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国家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信访工作是密切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的纽带,是反映社情民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均肩负着重要职责。
上访,其实是民意表达的重要渠道,当前急需法律上保障、畅通上访渠道,增大上访群众诉求的地方,保障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有个合理答复,合法问题有解决的希望。这样不仅可以缓解社会矛盾和冲突,而且把基层存在的问题也暴露出来,对基层一些不作为的官员起到有效的监督。
大量弱势群体之所以舍近求远来北京,主要是他们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已经引起中央和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北京是他们最后的一个希望。
而信访工作又是了解民情民意、化解矛盾,建设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窗口。所以,接访人员既要懂政策、明法律,还要讲感情、有耐心,要带着纯洁的感情搞接访,而不是极力压制打击。凡是上访人员大多数反映的问题都合乎法律法规。
上访群众大多感情非常脆弱,一但处理不当,极易让他们引起误解,甚至增大他们的绝望感,从而给整个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
近年来,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显得愈益突出。公民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要求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呼声很高,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正当权益,可是通过法律途径屡受挫折,再不愿通过司法解决。群众都知道“党领导一切”,认为掌握权力和他们命运的人大多是党员干部,群众相信党委和政府有绝对权力可以解决自身反映的问题。
特别是个别地方腐败横行,逼迫群众只有信访不信法,尤其是反映司法腐败问题。使本可以通过司法解决的问题而集中到上级党和政府以及最高司法机关,同时加大了群众各种负担,浪费了国家有限资源。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树立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观点,清醒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要有爱民之心,与人民群众心心相印,同甘共苦,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永远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不讲条件、不惜代价、心甘情愿地把自己的全部心思和汗水用在为群众谋福利、办实事、求发展上来,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
腐败,特别是司法腐败,已经成为信访最重要原因,具体表现在:基层领导能力有限、处事不公、干部不作为、执法行为不公正等等。群众遇到问题最初想到的是找基层组织和政府,由于基层领导干部在处理矛盾纠纷上存在不公和推诿现象,令群众失望,群众只好求助上一级领导部门,因而向上级领导反映问题增多,造成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大。
黑龙江海伦市,为达到上访群众息诉止访的目的,置国家法律和政策于不顾,采取各种手段,接访、截访、轮流看守上访人员,甚至给合法上访的群众带上“无理访”帽子,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危害性,留下诸多隐患。
例如: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多次督办的黑龙江省海伦市“12.3”团伙抢劫杀人案、“1.21”母子惨遭歹徒入室抢劫杀害案,这两起案件在国内均有较大影响,造成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其实原因很简单,都是当地执法机关不作为,执法人员不能依法办案,甚至隐匿毁灭相关证据,导致杀人凶手逍遥法外,被害人家属合理诉求不但得不到主张,还遭到打击迫害。
据新华网7月24日报道,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就近日颁布实施《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指出,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于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这是近年来第一次对某一领域违纪行为,同时发布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他还说,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以及背后的腐败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国家第一次就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作出系统规定,也是近年来第一次对某一领域违纪行为同时发布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上述解释和规定分别于6月30日和7月4日印发。两部条例都是基于“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