭上提出和公诉人相反的法律意见和看法,那律师制度就应当取消,没有设立的必要。

“第二招是必须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否认以前口供;”什么叫谎称?什么叫做翻供?辩护人如果得知被告人曾经被刑讯逼供一般只有一个信息来源,就是被告人在律师会见的时候向律师做了这样的主张,而且当律师被告知他曾经被刑讯逼供以后,律师都会告诉他,这样的事情在法庭上你要如实地向法官陈述,因为被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如果法官采纳了你的陈述,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就不会被法庭采信,这样做对你是有利的。即使被告人没有被刑讯逼供,律师叫他这样讲,也不构成伪证罪。律师都会叫被告人在法庭上如何表述自己的观点和为自己辩护,因为被告人大都不懂得法律规定,是需要指导的,而律师就是来指导、来教他的。

当庭翻供是被告人应有的权利,而不是罪过。这是一个必须让大家都明白的法律原则。“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一点早已经有了法律上的定论。也就是说,被告人翻供是非常正常的庭审现象。指控被告人有罪是公诉人、也就是国家的责任。如果说被告人不能够当庭说出自己认为与口供不一样的内容,那么还要开庭干什么,直接拿口供去审理就可以了。律师为了让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会教他如何配合律师去在法庭上表述,即使和以前的供述不一样,也不会构成法律问题,因为公诉机关的证据常常会很充实,不是你能够轻易翻供就可以推翻的。比如,你杀了人,刀子上就是你的指纹,你到过现场,你和被害人有杀人动机,等等,在这样的情况下,你就是翻案都没有用处。法官和法庭不是小孩子能够让你骗得了的。

“第三招是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如果由被告人向法庭作虚假陈述从来就不是伪证罪的追究对象。因为被告人不是证人,他的发言不是证言而是供述。李庄如果向法庭做什么虚假的陈述,也不构成伪证罪,因为他也不是证人,是辩护人。

目前也没有看到李庄以外的什么人被李庄教唆作伪证。况且这个诉讼阶段侦查活动早已终结,所有的证据已经通过侦查终结而固定,李庄就是想这样做也来不及了。

“第四招是通报同案其他被告人对龚犯罪行为的供述”。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排除了文化革命当中整人的时候,所有的材料都不给你看,你也得不到辩护,最终定你有罪这样的秘密材料证人的做法。诉讼就是控辩审三方组成法庭,控辩双方公开平等发表意见,最终法庭裁判的一种游戏规则。事实上在法庭上,依法这些材料也都要向被告人宣读和出示的,并且当庭听取被告人的辨认和辩解。

根据这一游戏规则,律师在案件侦查终结,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时,可以复印到全部案卷卷宗,为了节省开庭时间,为了了解真实的案情,会将这些证据材料和鉴定材料在会见的时候向被告人出示,听取被告人的各种辩解和陈述。所有的辩护律师都是这样做的。

如果说李庄的这一行为属于犯罪行为,那么在指控李庄违法的时候同时出现了一个大问题就是,既然你警员在现场,你为什么对公然的犯罪问题不予制止,还让李庄出示了不止一份证言进行串供呢?在这样的情况下,到底是李庄的问题还是警察的问题!

“第五招是让他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迫使法院休庭,拖延庭审。”

刑诉法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到,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被告人可以申请对伤情重新鉴定,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

从法律语言上看,“重新鉴定”意味着曾经有过鉴定,就是说,即使已经鉴定过了都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再从媒体指控的内容来看,这种行为极有可能是特别针对被告人身上的伤情提出鉴定的要求,以便确认是否有刑讯逼供的情形发生,法庭也会有一个初步的查看被告人是否真的有明显的伤情,以便决定是否休庭进行鉴定,如果根本就没有伤情,法庭就不会同意重新鉴定的请求;一般来讲在法庭上被告人如果敢于提出这样的请求,说明他身上确实有着比较明显的伤情,否则提出申请也没有用处。而这一分析说明被告人可能确实被刑讯逼供过。如果经过鉴定认定确实发生了刑讯逼供的情形,相应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依法排除法庭采信的证据之外。这样的做法是律师对被告人高度负责,对公正审理高度负责的一种做法。也是法庭上的标准的游戏规则,无论如何都不能够被指控为“扰乱庭审秩序,迫使法院休庭,拖延庭审”

无论如何不能够出现把被告人打服了,什么辩解都不敢说,当庭全部认罪这样的审判形势。那就不是审判,而是专制。

从以上列出的五招来看,如果放到了案件小说当中去一定会成为律师和当事人的智慧和功绩,怎么看都不是罪行。

细节二

媒体指控:“在与律师李庄的3次会面中,李庄先后叫他签了七八张白条和委托书,“如果李庄在这些有我签名的白条和委托书上乱填些东西,那我不成冤大头了吗?假如他利用这个把我的财产弄走,我找谁说去?””

