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过领导,就可用公款为自己买房?


  文/李清

  原XX市怀柔县商委主任陈某,被控在几年前用公款购买一套超标商品房,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对其提起控诉。法庭上陈某辩称,房源、购房资金渠道都是由领导决定的,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案件审理过程中,前任商委主任、现怀柔某领导证实,陈某曾请政府给他解决住房问题。怀柔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陈某的行为请示过领导并得到过批准为由,判决陈某无罪。

  众所周知,构成贪污罪需要有主观犯罪故意。陈某以公款为自己购买商品房,按照其本人和上级领导的说法,是请示过领导并得到过批准的。然而,陈某并非“擅自”私用公款,是否就能证明他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呢?再作进一步追问,请示过上级领导,就可用公款给自己买房吗?

  报道说,陈某的住房问题,是上级领导商定的解决办法:房子可由商委解决,钱可从下属公司欠商委的钱中解决。从表面上看,陈某随后用公款为自己买房,不过是在“奉命行事”。然而笔者想问的是,作为商委上级的某领导个人,有没有权力决定商委的公款,乃至相关公司欠商委的钱的使用呢?笔者以为是没有的,因为那些钱并不属于领导个人。如果只要上级领导同意,一个单位的公款就可用于私人购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还体现在何处?

  就算确如陈某所称,房源、购房资金渠道都是由领导决定的,也不能据此简单否定其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首先,是陈某“请政府给他解决住房问题”在先,然后再有所谓的“领导批准”。这很难摆脱腐败合谋的嫌疑。更重要的是,作为一位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陈某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住房标准,以及公款使用的边界,而领导批准后他用公款购买的住房,面积超标60多平方米,他为何没有将超标部分的房款返还单位呢?

  而且,法院判决陈某不构成贪污罪,也并不意味着他那套住房就是无问题的合法财产。这其中,至少有两个方面还值得深究。一是批准陈某用公款买房的那位领导,是否应当承担渎职违法的责任;他是否还批准过多少类似的支出,造成多少公款流入私囊。二是为什么领导能有那么大的权力,点个头就能让巨额公款被私用,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深刻反思。倘若不能让这一“潜规则”得到改变,恐怕今后查获贪污腐败“窝案”后,涉案人员中除了“老大”外,都可能以“得到过领导批准”被判无罪。   

  

  发表于成都商报,详见:http://e.cdqss.com/html/2009-11/23/content_9449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