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北京 廖宏浩 律师

新华社北京918日电18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新劳动法出台后一度成为劳资双方议论的焦点。新劳动合同法作为近年来仿效西方立法的一个重要成果,其中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大大胜于前期的劳动法。劳动者有了一个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企业管理的正规化,这次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化解了部分企业主的顾虑,下面我们来看看这部法规的新看点。

 

看点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有利企业主)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提法对企业界震动极大。一度有企业人士认为该法的实施必然极大增加企业经营和管理成本,从而惊呼“铁饭碗”回来了。也正是这个问题直接导致了后来闹得沸沸扬扬的“华为裁员风波”。

这次的实施条例积极回应了这个问题。规定企业有14种自主解约条件。这十四个条件分别是: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这十四种企业解约条件基本可以解决企业对“铁饭碗”合同的担忧,但是其中的什么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什么是“严重失职”、什么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些规定仍然很模糊。企业要真正适用这些条款,必须先有一个详细的企业内部制度并作为合同的附件列入。否则仍然无法适用。劳动者也要更加关注企业制度的变化,不要认为企业制度与自己无关。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时也要认真理解合同条款,避免日后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看点二 企业不得滥用“劳务派遣”(有利劳动者)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一时间风生水起。不少公司为了随时能够解除和劳动者的合同并不用支付支付补偿金,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不少公司更是自己操刀办起了下属的劳务派遣公司。这次新条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防止企业将劳务派遣作为一种主要用工形式”。

首先,新条例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即使解除和劳务派遣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这也堵住了劳务派遣单位借口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不履行解约经济补偿的漏洞。另外,新条例规定从今以后,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都属于“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看点三 明确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者名册给予处罚

新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个规定对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名册的提法进行了细化。

劳动者名册的建立,有利于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等社会责任进行监督。

看点四 明确部分模糊行业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本来,上述条款已经包括了社会团体应该适用。但是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由于社会地位骑墙,往往成为了劳动合同监管的死角。这次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必须适用劳动合同法。

通过新条例的实施必将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的监管。(作者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