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订前几年,的确有贪污几十万或者百把万的贪官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以后,数额开始逐年上涨。 2000年,胡长清因为受贿500多万元,被执行了死刑;成克杰受贿2000多万元被执行了死刑;王怀忠因为受贿500多万元,被执行了死刑。不过,从王怀忠后,就很少见到有贪官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面对着民众质疑贪官适用死刑的大幅度锐减,2007年3月,最高法院的负责人表示:“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包括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适用死刑。”于是,有了2007年5月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因为受贿600多万元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过,郑筱萸案以后,贪官似乎又进入了一个稳定期,很少再有贪官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出现石雪贪污公款2.6亿才被判处死缓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不过,从石雪案来看,司法还是很“神秘化”,连检察机关都认为“石雪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我们至今还没有看到法院对作出这样的判决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判决并没有进行充分说理。
法律的红线也像今天的股市一样“跌跌不休”。人们有理由要问:贪污2.6亿不判死刑的理由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