律师叫在押被告人签署白条是为了处理被告人的公司事务和家庭事务,是一种私权利的代理行为。被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司法调查以后,他的公司和家庭事务仍然需要打理,作为公司的领导人,很多的事情还非得有他的签字不可,所以律师常常应其公司、家属和本人的要求,在会见的时候要他签署一些空白的,或者明确内容的授权或者声明之类的文件,拿出来用于公司的运作。这样的行为无论如何都不涉及犯罪,与犯罪无关。这是因为如果涉嫌犯罪,犯罪涉及的资产和公司都已经停止了运作,甚至遭到查封、扣押,律师也不可能再运作这些财产,所以这些空白的文件如果要使用的话肯定是针对侦查机关没有查封的不涉案财产进行的,而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属于他的宪法权利。这些没有被查封的财产没有法律规定不能够进行民事运作。

作为公司老板这样级别的被告人,签署这样的文件也一定是出于对律师的信任和经过深思熟虑的行为。

另外,如果这样的文件是用于非法用途---我想想不出来是什么样的非法用途可以使用这些文件---也必须出现了这样的事实才能够指责李庄有问题,但还不一定会是刑事问题,也不会涉嫌伪证罪名。在没有发生违法使用的情况下,你不能够指责李庄有问题。

另外关于龚刚模书写的指控律师的申请书有这样的报道:

“昨日,重庆有关方面出示了龚刚模写给警方的申请书。申请书显示,龚刚模担心所签白条和委托书,被律师李庄拿去做出对其不利的事情,所以报案。

记者注意到,申请书全文包括日期、申请人等内容,全部为电脑打印,只有龚刚模三字是手写。为何申请书全文是电脑打印仅龚刚模签字是手写?重庆有关方面未予回应。记者询问是否找到龚刚模所说的白条,也未获答复。

也就是说,当时警方拿不出来龚刚模全部手写的文件出示,这就产生了很大的疑问,如果警方出示的这张有龚刚模签字的申请书就是龚刚模交给警方的申请书原件的话,那么记者提出来的问题确实是存在的:龚刚模身陷囹圄,是从哪里找到打印机打印自己的申请书的?就是高干牢房都不会配备这样的设备。如果是警方为了在出示的时候看起来方便而自己打印了这样的文件,为什么还要交龚刚模在上面签字?示意文件是无须签字的,因为它无需要签字的法律意义。这份文件从两方面来讲都有不可解释的矛盾。

细节三

媒体指控:“代理此案后,李庄先是要了20万元。后来又以要在北京召开“专家分析会”为由,又向对方索要了30万元。到重庆后,他对龚刚模的亲属龚云飞说:“这个案子有点复杂,律师费偏低哟,而且我还要去‘打通’。”迫于无奈,龚云飞又托人再次给李庄的账户“装”了100万元。”

代理费到底收取了多少是双方当事人商谈一致的结果,这方面没有法律规定必须是多少,所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律师收费以后不向律师事务所上交,将违反律师收费管理制度,这一行为将会被律师协会严厉追究,李庄要受到纪律处分,连同律师事务所都要受到通报批评。

是否真的发生了这样的情况,没有证据证明。但无论是否属实这一问题都是违纪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更不是刑事法律问题,更更不是伪证罪的问题。

所以我想,重庆警方一定不会是因为他多收了费用而抓捕李庄。

另外我对媒体对这一问题的炒作还要说上几句。我国文化历来再要打击一个人的时候,先把他从道德观念上拉下来,批评者自己占领一个道德的高度。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就常常会不顾一切地指责被打击人的道德行为,甚至不惜造假来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在重庆打黑案件的办理当中已经看到过这样的“精彩”表演了:铺天盖地的舆论说谢才萍包养了16个男宠这一故事就是这样的。但媒体都没有想一想,如果谢才萍真的是黑老大家里的人,有谁敢和她保持这样的关系,还要不要命了!这种信息和对她是黑老大或者是黑老大家里的人这样的指控的逻辑关系是相违背的。媒体真的没有经过认真思考就到处乱讲!最后才公开着原来是“笑话”。实际上就是罪犯都有人格权利,他的名誉权也不允许随便伤害。

