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洪与甘肃乡镇局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由:变更人事调动合同的争议

 

请求事项:

 

一、请求仲裁委裁定被申请人由于1993年的“无效调动”而解除申请人与报社之间的无效调动合同,恢复申请人在武威文联工作时“双重管理干部”的身份;

二、请求仲裁委裁定被申请人同意在申请人“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盖章,协助甘肃省人事厅健全1994年以来的工资档案,补发14年来国家供养的财政工资;

三、请求仲裁委裁定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失去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予以补偿

四、请求仲裁委裁定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失去分房福利待遇予以补偿

五、请求仲裁委裁定被申请人给申请人耽误政治前途机遇予以补偿

六、请求仲裁委裁定被申请人同意在真正“恢复身份”后让申请人自己联系单位调往甘肃省内的文化系统发挥专长;

七、请求仲裁委裁定被申请人承诺不对申请人以及相关涉案人士进行各种方式的“秋后算账”。

 

事实与理由:

 

19931025,甘肃省乡镇企业管理局人事处向申请人开具了(1993)甘乡镇商调人字第077号《干部商调函》,按照该函第二、三项的规定,申请人顺利办完了调动手续。19931113,申请人持武威地委组织部的武地组字055号《干部介绍信》来到兰州。甘肃省人事局干部调配处接收后又给申请人开具了一张前往甘肃省乡镇局报到的甘人干字第878号《干部调动介绍信》,甘肃省乡镇局人事处干事陈忠接到申请人的《干部调动介绍信》后,又给《西北农工商报》社开具了一张介绍信。申请人正式报到后,介绍信交付报社高启安同志负责保管。依据甘人干字第878号《干部调动介绍信》和《西北农工商报》社开具的“正式上班”介绍信,申请人又在天水路派出所办理了落户手续。

 

申请人原系武威地区文联“双重管理”的干部,进入甘肃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自收自支”的《西北农工商报》社工作后,因社长潘竞伟和总编程龙擅自改变调动前答应申请人负责创办“周末版”而“以副养正”的计划,随意制定调岗的霸王条款,违反规定向申请人强行收取5千元“押金”,合谋敲砸勒索6万元“进兰指标费”,遭受打击的申请人突然中风头痛,不得不请“长假”养病……1999《西北农工商报》社政策性撤并划转,由于甘肃省乡镇局人事处违反《档案法》的规定销毁了调动干部的介绍信存根等档案材料,所以申请人和另外3名报社同仁被遗漏,遂开始上访。

 

《西北农工商报》从创办之日起就从未有过任何财政划拨经费,该社不但不解决调动记者的住房和“三金”问题,加之亏损严重,连他们最低的生活水平也无法保障,并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员工多次强收押金,强迫记者搞有偿新闻,沦落为高级乞丐,甚至还不惜以做官和创办“周末版”为诱饵欺骗调动,借以勒索钱财,彻底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了欺诈行为。

 

200881上午9点,申请人上访到省乡镇局办公室,主任陈忠答复说:“报社收取押金受害的不只是你一个人,许多人的押金最终也未退!我妹子的一个朋友当时逼迫交了1500元,我拿着收据去找到程龙,他马上就退给了。报社对外承包部门,结果又有许多记者押金被骗,多达20多万元……报社撤并时欠八一印刷厂的4万多元印刷费,前些时候局里还了1万,现在还有3万多元,他们的屁股至今擦不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形下劳动合同无效。2004年,甘肃省人事局干部调配录用处也仲裁说:根据我国人员调动遵循的政策,干部实行机构同性质、经费渠道同类型单位之间调动原则,“自收自支”编制的事业单位就没有调入“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干部的资格,所以申请人的调动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但是,《西北农工商报》社又随意制定“必须干上3-5年做出贡献再走霸王调动条款,强行扣押保管的人事档案,限制了申请人的人身自由权,致使申请人进退维谷,延误至今……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档案是个人有关信息的记录,应当属于申请人所有,1995年底申请人经报社同意将档案寄存到甘肃省人才中心,只是出于保护个人财产权的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规定,申请人现在恳求明确裁定解除与《西北农工商报》社之间的无效劳动合同

 

调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当事人之间自然产生“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人是1984年就参加工作的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双重管理”干部,所以1994年以来国家供养的财政工资应该补发,失去的分房福利待遇应予以补偿,耽误的政治前途机遇应予以补偿,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也应当予以补偿。

 

2004年,鉴于申请人返回1995年早就撤销的武威文联《红柳》编辑部已不可能,经甘肃省人事厅干部调配录用处仲裁调解,只有进入甘肃省乡企局的一个具体单位“恢复身份”才能重新调动。但是,多年来,申请人曾经恳求全国政协常委、甘肃省政协副主席周宜兴,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作林,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兴昌,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主任王国文等领导同志向甘肃省文史研究馆、甘肃省文学院、甘肃省博物馆、甘肃省社科院、敦煌研究院等单位做了推荐;出乎意料之外,均因“空挂”身份而导致失败。

 

20056月,时任甘肃省乡企局人事处副处长的葛生银同志曾向申请人征询留在局里工作的意见,由于当时申请人对调入文化系统抱有侥幸心理,所以就婉言谢绝了领导们的好意。后来申请人进退维谷,造成了生活中的诸多困难,仅以微薄的稿酬谋生,心情万分焦虑……被申请人则表示积极协助申请人调动,而拒绝“先安排岗位后外调工作”的请求。

 

20051月,申请人执笔撰写长篇小说《雪域天骄——凉州会盟演义》公开出版发行,这是国内第一部反映西藏正式纳入中国版图为内容的重大题材小说200639日,李铁映副委员长将《雪域天骄》电视连续剧更名为《武威会盟》,并决定亲自担任顾问,中共甘肃省委书记苏荣、甘肃省政府省长陆浩同志也欣然同意担任总策划;中共甘肃省委常委励小捷部长批示《武威会盟》电视剧拍摄纳入甘肃省委宣传部的工作计划。编写《武威会盟》40集电视剧本历史重任又落到了申请人肩上由于多年来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工作权利而四处奔波,根本无暇顾及创作……

 

2000年,《甘肃法制报》社的3名记者在报社划转时均由主管的甘肃省政法委安排了行政工作,甘肃省人事厅在前面已经有了“妥善安置”记者的先例。20071月,甘肃省制定的《公务员法》的实施方法和步骤中也确定了关于“超出规定职数自行消化”的原则。为了贯彻执行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西部地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根据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下发并于2007101起实施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和2005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4《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殷切期望仲裁委尽快予以调解裁定为盼。

 

    

 

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0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