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星就“高德黄金通”是否变相期货答记者问


有网站报道说“高德黄金通”是一种以黄金“现货订金延迟交易”为名,诱导投资者参与其中的黄金期货产品,是这么回事吗?

答:对于说我公司黄金通业务是变相期货,我强烈地对此表示愤慨,因为我们国家在金融领域里面对于变相期货在很长一段时间是没有定义,因为远期现货和期货之间的界限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所以“变相期货”这个概念在过去很长时间法律上是没有条文明确规定的,但是在2007年4月15号新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里面,对变相期货有了一个非常明确的认定,我公司是2006年8月份注册的,在此之前也确实没有明确法律定义,我们也是无法可依,在07年4月15号《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颁布以后,我们公司的业务行为完全遵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来执行,国家法律对于变相期货的认定其实就是两种,一种叫做对交易的双方进行担保,买方和卖方互相之间达成交易,履约担保是由第三方,比如说某个公司来做担保,这个模式实际上就是撮合制,这种撮合制我们非常熟悉的就是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任何人去买东西和卖东西的时候,成交的过程当中一定有一个市场的主体来帮你承担撮合成交的义务,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都是一样,这是第一个认定。我们公司是“做市商”是跟每个客户的交易,这是国际市场上非常常见的交易模式,我们没有让任何的客户与客户之间撮合交易,所有的客户都是和我公司之间单独做贸易,做订单交易,就如同我是一个房地产公司一样,我们假设,所有的人都跟我买房子和卖房子,是和我公司交易。

所以第一点我们不符合变相期货的第一条规定。第二条,我们国家在法律上也严格规定,认定变相期货还在于杠杆比例,因为杠杆交易在各种交易里面是非常常见的,比如买房子我们用分期付款,买汽车也有,商品的市场里面订货订金都是杠杆交易,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范围里面也非常清晰,是20%,就是说杠杆比例不能超过1:5。所以公司在这个过程之中,从07年4月份的时候,我们就严格地执行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杠杆比例上,我们在法律规定上是1:5的杠杆,这些都不是我国相关法律界定变相期货定义的范围。

如果大家对这些问题想有更专业更科学的理解与认识,我建议可以多倾听证券、期货行业专家的意见。比如证券期货业大名鼎鼎的专家北京工商大学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教授在网站上谈了许多专业观点。如果媒体希望了解更多信息可以多采访证券、期货专业的专家对法律的解读。

对于黄金现货市场,现在有许多提供高比例的公司,比如说现在有一些30倍、50倍杠杆的这样一些公司出的金融产品,我觉得是可以认为是变相期货。所以在这一点上,我们公司的产品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之内我们是合法的,遵守现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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