细节四

媒体指控:“在3次与龚刚模会见、面授机宜后,12月3日,李庄来到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被告人龚刚模在侦查过程中被刑讯逼供、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以及被告人关押地点违法等一系列杜撰的问题。”

律师向法院提出被告人被刑讯逼供,自己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等这些问题都是合法的,而且没有阴谋,是公开提出来的要求和告知,及时告知错了也不涉嫌犯罪。

根据媒体报道的内容我们了解到,当地的律师常常不让依法会见嫌疑人,外地的律师也常常不能够正常会见嫌疑人和被告人;一直到案件即将开庭的时候,律师会见时仍然有警察在场进行监督。

刑诉法律规定“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中明确规定“1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12.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可以知道,律师会见被告人,和被告人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是被告人和律师的法律权利,是侦查机关的法律义务。但现实就是律师和被告人的权利经常被侵犯而得不到救济,侦查机关却一再违反法律规定,被律师指出来都不进行纠正。法律规定的被告人和律师的权利一再遭到践踏,无法获得法律救济;甚至到审判阶段,律师会见都会有警员在场,甚至录音录像。这些严重地侵犯了被告人和律师之间正常地、敞开地交谈的权利。

任何人都有权利指出和纠正违法现象,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更能够这样做,李庄向法院反映这一问题完全没有错误可言。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细节五

媒体指控:“随后,李庄授意龚刚模的弟弟龚刚华,邀了当地保利夜总会主要负责人李某,在高新区奥体中心附近一茶楼大厅见面。按照李庄的指点,龚刚华要求李某在龚刚模审判阶段将保利夜总会关闭。对此,李某说个人无法做主,返回保利夜总会约部门负责人汪某和陈某再次来到茶楼。3人在龚刚华驾驶的轿车内,协商关闭保利夜总会事宜,要求让一些已经被警方传唤过的“污点证人”赶紧逃跑,并把龚刚模夜总会老板的身份“转嫁”出去。”

这种指控存在以下的问题:

夜总会是否关闭的事情属于公司的内部决策权利,与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无涉。如果该夜总会是黑社会的资产,必然会遭到查封,如果还仍然让它营业,就说明这一块资产没有涉案,没有涉案权利人就拥有全部的经营自主权,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正常营业。

让污点证人逃跑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这些证人作为污点证人已经向警方做了对指控方有利证言,假如这些证言是虚假的,李庄应该要他们到法庭上如实作证才对,一般作为辩方不会要这样的证人逃跑或躲藏,而会向法院要求他到庭接受辩方的询问,以便查清真实情况,所以这样的表述极有可能会是因为媒体人不懂所导致的笔误。

是否能够将龚刚模的夜总会老板的身份转嫁出去,是要有工商局备案的证据才能有效的,这是第一;该夜总会在庭审阶段仍在营业就说明该夜总会不涉本案,龚刚模为什么要画蛇添足做这样的事情呢?逻辑上讲不通。

除非是警方在钓鱼,把这个夜总会留下来看到底由谁来做点什么事情,但这样做法违法。而且只要你没有司法禁令,当事人就是做了你也不能够指控他们违法。因为他们有合法经营管理权。

现在突然警方抓了据说是20多夜总会涉及的人倒是让我摸不着头脑了!

细节六

媒体指控:“李庄还对龚刚模提出:“在开庭时,我会要求休庭,对因刑讯逼供造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法庭不同意,我就会提出不再担任你的律师,那么法庭就会让你在3天之内找新的律师,如果你找不到,法庭会给你指定律师。你知道怎么做吗?你坚决不要接受法院指定的律师,只要我给你辩护,法庭就开不了庭。我在辽阳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就用这招拖了法院一年半!””

诉讼制度是法律制度,只要参与人各自在法律的框架里面博弈就不会出现违法的问题,要求司法鉴定是合法的,参与人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也都是合法的。

如果说律师使用合法的手段拖延了审判就是犯罪的话,那么我们国家的案件常常会拖延审限,是否超审限的案件都要抓人承担罪责呢?显然没有。而且大量的超审限的案件并非是律师所为。这就出现了,“不能够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样的道理。

如果侦查完全是依法进行,没有任何刑讯逼供发生,正确确凿无误,难道会担心律师提出被告人身上有伤需要重新鉴定吗!

