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哲学论纲 第五章 第一节


 

科学哲学论纲
第五章.科学哲学基本理论
 
第一节.科学哲学理论对物质概念和意识概念的科学定义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理论告诉我们:“反映是物质的普遍属性。”一切物质即使是最低级的无机物也有反映的属性。比如,铁受潮湿而生锈;石块被水冲刷而成沙;树木被泥土埋藏而成煤。这锈、沙、煤就是铁、石、树木对潮湿、水冲、土埋的反映。严格来说,物体受到合外力作用产生的加速度就是物体对合外力的反映;物体吸收热量后升高的温度是物体对热量的反映;锁被钥匙打开是锁对钥匙的反映,如此等等。正如列宁所说:“假定一切物质具有在本质上有类似感觉的属性,反映的属性,这是合乎逻辑的。”(列宁《唯物主义与经验批判主义》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0页)。列宁的这一论断,不仅是合乎逻辑的,而且也是合乎事实的。
科学哲学认为,物质的反映不仅是对外界条件的反映,同时也是对本体状态的反映。在上面所举的例子中,“潮湿”这种外界条件仅能使本体状态为铁的物质生锈,而不能使本体状态为石块的物质生锈;“被水冲刷”这种外界条件仅能使本体状态为石块的物质成沙,而不能使本体状态为铁的物质成沙;“被泥土埋藏”这种外界条件仅能使本体状态为树木的物质成煤,而不能使本体状态为石块的物质成煤。这说明反映的结果或产物不但与外界条件有关,而且也与物质的本体状态有关。
物理学告诉我们,质量为m的物体,在合外力F的作用下,就在合外力F的方向上产生大小等于a=F/m加加速度。这里的合外力F是外界条件,质量m是物体的本体状态,加速度a是质量为m物体对外界条件F和本体状态m反映的结果或产物。虽然这是一种简单的机械的反映,但它毕竟是一种反映。
物体不但对合外力有反映,而且对吸收的热量也有反映。质量为m,比热容为c的物体吸收热量Q后,在原来温度的基础上,升高大小等于⊿T=Q/cm的温度。这里吸收的的热量Q是外界条件,热容量cm是物体的本体状态,升高的温度⊿T是质量为m,比热容为c物体对外界条件Q和本体状态cm反映的结果或产物。
我们知道,各种导体不但对合外力、吸收的热量有反映,而且对外加电压也有反映。电阻为R的导体两端加上电压U后,导体中就有大小等于I=U/R的电流通过。这里的电压是外界条件,电阻R为导体的本体状态,通过的电流强度I是导体对外界条件U和本体状态R反映的结果和产物。
从以上例子中可以看出,反映是物质的普遍属性;反映的结果或产物普遍存在。反映的结果或产物不但决定于物体所处的外界条件,而且也决定于物体的本体状态。这些物理反映形式和反映结果虽然比较简单,与人的反映和人的意识的产生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它们却遵循着相似相同的规律。即都是物体对外界条件和本体状态的反映。因为人都是在以往反映的基础上来进行当前的反映,在当前反映的基础上来进行今后的反映。人的意识也是人对外界条件和本体状态反映的结果和产物。因为人在事变面前所采取的态度和做出的决定都与自己以往的知识经验和知识结构有关。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人们总是根据自己的经验来观察问题,处理问题,发表意见的。”(《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413页)。这里的“问题”就是外界条件,“经验”就是本体状态,“观察”就是反映,“处理问题,发表意见”就是人对外界条件和本体状态反映的结果或产物。至此,科学哲学在分析物质的普遍属性的基础上,根据基本的物理定律给出物质概念和意识概念的科学定义。它们分别是:
物质是对外界条件和本体状态都有反映性的宇宙实体;
意识是物质对外界条件和本体状态反映的结果和产物。
在科学哲学理论对物质概念的定义中,所谓的“对外界条件和本体状态都有反映性的宇宙实体”,实际上是指“能够独立占有三维空间位置的宇宙实体”。
在这里,需要解释的是:什么是一维空间、二维空间和三维空间?举例来说,如果一个电子只能沿着一条直线运动,我们就说,这个电子所做的运动就是一维运动,它所占据的空间可以粗略地认为是一维空间。如果一个电子只能够在一个平面内沿任意曲线运动,我们就说,这个电子所做的运动是二维运动,它所占据的空间可以粗略地认为是二维空间。如果一个电子在东西方向、南北方向和上下方向都能运动,我们就说,这个电子所做的运动是三维运动,它所占据的空间就是三维空间。
什么叫“独立占有三维空间位置?”我们知道,两张相同桌子,它们要占有大小相同的空间位置,甲桌子占有的空间,乙桌子不能再占有。我们就说,甲乙两张相同的桌子各自“独立占有自己的三维空间位置”。
什么叫“不独立占有三维空间?”我们知道,两个相互靠近的磁铁,在它们周围空间,既有甲磁铁产生的磁场,又有乙磁铁产生的磁场。甲磁铁和乙磁铁产生的磁场在它们周围空间相互叠加。我们就说,甲乙两磁铁的磁场不独立占有三维空间位置。
因为“外界条件”只是相对于“本体状态”而言的,而只有具备“本体状态”的实体才有所谓的“外界条件”。所以,“对外界条件和本体状态都有反映性的宇宙实体”必然是“能够独立占有三维空间位置的宇宙实体”,反过来“能够独立占有三维空间位置的宇宙实体”也必然是“对外界条件和本体状态都有反映性的宇宙实体”。这二者在意义上和效果上都是等价的,它们之间并无本质区别。在科学哲学的观点看来,重力场、电场、磁场、电磁波、光都不是物质。因为它们“其小无内,其大无垠”,在空间可以相互叠加,都不能独立占有三维空间位置,没有一定的质量、密度和体积。对它们来说,没有外界条件和本体状态之分。当用科学哲学理论对物质概念的定义来界定时,它们都不符合科学哲学对物质概念的定义,所以在科学哲学的观点看来,它们都不属于物质。而只有那些“分子、原子、质子、中子、电子”等能独立占有三维空间位置的微观粒子以及“由它们组成的宇宙实体”才属于物质。因为它们都能独立占有三维空间位置,不能在同一空间相互叠加,具有一定的质量、密度和体积,有外界条件和本体状态之分,符合科学哲学理论对物质概念的定义,所以它们才属于物质。这种认识是由科学哲学理论的物质观决定的。
值得指出:“宇宙实体”不同于“客观实在”。宇宙实体是独立占有三维空间位置的“客观实在”。而“客观实在”是一个无限抽象的概念,其外延要比宇宙实体大得多。宇宙实体一定是“客观实在”,但有些“客观实在”不一定是宇宙实体。所以科学哲学理论定义的物质概念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定义的物质概念在外延上有很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