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没有强制执行手段过于理想


    随着《拆迁条例》修改问题讨论的深入,各界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取消“强制拆迁”手段,推行“协商一致”原则的呼声甚高。这当然是件好事,可问题是:这种期望过于理想,不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
    为什么如此说?
    一是人多地少的基本矛盾决定的。
    中国拥有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却只占有世界7%的土地,其适宜居住的土地面积更是捉襟见肘,我们必须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是过去低水平建设的现实决定的。
    号称五千年悠久历史的中国,其城市化水平在新中国成立前可以说不值一提,新中国成立后也是进展缓慢。为解决日益增加的城市人口,在财力极甚困难的条件下,也是“打个巴掌先应急”的决策模式与实际行动,几十年来城市建设水平不高。改革开放以后,国力不断增强,人民日益富裕,城市化进程才不断加快,城市建设水平才日益提高。因此,旧城改造、危房改造的任务十分艰巨。
    三是人们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差异决定的。
    改革开放以后,在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价值观念”重新定位,贫富差距日益扩大,贪腐盛行,这种社会环境下期望人们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一般齐,人人做到既维护个人利益,又兼顾全局、团体利益是不现实的。
    因此,一步到位,完全彻底的按“协商一致原则”进行旧城改造不仅难以做到,而且会加剧社会矛盾,滋长以强为是的不正之风,破坏公平、公正的原则,培育黑恶势力的生长。
    事实上,过去几年的实践已经证明:无规矩不成方圆。在个别地方违章拆迁,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同时,北京、重庆、深圳、长沙等等许许多多地方“钉子户”的“强势”对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当然,肯定“强制拆迁”的必要性,不是要全面实行“强制拆迁”,致老百姓利益于不顾。恰恰相反:我们要大力倡导民主决策、协商一致的原则,但同时保留“强制拆迁”的手段,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城市建设水平的提高,更好的保护绝大多数老百姓的根本利益。
    如何做到这一点呢?
    1、科学地编制城市发展规划。
    “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龙头”。只有高水平的规划,才有高水平的城市未来。要坚决杜绝“一个将军一个令,一个书记/市长一张图”的短视行为,做到:领导高屋建瓴,专家献言献策,群众积极参与,按法律程序决策。只有必须而且符合法律与规划的项目才能进入城市拆迁的计划之中。坚决杜绝官商勾结,中饱私囊.
    2、全面落实资金来源。
    过去拆迁出现尖锐矛盾,很大一个因素是拆迁资金不到位。半拉子工程,有头无尾,让老百姓无法按拆迁人事前的承诺安居乐业。因此,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资金不到位不得进行拆迁。
    3、保障安置房源,合理确定拆迁补偿。
    私人财产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当城市建设需要而拆迁个人房屋时,必须落实安置房源或给予合理的补偿,原则是使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得以保障和提高:一是要有安居之所,其面积必须大于原拆迁面积,至少达到未来中等以上水平;二是拆迁补偿款要按市场化水平确定。在保证人均基本居住面积的基础上,其拆迁补偿标准要高于现阶段一定范围(如原居住地1—1.5公里以内)平均房价的1.2—1.5倍;三是积极响应拆迁号召,主动搬迁的老百姓能得到额外奖励和补偿,千万不能让老实人吃亏;四是被拆迁人应有参与评估、委托评估、申请仲裁、法院申诉的机会和权利,在法律、政策的框架内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4、确立“旧城改造是公共利益”的法律共识。
    旧城改造是“拆迁我一个,幸福千万人”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符合公共利益的特征,法律应予支持和保护。
    5、保留“依法强制拆迁”的法律手段。
    现阶段中国的“人权”,最重要的是生存权,发展权。正象在联合国气候大会上我国政府表述的一样:要区分不同发展阶段的历史责任,尊重发展中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权利。现阶段的中国,还处在初级社会向中级社会迈进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城市化迅猛发展的过程中,我们既要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要采取必要的法律、行政手段,解决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尤其对于超出合理合法范筹的不当要求,还必须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对于妨碍公共利益、无理取闹、漫天要价的“钉子户”应当给予必要打击,千万不可形成“老实人吃亏,强人占便宜”的社会舆论和价值取向。须知:羊毛出在羊身上!极少数人的漫天要价,必然使多数老百姓利益受到损害!
    不同社会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追求目标,更当采取不同的政策、法律手段。饭只能一口一口吃,脱离现实的口号,只会带来危害,最终影响安定团结,妨碍社会的进步,甚至影响“人权”的建设。
    现阶段中国城市建设的现实,需要保留强制拆迁的法律、行政手段,否则,将成为城市建设、旧城改造的灾害!

    "共产主义一定会实现",30年后我们也许就可以忘记"强制拆迁"这句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