即使律师向被告人夸海口,也不是犯罪啊,顶多是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是由行业纪律委员会处理的。

细节七

媒体指控:“李庄对龚刚模说:“已经安排在开庭的时候由你老婆到庭上给你作证,证明你不是黑社会。”李庄教唆他说,“你老婆到时会说樊奇杭、李明航找你借钱实际上是敲诈,主要是这些人得罪不起”,以达到弱化龚刚模在黑社会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从你的角度上去说。比如说,樊奇杭、李明航打电话找你要钱,你回去找你老婆借钱啊!你老婆说,不借给他。你说,不借不行啊,咱们惹不起他啊,咱们怕他!””

法庭上双方都有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律师也有权利和义务教被告人在法庭上如何供述事实。这一权利我们在太多的电影和故事当中看到了。律师辩护和被告人的辩解是要由法官和合议庭判断的,他们不是三岁的孩子分不出是非。

如果黑社会在重庆市一个普遍的现象,龚刚模害怕另外的黑社会敲诈勒索也是情理当中会发生的现象,为什么就不能进行这样的辩解呢。如果没有龚刚模讲出这些事情李庄如何会知道他还在怕那些人呢,李庄要求他当庭向法官如实说出这样的话的行为难道有错误吗?完全没有,这根本就不是教被告人虚假供述,而且即使李庄教了被告人虚假供述,也不构成伪证罪,因为龚刚模不是证人,他做为被告人想解脱罪责怎么做都不过分,因为他已经面临了死刑的威胁。

这样的做法说明李庄是一个为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敢于负责任的律师。

细节八

媒体指控:“同时,李庄在会见过程中还教唆龚刚模不要承认贩毒、贩枪、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并说:“对开赌场、贩毒、贩枪这些你是不知道的,当法庭上问这些问题时,你就说没有,真不知道,就是不知道,就这3个字完了,别的不要多说。””

这种说法的辩护同上。

该案件已经到了庭审阶段,经过公诉机关审查,认为已经证据确凿了才会起诉到法庭,如果担心被告人几句话就会造成起诉失败,岂不是太没有信心了!

法庭上的控辩双方实际上就是在博弈,西方国家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不自证其罪,有沉默权。如果按照我们的逻辑,西方的被告们都不可能被判刑了,因看他们不承认就拿他没有办法。显然不会是这样的。媒体对国家的司法机关的水平也太缺少信心了吧!

细节九

媒体指控:“李庄甚至要求龚云飞在重庆市大足县林业局虚开被告人公司在大足县植树造林、造福一方的证明,以表现龚刚模对社会具有一定贡献,想尽一切办法为其脱罪。”

律师常常为了向法庭说明被告人并非是不做好事的人,会讯问被告人都做了那些与指控的内容相反的好事,并会要求被告人的家属去收集和提供这样的证据,这是最正常不过的辩护策略,这种做法不构成犯罪,不能够指控。

如果能够开来这样的证明,证明的责任就落到出具证明的单位身上,李庄不可能要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没有证据证明它能够做到这一点。如果是取证的人自己做了假证,那责任是自负的。龚先生到底做了什么好事,李庄事先是不知道,都应该是别人告诉他的。

 

律师的职责就是帮助被告人,并证明其无罪、罪轻、或减轻刑罚的。因此《刑法》才会在条文上对真正有罪的人,规定了一些法定的从轻、减轻的情节,比如立功,自首等。所以,李庄作为被告的律师,有义务把《刑法》中这样的有利于被告从轻、减轻的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

细节十

媒体指控:“某重庆官员说,一些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了获得高额回报,竟然还发明了“内部潜规则”:代理律师一旦“事成”,律师事务所就将其除名,过一段时间再聘回“重新上岗”;另一种瞒天过海的招数是随机改变代理律师,即由一个或一批律师充当“先头部队”,施行“潜规则”拿到钱后再更换成别的律师出庭应诉。”

这样的做法对律师事务所有什么意义我没有看懂,也可能是说法没有看懂。律师界从来就没有那个律师事务所这样做过。律师事务所的案件非常之多,是由众多律师经手办理的,如果任何一个律师为了一点收入就这样做,还不累死了!而且这样做的必要性到底在哪里?

