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正在酝酿中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是一套以个人账户为基础、费率较低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强和收入低的两大特点。根据该特点,办法将为他们建立个人大账户,将个人缴费和单位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缴费都纳入这个账户。
褚福灵认为,这套制度在实践中可能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专门为农民工设置一个制度,将导致中国社保制度更加碎片化,二是以完全积累制的个人账户为特征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与统账结合的城保制度之间很难衔接。
但有专家认为,这两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其建议是,对转入城保的农民工,可按照缴费比例和个人账户规模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根据折算后的缴费年限建立城保个人账户。专家甚至提出了具体折算办法: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缴费比例作为基准,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0%的地区,按每2年折算为城保1年的比例进行换算(第一财经日报郭晋晖 农民工养老保险思路初定 最终有望纳入城保体系)。
其实,以现收现付为主要成分的养老保险制度下的养老保险待遇与完全积累的养老保险制度下的养老保险待遇是不可以按比例进行换算的。
第一,以现收现付为主要成分的养老保险制度下的养老保险缴费,其出发点主要是在于,缴费者今天所缴的费用,并不是用这笔钱及其孳息去支付缴费者未来的养老保险收入,而是用这笔钱去支付现在老年人的养老保险收入。缴费者的养老保险收入将由未来年轻一代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承担。缴费者今天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在于取得一种资格,可以在未来退休时依法得到养老保险收入。以完全积累制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其出发点是,今天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将来就用这笔钱及其孳息去支付农民工未来的养老保险收入。显然,完全积累制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是没有互济性的。既然农民工养老保险没有互济性,在理论上就没有理由将农民工养老保险随意并入具有互济性的城市养老保险。
第二,现收现付制度下的养老保险缴费与完全积累制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每一单位货币量在未来是不等价的。这里的不等价指的是缴纳的每一单位货币量在未来的不等价,即,在缴纳时,两者每一单位货币量是等价,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者的量发生了变化。现收现付制度下每一单位货币的量将由未来几十年年轻一代的工资决定,完全积累制下的每一单位货币的量将由未来几十年中养老基金投资效益决定。未来年轻一代的工资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生产力总是要向前发展,因而,一般来说,工资在未来会继续提高。而养老基金投资效益未来如何,从一般经验来看,困难比较多,风险大,提高养老基金投资效益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因此,现收现付制度下的养老保险缴费每一单位货币量在未来的价值在期望值上要大于完全积累制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每一单位货币量在未来的价值。如果在那时,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0%的地区,按每2年折算为城保1年的比例进行换算,让农民工转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实质是一种不等价的转换。
第三,由于这种农民工养老保险没有互济性,就没有代际养老权利义务转移功能。代际养老权利义务,是几千年来传统非正规养老代际转移制度到当代正规养老代际转移制度所体现出的一种从古代开始并延续到当代的人类社会的一种默契。当代农村老年人口这一当代上一代人在过去作为下一代人时,对过去的上一代人履行了养老义务,提供过去的上一代人行使权利的条件,那么,当代下一代人即当代农民工也应该对当代农村老年人口这一当代上一代人履行义务,提供当代农村老年人口这一当代上一代人行使养老权利的条件。而将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市养老保险,农民工将无法提供当代农村老年人口这一当代上一代人行使养老权利的条件,延续几千年的代际养老权利义务将不得不中断。这对当代农村老年人口是不公平的。
第四,将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市养老保险,不利于社会保障效率的提高。社会保障的效率原则,也应该包括社会保障本身效率的提高,其中应该包括用同样的钱办更加多的事情。如果将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市养老保险,只能单单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而如果把农民工创造的养老保险基金适当返回农村,作为农村老年人口养老保险基金来源的部分,不仅可以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也可以解决当代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保险问题。这是一举两得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农村人口是依靠自己创造的财富解决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险问题,并不需要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国家的责任是引导、帮助、支持。授之于鱼,不如授之以予渔。在有办法的情况下,与其通过国家财政转移支付解决农村人口养老保险问题,还不如引导、帮助、支持农村人口以自己的力量解决自己的养老保险问题。当然,也同时欢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有了渔,再加鱼,好上加好。而且,由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缴费的后备力量的规模远远强于城市,这不会影响农民工未来养老保险。
第五,将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市养老保险,不利于社会保障战略的实现。现在,政府已经在社会保障战略中把社会保障公平作为本质要求和首要原则,坚持把公平排在首位,这个公平,包括了实现权利义务对等的规则公平。如果说代际养老权利义务转移是一种规则,既然规则公平,那么,城市人口可以实现代际养老权利义务转移,农村人口为什么不可以采用代际养老权利义务转移规则?
第六,将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市养老保险,不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的科学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科学发展,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社会保障的发展必须尊重社会保障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不得违反社会保障的客观规律。代际养老权利义务转移延续几千年的过程中,不同时期上一代人的养老权利形态与下一代人的养老义务形态有着差异,由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这种权利和义务形态总是从低级向高级的形态发展,这一种规则延续不断,本质上是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而将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市养老保险,势必中断代际养老权利义务转移规则的延续,这不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不仅当代农村老年人口代际养老权利无法实现,损害了当代农村老年人口的福祉。而且未来农民工的代际养老权利也没有理由实现。既然农民工现在实行完全积累制的个人账户,无法承担代际养老义务,农民工将来有什么理由享受代际养老权利呢?而如果强行将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市养老保险,农民工又欠了城市的帐,对城市也并不公平。而公平是社会保障科学发展的第一要义。
第七,将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市养老保险,不利于统筹城乡养老社会保障。我们这里说的统筹指的是,农民工在城市创造养老保险权利,具有城市属性,同时,农民工来自于农村,对农村人口负有义务,又具有乡村属性。根据农民工养老保险二重属性的要求,根据社会保障发展的科学要求、公平原则,按照系统科学的方法一揽子解决农村人口养老保险。按照系统科学的方法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就是不要孤立看待农民工养老问题,而是把农民工养老保险看作农村养老保险系统的一个部分,要考虑农民工养老保险与农村其他人口养老保险的关系,这样,我们就有可能在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时把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自身的效率提到更高的高度。我国古人早已采用系统科学的方法解决问题了。北宋真宗年间,皇城失火,宫殿烧毁,大臣丁谓主持了皇宫修复工程。他采用了一套综合施工方案,先在需要重建的通衢大道上就近取土烧砖,在取土后的通衢深沟中引入汴水,形成人工河,再由此水路运入建筑材料,从而加快了工程进度。皇宫修复后,又将碎砖废土填入沟中,重修通衢大道。使烧砖、运输建筑材料和处理废墟三项繁重工程任务协调起来,从而在总体上得到了最佳解决,一举三得,节省了大量劳力、费用和时间。类似地,如果我们不是孤立看待农民工养老保险,当我们把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汇集起来,把农民工创造的养老保险缴费适当返回农村,作为农村老年人口养老保险基金来源,这就解决了当代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社会保障,由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缴费的后备力量雄厚,未来农民工养老保险也能得到解决。这符合系统科学的思想,是系统思想催生的一个养老保险连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