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仅应该鼓励人们获得财产性收入,而且应该使得更多的人获得财产及财产性收入,以避免社会财富的过度集中和集聚。
◎李实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使得社会财富积累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上升时期。社会财富积累既表现了国家掌控的资 源能力提高,也表现为企业资产规模的扩大和资产价值的上升,更表现为居民财产价值的增值。在中国社会全面走向小康的过程中,社会财富的积累已成为一个大的 趋势,居民财产的增加也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而且,居民财产的市场价值已成为除收入水平之外又一个衡量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可或缺的指标。相应地,社会 财富的分配以及居民之间财产分布的均等程度也成为与收入分配指数同等重要的看待社会分配平等程度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参考内容。同时,这也意味着中国经济已经 进入了这样一个阶段,财产性收入不仅是城乡居民合理的收入来源,而且正在成为居民收入增长中不可忽视的部分。
政府不仅应该鼓励人们获得财产性收入,而且应该使得更多的人获得财产及财产性收入,以避免社会财富的过度集中和集聚。也就是说,不 论对于居民财产还是财产性收入而言,增长和分配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没有居民财产的增长,中国将来就不可能成为一个富裕的社会;而没有居民财产的公平分 配,中国就会失去长期、持续发展的社会条件,就会受到社会不稳定的干扰,就难以实现和谐的富裕社会的目标。和谐与富裕应该成为我们长期追求的社会发展目 标。
财产性收入来源日趋多元
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可以说是少得可怜,而且财产性收入来源非常单一。根据国家统计局的估计在1985年城镇居民的人 均财产性收入不足4元,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份额仅为0.5%(见《中国统计年鉴(1996)》)。当时,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来自于存款利息。对 于农村居民而言,财产性收入更是微乎其微,以至于当时国家统计局在统计农户的分项收入时将财产性收入与转移性收入合并为一项收入。直至1990年代中期以 后,农户收入统计中才将财产性收入作为一个单独收入项目对外公布。
从现有数据来看,随着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其财产性收入也出现了增长,但是增长速度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就城镇居民而言,如图1所示,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变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5~1998年,可以称为高速增长阶段。在这一阶段,即使按照不变价格计算,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加近10倍,而 同时期城镇居民人均实际可支配收入仅增加了1倍。正是由于财产性收入的增幅远大于可支配收入的增幅,这一时期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出现了 快速上升,由1985年的0.5%上升到1990年的1%, 进一步上升到1994年2%,最后到1998年接近2.5%(见图1)。
图1 城镇居民财政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
第二阶段为1999~2002年期间,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出现了下降。1998年的城镇住户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33元,2002年下降为102 元。从图1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出现了明显下降,从1998年的近2.5%下降到2002年的1.25%。那么对这一现象 又如何解释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城镇公有住房改革改变了城镇居民财产的持有形式。在住房改革之前,城镇居民的家庭财产是以银行储蓄为主的金融资产,人们 获得财产性收入主要为利息收入,而在房改过程中城镇居民购买公有住房后使得其金融资产大幅度下降,从而导致了其主要来自于存款利息的财产性收入的下降。
第三个阶段是从2002年开始的新一轮快速增长阶段。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在2002~2005年短短的3年里,城镇居民的人均 实际财产性收入增长了78%,而同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31%。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超过了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其结果是居民财产性 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出现了明显的上升,到2005年达到1.7%。应该说,2006年和2007年是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的时期,因为这两年股 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都出现了火爆的景象,由此而带来的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是可想而知的。
对于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情况,由于受到数据的限制,我们只能看到1999年以后几年的变化。如图2所示,1999~2005 年期间,农户财产性收入增长超过了农户纯收入的增长,按不变价格计算,前者上升了1.6倍,后者仅上升了35%。因此,这一期间农户财产性收入占纯收入的 比重从1.4%上升到2.7%。
图2 农村居民财政性收入占纯收入比重
虽然近几年城乡居民的财产性收入都有较快的增长,但是总体上来讲,财产性收入的人均水平还是相当低。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定义,2005年 的城镇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的绝对额为193元,占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不到2%,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88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不到 3%。
这样一种偏低的财产性收入一方面是与居民偏低的财产价值有关,另一方面也是与国家统计局使用的财产性收入的定义有关。国家统计局的 定义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低估,这是因为该定义遗漏一些财产性收入。按照国际住户收入核算标准,自有住房的归算的市场租金应该记为财产性收 入,而国家统计局定义的财产性收入却不包括这一部分。所谓自有住房的归算的市场租金是指住户从自有住房中获得的效用的市场价值,或者说是自己居住现有住房 的机会成本。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住户将其自有住房出租给别人,他会获得房租或财产性收入;如果他自己居住自己的房子,相当于他将房子租给了自己,是作为房主 的他将房子租给了作为房客的他。虽然这种情形在住户的现金收支帐户上没有表现出来,但是它对住户的实际收入和福祉(Well-being)的影响是无可置 疑的。因此,这部分归算的租金应该记入到住户的总收入,并且作为其一部分财产性收入。根据我们的估算,在2002年城镇居民的自有住房的归算租金占其可支 配收入的比重接近18%,农村居民的自有住房的归算租金占其纯收入的比重接近14%。由此可见,如果将这部分归算租金加到住户的财产性收入上,我们就会得 到更高比例的财产性收入。
社会财富正在向少部分人群集中