由于看不懂,不可能进行辩护。

细节十一

媒体指控:“李庄律师的广告词:“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这种说法很可笑!钱多,但人来得多了,平均分配的钱就会少了,这是显然的道理,难道李庄还是一个为了北京律师集体的收入提高去这样做广告的人吗?这与他是自私自立为了钱不择手段的媒体刻画的形象相违背。

其次,没有哪个律师是在没有接到委托的时候就会去重庆,如果律师都是这样接受案件代理的话,北京的和全国的律师都会蜂拥而至,那真的会出现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了!律师不可能站在大街上,手举牌子:“我是北京律师,专门办理刑事案件,请涉黑案件的家属委托我当辩护人”傻不傻呀。最终会成为“律师多,人傻,钱没挣着,丢人现眼!”这样的后果。

这种说法让本辩护人觉得是在炒作李庄的道德低下编出来的故事,或者是李庄写的一个笑话。

即使是李庄这样讲了,涉嫌什么罪名呢?是伪证罪吗?

这样炒作的媒体的做法极不严肃,有一拥而上“够黑,人傻,钱多,速来”之嫌疑。

细节十二

媒体引用龚刚模的证言:“他说我们被刑讯逼供没有,被打没有,他说话的时候都表现出一种暗示的语言和语气,并且有那种眨眼睛的过程,暗示我,我就说被打了,被吊了,他说好,那就行了,他让我在庭上说,在法庭上大声地说,当我要提醒你的时候,要问你的时候,你就大声说出来,而且要做动作,是怎么吊的,吊了多少天。”

“眨眼睛暗示我”这句话应该是今年终于出炉的最雷人的一句话!

网上评论说:“李庄律师在不该眨眼睛的时候眨了个眼睛,被捕了……”

我想如果是我给李庄辩护的话,我一定会叫他这样讲:当庭问被告人龚刚模(这个时候是证人),我眨眼睛的意思你明白吗?龚刚模说我明白,要我说我被刑讯逼供了,那我一定要李庄这样告诉他,“胡说,我是要你杀人的,你理解错了,请求法庭应该指控我故意杀人罪才对,不应该指控我是伪证罪。”

这种想当然地定罪方式和封建社会的腹诽罪有哪些区别呢?文化革命当中有:“心中恶毒诽谤红太阳罪”,难道现在还要有“眨眼睛教人犯罪罪”吗。

谢天谢地!这毕竟不是法律规定,否则任何人都要担心自己的眨眼睛这样的生理现象都会给自己带来杀身之祸了!

从公布的这一情节来讲,可以推导出来的就是:既然有了全部的现场录像,都找不到一句教唆的话来指证李庄,说明李庄当时确实没有说什么不适当的话,只好说他“眨眼睛”,太富有创造力和想象力了!这样的民族真的是不可战胜的!实际上警察在场,想教唆也不可能。面对违法监督李庄没有那个胆量!

细节十三

媒体报道:“律师李庄已经被逮捕,对于这一事件,重庆政法系统的官员对《中青报》表示,类似李庄这样的行为,实际上对当事人造成了二次伤害,而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

李庄是在尽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却受到了指控,身陷囹圄。如果真的是指责了公安机关取得的证词的手段违法,依法应当独立专门调查才对,这样做才是真正地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如果真的刑讯逼供了,依法处理,如果不是了,真相大白,律师也没有错误。这才是法治社会的要求。不能够指责你办案当中有违反法律的地方,你就把人家抓起来,至少要回避吧!人家指责你了,你还可以发言,你抓了人家,人家连发言的机会都没有了,你还不断地说人家,这难道公平吗?法律就是要讲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要平等。至少依据平等原则来看,我看不到平等。

即使重庆公安机关能够公平审理此案,但为了避嫌也应当将该案件移送管辖。瓜田李下的道理是大家都知道的。

不能够随便给李庄扣上一个彻底毁坏了党和政府的声誉这样的一顶政治大帽子,李庄的细脖子担不起这样的大帽子!

文化革命的时候我们整了刘少奇,全社会喊打到他,他带的帽子最大,刘少奇彻底失去话语权,被整的惨死,这样的教训还不深刻吗。我们的民族真是一个好了伤疤忘了疼的民族吗?

