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张艺谋的官司被“延误”是典型的误导


我与张艺谋的官司被“延误”是典型的误导

今天看到新浪网上对张艺谋代理律师的采访文章。指我“躲避”所以致张艺谋诉我及出版社官司延误开庭以及其他各项。

这一指控,与事实明显背道而驰。涉及官司的某一方未能出现便导致官司延误这一说法,在法理上根本站不住脚。否则,全世界范围内,就没有缺席审判一说。既然依法可以缺席审判,涉案人员又不是“隐形人”,怎么可能“躲”得起来?如此简单明白事实,却成了攻击我的武器,用意何在?令人思考。

本案在起诉后十个月开庭的真实原因是:出版社方面提出管辖权疑义,使得审判程序出现了时间和环节上的增加,完全属于正常的司法程序,根本不存在延误一说。

张艺谋正式起诉,是今年1月6日。出版社对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持有疑义,并依法提起申诉。

出版社的疑义共两个方面,

第一,地域疑义。一般来说,民事诉讼的起诉地,应该在原告或者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也就是说,此案可在张艺谋的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也可在我的户籍所在地广州,亦可在华夏出版社的所在地(北京二中院管辖范围)起诉。可是,原告选择了与上述无关的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案值疑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普通民事案件,最低管辖案值是250万,而本案的案值,仅仅150万,根本不够管辖标准,应该在更低一级法院起诉。

据此两点,出版社方面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属于越权。因此依法提出申诉。

2009年5月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出版社的申诉。出版社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底,上诉被驳回。本案,才正式进入交换证据以及庭审程序。

由此可见,本案之所以直到10个月后才开庭,完全是因为这个管辖权疑义导致的,而不是因为我的“躲避”导致的。对此,原告律师非常清楚,两次管辖权疑义申诉裁决的相关法律文书,均已送达原告方。

既然原告方完全清楚原因,却又为何对面媒体的时候,指称因我的“躲避”延误开庭?我不枉自惴测其用意,相信公众心中自有定论。推而广之,既然如此明白的证据,都可以如此“辩白”,其他说词的可信度如何,在此,我同样不加惴测。

令我痛心的是,据说原告律师此前是法官。由法官而律师,身份变了,可严肃的法律工作者身份没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工作原则更不会变。可具体到本案,一个如此明显的事实,怎么就变成了另一种模样?

痛哉惜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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