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张艺谋--引用领袖语录算不算侵权?
出了几天差,刚回来就看到我的律师陆刚先生在我的QQ上留言,以他律师的专业态度,归纳了张艺谋诉我侵权的三条理由。具体如下:
张艺谋诉称黄晓阳侵犯其名誉权,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的观点:①黄晓阳创作《印象中国·张艺谋传》未取得张艺谋本人同意;②黄晓阳《印象中国·张艺谋传》一书中,黄晓阳为增加内容的真实性,多次以张艺谋的口吻陈述张艺谋的个人生活细节,增加该书的真实性,欺骗相关公众;③《印象中国·张艺谋传》虽有大部分内容来源于张艺谋的前妻肖华所著《往事悠悠》一书,但这并不代表张艺谋同意黄晓阳将肖华已经陈述的有关张艺谋的个人生活细节再次公之于众。
有关第一条,我在回答有关媒体采访时,已经提到。世界上没有相关的法律,原因是我们如果写孔子或者马克思,不可能去坟墓取得授权。在此不赘。
第二条和第三条,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我在书中引用和参考肖华所著《往事悠悠》相关细节是否侵犯张艺谋隐私权的问题。
张艺谋在起诉书中提到九处侵权事实,均涉及一个事实,即内容中有带引号的张艺谋“语录”。
例如:
一天晚上,张艺谋回来,进门就冲着肖华怒吼:“是不是你把那些事告诉了她的男朋友?”
张艺谋仍然不相信,说:“那又是谁说的?谁这么爱多管闲事?”
“杨某给你打过电话?”
“他跟你都说些什么?”
他果然立即反驳:“原话不是这样说的。”
以上是张艺谋提供的九条侵权证据中的四条。其余五条稍长,此处不引用。
张艺谋辩词中强调说,我为了增加内容的真实性,多次以张艺谋的口吻陈述张艺谋个人生活细节,增加该书的真实性,欺骗相关公众。
此说颇有混淆视听之嫌。混淆之处,至少有两点。
其一,引用这些话,是否对张艺谋的名誉造成了极大损害?国家法律对侵犯名誉权有严格定义,其中至关重要的一个要件,便是造成名誉损害的事实。上面引用的四句话,到底是在陈述一个对张艺谋形象并没有损害的事实,还是曲意篡改?肆意扭曲?造成了张艺谋名誉损失的事实?相信读者自有评判。其余五句未引用的话,大家亦可见证,甚至包括张艺谋对肖华说自己的家庭出身不好等事,这种公众尽知的事实,造成了对张艺谋名誉的损害吗?
其二,这些话,是我道听途说、肆意捏造还是合理引用?
大家可以去认真看一看肖华的《往事悠悠》,但凡用括号引用张艺谋的话,均来自《往事悠悠》,本人仅仅只是出于叙述的多样性,对介绍过程的陈述性语言,作了个性化处理,而引用张艺谋和肖华的语言,则完全依照了《往事悠悠》,并未作只言片语甚至字句的修改和演绎。
既然如此,张艺谋的辩词,便涉及一个问题:引用某人的语言,是否必须得到被引用者本人的授权才合法?
这个问题,其实不需要回答。全世界的作家、记者写文章的时候,都会引用名人的名言、语录。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的辩词站得住脚,或者得到法律的支持,那也就表明,我们常常挂在口中或行诸于文字的领袖语录,均是在侵权。
以这样的言词混淆视听,岂不是在推行因言获罪的文字狱?
我不敢说张艺谋如此辩词是包藏什么之心,至少,这种说词,不仅在法律上站不住脚,甚至在法理上都不值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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