一个辩护细节

这里要强调一个辩护细节,既然你侦查机关在所有的会见当中都现场监督,甚至在审查起诉阶段还强行违法在场监督和录像,由于警察在场的事实存在,就带来了两个后果,一是警察在场看着违法不予纠正,任由李庄犯罪;二是根据录像资料可能都找不到可以真正指控李庄的事实,只好拿出来“眨眼睛”来证明李庄有问题。这是一个很有趣的现象:自己在场看着违法人员做完了违法的事情不予以制止,却指控他违法而自己没有问题。

这一事实的相反解读就是李庄在会见的时候被录像的部分当中还真的可能没有什么其它的问题可以用于指控他!

我的分析意见

以上的一些内容是从媒体上搜集到的关于李庄的“劣迹”,其中应该可以分为几个部分:1、违纪;2、违法;3、涉嫌犯罪;4、涉嫌伪证罪名;但我们经过分析,涉嫌犯罪的情形没有发现,涉嫌伪证罪的情形更是没有发现。违法的问题也找不到哪一个行为算是违法,顶多指控了违纪问题可能存在。

重庆警方在抓捕李庄的程序上是合法的,抓捕的手续依法也都是齐全的。但不一定最终辩护律师不能够作无罪辩护。这个道理很简单,如果凡是指控的就一定会是真实的,那开庭就不需要了,法庭也不需要了,警方直接定罪量刑就可以了,也不会出现经过法庭审判宣判无罪的情形出现。我们的社会那些喜欢看案件大片的群众也都会感到索然无味:呸!真是太没有故事情节了!

被抓捕的人不一定就是坏人,这是全民族都要了解的一个理念。哪怕就是判了刑的人也不一定就是坏人。一个人出了车祸被判刑,一个人在某个职务上因为职责而被定罪,这些人都不一定会是坏人,同时坏人也不一定就是从来都不做好事的人。我们对人的认识论不能够总是保持在小孩子的“好人还是坏人”这样简单的水平上。媒体的炒作也不能够老是向愤青那样的一哄而上,水平和成熟度应该更高!这也是时代的要求。

根据以上的分析,本律师不得不对媒体给李庄的目前的媒体指控作无罪辩护!因为我毕竟是一个法律人,不能看热闹,要看门道,也不能够附炎趋势。最终李庄是否有罪?他到底做了什么?尚需要我们拭目以待!但我们希望李庄能够无罪出来!我们国家无罪的人多了好。

我还要说的话:

法律规定,除非是威胁到公共安全,律师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够做出对自己的委托人不利的事情,哪怕被解除了委托都不能够去做。这也是律师的职业道德所要求的。律师被自己的委托人揭发了,在这样的时候我们仍应该给予龚刚模充分的理解,他毕竟是一个受到死刑威胁的被告人,他有理由使用各种手段去求生!哪怕做出了对律师不利的事情。但我们的媒体就不能够这样作。

文化革命都已经过去很久了,还是用一些文革当中的泼污水的做法,实在是缺少进步的表现。正常的法庭审理时应当给李庄自我辩护和得到律师充分辩护权利的。当他失去话语权的时候,我们媒体一哄而上向他泼污水,“反正他已经不能说话了,我们就使劲糟蹋他吧!”,实在有痛打落水狗之嫌疑,已经到了落井下石的地步了!这种行为应当为现今法治社会所唾弃!难道就不能够平静理性地等待法庭判决吗?

一个嫌疑人被法庭宣判有罪之前应当推定无罪,这是大家常常谈论的道理,但一遇到事情就这样地媒体定罪,已经伤害了李庄的形象和整体的律师的形象!要知道,律师是维护我们公民权利不受公权力滥用而被非法侵犯的唯一主力军。难道我们自己将来如果受到了刑事案件或者受到委屈就不需要律师了吗?谁敢说自己不会遇到这样的事情呢?想想看,“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会腐败”这已经是公认的公理,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律师的力量和国家公权力制衡,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当我们打倒和否定律师制度的时候,也就彻底地否定了法律制度!那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

该黑社会案件当中的首犯都是大老板,但也不乏小喽啰,这些人也是穷人,我们不能够煽动人们的仇富心理而不顾一切地这样做,不能够只要是为富人服务就一概攻击,就使用搞运动的方式去进行媒体宣传。应该说富人中的绝大多数不是坏人,他们创造了财富,提供了就业,交纳了税收,也是对社会作出了很大贡献的人。

 

感谢公众给我为李庄提供辩护的机会!

                                                          一个学法律的学生

                                                         2009年12月20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