有人认为,让更多的人拥有财产性收入可以改善收入分配状况。对此我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财产性收入是居民收入的一部分,它对全社会收入 差距的影响将取决于其分配的平等程度,而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居民之间财富分布的平等程度。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居民收入的快速增加,居民的财产积累也 在不断加速,而且财产的积累速度超过了收入增长速度。同时,财产积累的不平等程度也在上升。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居民财产分布的不平等程度低于收入 分配的不平等程度,但是到了新世纪初期,财产分布的不平等程度已明显超过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近几年的情况表明,社会财富正在向少部分人群集中,造成 了财富积累的更加不均等,也造成了财产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从缩小社会收入差距的角度出发,我们不仅要为更多群众提供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条件,而且要使得他 们拥有更多的自有财产,成为名副其实的有产者,更重要的是保证财富分配的公平性,避免社会财富的过度集中。
由于财产分配的不平等,从而造成了财产性收入的不平等。以中国农村为例,如果将农村居民划分为五等分组,高收入组的财产性收入占纯 收入的比重接近4%,而低收入组的这一比例仅为2.1%(见表1)。而且,财产性收入的不平等程度要高于纯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在农村居民的五等分组 中,2005年高收入组的纯收入是低收入组的7.3倍,高收入组的财产性收入是低收入组的13.8倍。由此可见,越是高收入人群,获得财产性收入越多。
表1 2005农村不同收入组居民财政性收入
为了对财产性收入的分配有所认识,我们需要对居民财产分配的状况加以研究。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中国有关城乡居民财产的调查数据 是非常有限的。最近一次全国范围内的居民财产调查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在2002年进行的。根据这次调查提供的数据,大致可以对中 国居民财产分配的状况概括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城镇居民的财产分配的不平等程度要大于农村居民。2002年城镇居民财产分配的基尼系数为0.48,而农村居民的财产分配的 基尼系数为0.40,前者比后者高出8个百分点。在城镇居民财产构成中,房产价值的分配是最不平等,其不平等程度超过了金融资产。相反,在农村居民财产构 成中,金融资产分配的不平等程度是最大的,它不仅超过了土地价值,也超过了农民的房产价值。
第二,城乡之间的财产分配差距很大。在2002年底全国的居民人均财产额的估计值接近26000元,而城镇居民约为46000元, 农村居民约为13000元。也就是说,城镇居民的人均财产额相当于农村居民的3.6倍。这一数值大于当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3.2倍)。如果进一步对全 国的财产分配差距进行分解,那么城乡之间的差距可以解释全国差距的37%。
第三,全国的居民财产分配差距出现明显扩大趋势。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城乡居民的财富积累规模有限,全国居民财产分配差距并 不明显。一些相关的研究表明,1995年全国居民财产分配的基尼系数为0.40,并不高于全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到了2002年全国居民财产分配的 基尼系数上升到0.55,已经明显高于全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高出大约10个百分点。
第四,房产价值分配的不平等程度是决定居民财产分配不平等的最主要的因素。这一点不论在城镇还是在农村都是显而易见的。城镇居民房 产价值的集中率高于其总资产价值的基尼系数2个百分点,农村居民房产价值的集中率高于其总资产价值的基尼系数6个百分点,而且全国居民房产价值的集中率高 于其总资产价值的基尼系数8个百分点。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财产分配差距的急剧扩大是导致财产性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最重要的原因,因此解决财产性收入分配不平等的问题要从缩小财产分配差距上着手。
如何实现公平分配
如上所述,现在全国财产分配不平等程度要高于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也就是说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人毕竟还是少数。如何才能在实现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做到财产性收入的公平分配呢?对此,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财产的积累是通过收入的增长来实现的,通过改变收入分配结构,使得财产分配变得更加公平。这虽然只是一种常规方式,但它是最根本 的方式,因为说到底收入增长是财富积累的源泉,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也是财产分配不公平的最根本的原因。因此,改变不合理的收入分配结果和分配秩序,实现收入 分配的公平,才可能最大限度地改变财产分配中不公平。
第二,实现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可以通过财产再分配的方式。例如,1990年代中期开始的城镇公有住房改革就是国有资产的再分配过程。 这样的再分配,确实使得城镇内部财产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大大降低了,城镇中许多居住在公有住房的居民都能以比较低的价格获得房产。但是这种方式的局限性较 大,因为国有资产的数量毕竟是有限的。然而对农村居民来说,应该考虑通过土地制度改革,让农民真正拥有土地所有权,把土地作为一种财产形式完全分给农民, 特别是靠近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使其从土地中获得更高的收益。这种收益是名副其实的财产性收入。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促进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同时也 缩小了城乡之间的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差距和财产分配的差距。
第三,资本市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开放。让更多的老百姓有机会参与投资过程,让自有的金融资产能够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让其闲置的不 动产获得更高的租赁收入。同时扩展民间的投资空间,让群众的投资更加多元化。要给民间的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机会和空间,让它们以更加灵活的方式筹集发展资 金,采取更加灵活的收益分配方式。私人资金可以直接入股到中、小金融机构,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减少市场准入限制,鼓励私人创业,将更多的金融资产转化为 创业资金。
第四,政府要提高对股市和房市的调控水平,避免股票价格和房地产价格的大起大落,保证群众现有的财产不贬值。从财产构成来看,居民 主要拥有金融资产和房产两大部分。金融资产又可以分为银行存款和金融证券。群众的银行存款不贬值的一个先决条件是实际利率大于零,即存款的名义利率不能低 于通货膨胀率。金融证券的保值和增值是与金融市场如股市的长期走势和短期波动相关的。对于政府来说,规范和监管证券市场,打击市场不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减 少非市场作为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同时要提高宏观经济调控水平,防止通货膨胀。
第五,老百姓要学会理财。随着居民财产的不断增加,投资机会和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多元化,理财逐渐成为一门学问。财产自身不会自动带 来收入,只有把它投入生产过程中和市场运作中才能带来收入。群众将自己的金融资产投资于证券市场是要有风险意识的,只有理性地回避风险才能够避免自己的金 融资产贬值。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