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法律为你蒙羞!
一、生命尽头的解聘书
张在元教授,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院长、东京大学工学博士、UIA国际建协研究员、中国一级注册建筑师。1984年开始主持筹备武汉大学城市规划专业,他历尽辛苦几次申报武汉大学城市规划专业未果后,四方奔波终于感动了钱学森,在钱老的鼎力帮助下,武汉大学成为全国综合类大学中,第一所开办建筑学相关专业的高校。
近日得知著名教授张在元的遭遇,不太相信这一切是真的,但当我看到武汉大学《关于张在元教授终止合同问题的情况说明》后,才知世态炎凉不只是残酷的离弃,更是伦理秩序的灾难。2007年,张在元教授不幸得了神经元传导障碍,气管已经割开,仅靠机器呼吸,处于植物人状态,生命岌岌可危。但一份解聘书的到来所催促的除了生命的枯萎与消亡,还有生存价值的被否定与终结。张老师泪落病榻,或许泪水与辉煌和功绩无关,无情与残忍从不会因此而怯步,解聘书还是在他生命的尽头愉悦地飘落,人道主义的虚伪依然冠冕堂皇,没有人理会此生的结尾是哀鸣……
二、伪善的人道主义
武汉大学《关于张在元教授终止合同问题的情况说明》中认为:
张在元教授和学校的聘用合同明确规定,张在元每年在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120天,即非全职聘用,其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学校,亦不享受校内教职工住房及公费医疗等福利。2006年,张教授重病入院后,虽然张教授长期不能在岗工作,学校仍旧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发放其薪酬用于其医疗和家属生活,2009年4月30日,张在元教授与学校的聘任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截至2009年10月,学校除补贴16.5万元用于治疗外,已经垫付医疗费用68.6余万元。
文中最后表态,第一,对张教授的病情学校深表同情。第二,建议张教授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有关劳动争议问题。第三,如果经过法律确认武汉大学有责任,武汉大学不会回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如果法律确认武汉大学没有责任,出于人道主义,武汉大学仍会尽可能协助张教授渡过难关。
人道主义难道是伤口上撒点盐再给个廉价的绷带,人道主义难道是捅你一刀然后给你两块大洋,既然人道,又何必解除合同,既然守法,又何必在合同解除后随意拿上纳税人的款项美名其曰人道主义……
区区百万竟然让偌大的武大捉襟见肘,让百年育人的武大同情难继,让武大的人道主义正逢其时,我们是应该为武大的有理有节击掌叫好呢,还是应该为武大的人道主义感激涕零……
三、武大,法律为你蒙羞!
当武汉大学龙隆重炮制《关于张在元教授终止合同问题的情况说明》时,他们振振有词曰:如果经过法律确认武汉大学有责任,武汉大学不会回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如果法律确认武汉大学没有责任,出于人道主义,武汉大学仍会尽可能协助张教授渡过难关。
法律不会为武大的法盲行为进行辩解,即使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是事业编制单位,只要属于企业化管理,其就一定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因此,劳动合同法是不会附合武大的人道主义,武大的做法是严重违反法律的无情行为:
第一:全职与非全职只确定了工作时间与工作方式,人事档案只是个人履历的一种证明,均不是确定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定衡量标准。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人身隶属性,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管理关系,用人单位也向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劳动报酬,就应当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无论以什么样的法定或者理论标准衡量,张教授与武汉大学都存在着劳动关系。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明确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张老是在2007年重病入院的,现今已是不能言语、靠呼吸机维生。显然,张在元教授依然处在法定的“规定的医疗期内”,武汉大学不享有劳动合同的解除权。
第三: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武汉大学应该与张在元教授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张教授不同意解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下,武汉大学必须与张老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张老师与武汉大学的劳动关系并未终止。
第四:武汉大学因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未给张老师办理劳动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因此应当在医疗保险的额度内赔偿张老师的医疗费。
第五:武汉大学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不产生法律的效力,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及劳动条件应当得到满足,武大收回张教授房子的行为是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因此,张老的家属和成年子女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依法、依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同时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武汉大学既要承担行政责任,也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