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金融危机提供理论支持和法律保障


时间:2009年11月30日 10时39分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周 信 

自去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首都法学界就金融危机应对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形成了一批颇具价值的研究成果,引起了各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一些对策意见、建议被刊登、转发,为应对金融危机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法律保障,也必将对今后金融法治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一定的作用。

  ■要牢固树立和坚持金融安全的理念

  法学界通过对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经济、社会背景进行深入分析调研之后,认为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金融创新工具发展过快,次贷相关衍生产品包装过度,在放松金融监管的政策下,金融体系最终膨胀崩溃。尤其在当今世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加强的情况下,主要发达国家对国际金融市场依赖程度过高,最终使危机蔓延全球。危机背后的法律根源可以归结为美国金融调控政策与金融监管法制存在重大缺陷,美元经济中的金融法律秩序严重失范。

  就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学者们认为:随着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市场,我国经济在此次危机中也受到了相当程度的影响,但总体来讲,影响有限。原因是:首先,我国近年来坚定不移地推行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法制,使金融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增强;其次,面对危机,政府果断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推出一系列扩大内需的有效措施,发挥了强大的经济动员能力。

  此次危机也为我国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带来了启示:市场的自由度越高,法律监管就需要更加严格,而美国的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并不是楷模。因此,我们在制度引进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研究国情,要牢固树立和坚持金融安全的理念,正确处理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关系,加强金融监管立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法制体系。

  ■首都法学界应对金融危机研究的主要成就及观点

  1、在危机预防法律制度方面,法学界主要加强了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研究。

  主要有:一是明确金融监管目标,在金融创新与有效监管之间获得有效平衡。金融监管应以符合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原则,在经营自由与市场秩序、金融创新与有效监管之间获得有效的平衡,在坚持金融创新的同时,要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是改革金融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起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应积极应对“金融监管现代化”的全球趋势,汲取西方发达国家金融自由化理论和放松金融监管的教训,逐步建立起依功能性监管规则而形成的统一金融监管模式;结合“大部制”的要求,认真分析现有各金融监管机构职能及其实际运作情况,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现有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稳步推动设立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在立法上约束监管机构的行为。

  三是完善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建立起主辅互为补充的立体监管格局。针对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中存在的立法层次较低、监管手段落后等情况,进一步提高立法层次,完善监管手段,协调监管机构职能,建立以统一的中央监管机构为主,交易所一线监管为辅,行业协会自律为补充的立体监管格局,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2、在危机应对法律机制方面,学者们重点加强了对财政和税收法律制度的研究,为有效实现“促增长”提供法律支持。

  具体来讲:

  一是要制定财政基本法,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法、国债法、财政转移支付法、财政拨款法等财政法律制度的研究,建立、健全严密科学、协调有序的财政法体系;同时针对财政风险防范领域的立法空白,尽快建立财政风险预警制度和财政危机准备金制度,以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二是进一步完善财政监督立法,强化问责制度。要尽快拟定和颁布《财政监督法》,明确财政监督的地位作用,建立健全比较系统的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同时要强化问责制度,以“权责对等”为基本原则,建立有职有责、任职负责、失职问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是完善税收制度,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要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房地产税、资源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重点税种的改革力度,确立以产业导向为主,区域导向为辅的复式税收优惠政策;努力实现由税率式优惠为主向税基式优惠为主的转变,使全国的税收政策系统化、条理化;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政策,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以刺激消费,扩大内需。

  3、在危机救助法律机制方面,法学专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救助制度,强化法律责任,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建议。

  首先,完善银行危机救助制度。根据国际通行的银行危机救助方式,我国应切实履行中央银行的职权,树立中央银行的权威;明确最后贷款人制度并尽快制定配套措施;完善危机银行接管与并购制度,使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能够按照市场原则实现稳步退出,以防止金融风险积聚,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

  其次,强化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针对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够成熟且存在许多系统性风险、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制度缺乏、监管组织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等问题,法律制度应当引入收入、风险与责任对称的理念,明确金融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种类和构成要件;规定不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进一步完善刑法关于金融犯罪的规定。

  再次,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包括尊重投资人的表决权、信息知情权、交易选择权,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这是资本市场实践科学发展观、提高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的具体表现。

  另外,在危机遗留问题处理机制方面,首都法学界围绕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加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

  ■未来金融危机法律研究应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首都法学、法律工作者应当以金融危机应对研究为契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丰富研究方法,拓展研究领域,完善学科结构,大力提升首都法学界的研究水平。我们建议,未来的金融危机法律研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金融危机应对法律制度研究要继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在研究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树立统筹兼顾的观念,立足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紧紧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政策目标,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要紧密结合国情、市情,注重研究成果的时效性和实用性。在吸取国外经验教训的同时,要认真总结我国在此次金融危机应对中的有效经验;深入分析国内的实际情况,注重比较国内外相关制度在经济、社会、文化传统、制度环境等方面的差异,从而形成富有建设性、可操作性的研究成果。

  二是要合理把握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的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是在强调市场基础性地位的同时,高度重视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手段的核心是货币政策与土地政策,即“银根”和“地根”。近年来我国在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上,取得了良好效果,积累了大量经验,尤其是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我国的货币政策被认为是最成功的货币政策。但是宏观调控的实施,难免超出市场主体的预期,不可避免地会对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造成影响。中央政府的4万亿投资如何能够按照国家投资计划得以顺利执行,如何保证公共财政目标的有效实现,这就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对宏观调控的措施、主管部门、协调机制以及运用的具体程序、方式进行合理的规制和调整。从而在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的同时,有效实施监管和调控,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三是要自觉培养问题意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拓展研究领域,实现科研创新。

  例如,此次金融危机过程中一直伴随着石油等能源价格迅速变化。在金融危机应对过程中,节能减排、开发新能源、鼓励碳交易等手段为各国广泛采用。我国政府也将“调结构”作为危机应对的一项重要目标。这就要求我们法学、法律工作者要密切关注国际环境法这一新兴学科的发展情况,积极开展环境金融法、能源法包括相关能源税制的研究,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引导、督促市场主体自觉调整经济结构。再如,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不足,在当前世界各国重视金融创新,以增强金融市场活力的同时,我国对金融衍生品的法律规制与市场监管的研究相当薄弱,仅有的研究成果也大多局限于此次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希望大家能在以后的研究中予以关注。

  (作者为北京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