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方案
1、检察院刑侦职能划归公安局管辖,检察院专司法律监督。
2、看守所划归司法局管辖
3、法院执行职能划归司法局管辖,法院其他有关行政职能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法院专司审判。
4、建立政法系统财政保障机制,政法系统经费由国家统一保障,不再受制地方。
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最新的司法改革报告,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依照公开披露的消息来看,此轮改革的重点将是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具体包括司法职权重新配置、规范司法行为、政法经费保障、落实宽严相济政策、政法队伍建设等方面。
其中,在司法经费保障方面,本报从知情人士处获得的消息显示,以后法院的经费将由中央财政专项确定,解决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问题,从而开始打破司法经费由地方保障的格局,逐步化解司法的地方化难题。
但是,此番改革的突破不止于此,上述曾参与报告起草的人士表示,报告在司法职权配置等方面也做出很多的调整。
消息人士透露,报告对于我国的人权保护有诸多的制度设计,原计划在奥运前期出台,但由于冰灾、地震的爆发,报告才延后至11月通过。但也正因此,报告显露出对人权的偏重。
职权配置调整三大方面
上述消息人士介绍说,依照司法改革的草案,在职权配置方面的改革将包括劳教制度的调整,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调整,看守所管理制度的调整等三个大的方面。
长期以来,由于其未经审判即限制人身自由的特点,劳教制度受到很多专家学者的质疑。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长期呼吁取消劳教制度。胡教授告诉记者,劳动教养制度主要的依据是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1979年由国务院公布施行的补充规定和1982年由国办转发的试行办法。
显然,一个决定实施半个世纪,一个试行办法试行20多年,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职权调整改革的第一项内容就是,司法改革报告草案将此项权力移交调整到法院来行使,以确保这项权力的行使更加规范化。
此外,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国的检察院长期享有对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其中包括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案件。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由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但是对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则长期缺乏必要的制度性限制。
司改草案在职权调整方面的第二项调整就是提出应该将此项权力从检察院剥离开,改由公安机关或者别的机关来实施。
近年来,我国爆出大量的刑讯逼供案件,这些案件主要发生在看守所,在佘祥林案、聂树斌案中,都曾出现刑讯逼供的情形。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总结了导致错杀和可能错杀的冤错案件后,也曾提出其中多数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
在我国,看守所作为主要的羁押场所,由同级公安机关管理。在侦查、羁押、改造主体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下,看守所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许多学者提出,为了体现程序公正和控辩平衡,必须做到侦查权和羁押权的分权与制约。
针对此问题,司法改革报告草案提出,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理的现状需要改革,应将看守所的管理移交到司法部(局)体系之下,这就是职权调整的第三项内容。
在此基础之上,司法改革草案提出,检察院主要专心做法律监督建设,以实现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的目标,其中包括对法院的监督和对于司法系统其他部门的监督。
来自权威渠道的消息透露,一项法院基本建设债务问题的调研报告已经获得中共中央最高层的批示,这份报告提出,我国各级法院的基本建设债务已经高达94亿。解决法院经费问题已经变得刻不容缓。
对于司法改革中的经费问题,消息人士指出,此次报告使用的是“政法经费”的概念,显然,经费问题的改革不仅仅是法院的问题,可能还涉及到检察院、公安局等其他司法部门。
本文来自网络 作者不明
司法改革方案(转载)
评论
2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