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谋的那点事根本不是隐私


张艺谋的那点事根本不是隐私

我注意到,张艺谋的律师也不得不改口说,是否经受当事人授权写传记确实不触犯法律,作为法律工作者,她自然清楚,任何一个国家,不可能制定如此荒唐的法律。因为这样的法律等于在保护一言堂,推行专制,否定舆论监督的合法性和社会性。

同时,我也注意到,她在强调另一点,即“隐私”。强调既然暴露当事人的隐私,当然就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这是一种典型的概念偷换。原因也是不言自明,张艺谋的那点事,根本就不是隐私。

隐私是一个组合词,是由隐和私构成。法律条文,并没有对隐私予以明确界定,那么,我们就只能从中文词义上理解隐私这个词了。

什么是隐?

《说文》:隐,蔽也。《尔雅》:隐,微也。《荀子·致仕》注:“隐,亦蔽也。”《吕氏春秋·重言》注:隐,蔽也。《文选·嵇康·琴赋》注:隐,幽深邃也。

由此可知,隐,指的是隐蔽,是他人不知之事。是藏在“幽深邃也”之事。那么,隐私也就容易理解了,即藏在幽深邃也之处他人不知的个人私事。

《百度词典》对隐私的解释为:“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私事”。这个解释,似乎只强调了私,却没有解释隐。如果将隐加上去,就完整了。

就算以《百度词典》的解释,张艺谋的那点事,确实属于“不愿告人”,但属于“不愿公开”吗?事实是,不管他愿不愿意公开,此事早已经公开了,可谓路人皆知。既然是一件路人皆知之事,就算是“私”事,又哪来的“隐”?

可见,张艺谋的那点事,属于私,却不属于隐,与隐私无涉。

何况,张艺谋是娱乐明星,是公众人物,是以公众的关注为个人价值的人物。

世界范围内,均有一种共识,名人的隐私权和普通人的隐私权并不在同一地位,名人必须丧失或部分丧失隐私权作为代价。之所以有这种共识,是因为这里面还涉及一个公众知情权问题。名人之所以成为名人,是因为公众的支持率,是因为公众掏钱投了你的支持票,你才成为名人。公众在消费你的名誉,因此对名人在法律以及道德范畴内的行为拥有知情权,以便认定自己的支持票是否物有所值。

可见,如果绝对地保护名人的隐私权,就势必以损害公众的知情权为基础。

世界范围内,名人丧失部分隐私权的共识,恰恰是民主社会的产物。而名人和普通民众一样拥有绝对隐私权,则恰恰是专制社会的产物,是典型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具体到我与张艺谋之间的案子,其一,我书中涉及到张艺谋与肖华以及巩俐的婚恋情节,全部来源于肖华的著述,是私却根本没有隐,因此与私有涉而与隐私无涉。对方律师一再强调的,其实仅仅只是私,而无法解释隐。再联系第二点,公众对于名人的知情权需要保护,就更加扯不上张艺谋的隐私权了。

正因为这一点,对方律师的辩解,才会显得如此的苍白无力。

 

 

“七”乐无穷,尽在新浪新版博客,快来体验啊~~~请点击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