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岂能拖住飞行员辞职


    这几天,由于忙于办公室搬迁,未能及时更新。在此,感谢许多朋友的催促和提醒。

    我们知道,劳动的权利,不仅包括劳动的自由,也包括不劳动的自由,此谓自愿劳动权,黑窑工事件中表现出来的强迫劳动,就是对他人自愿劳动权的侵犯和剥夺。另外一项重要的劳动权利是劳动选择权,每个劳动者都有选择自己的雇主和雇佣单位、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去劳动的权利;因此,强迫别人为自己劳动,阻止别人自由选择雇主,是对劳动选择权的侵犯,绝大多数涉讼航空公司都在有意无意的严重限制剥夺和侵犯飞行员的劳动选择权。 

    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价值比较。劳动权是广义人身权的一部分,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选择权,其分量不言而喻。航空公司所预支出的飞行员培训费用,尽管有的数额不菲,其终极性质最多就是财产权下的债权;与具有人身权性质的劳动选择权相比,孰轻孰重,一目了然。更何况,绝大部分飞行员都是靠工资养家糊口,劳动是谋生的手段。众多涉讼航空公司往往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寻找种种借口,依仗自己的雄厚财力不惜一切手段,极力拖延仲裁和诉讼时间,企望以此拖垮飞行员的手段迫使他们“回头是岸”。作为裁判者的仲裁委和法院,往往苦于领导干预,但又找不到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无奈的只好以“调解”的名义,和了稀泥,苦了飞行员,满足了航空公司的私欲,使本应处于下风的债权威风凛凛地践踏着飞行员的劳动权。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否,不应该以违约与否为前提条件;劳动合同的存在,是以双方自愿形成劳动关系为唯一条件。只要有一方不愿形成或保持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至于双方谁违约,不过是补偿、赔偿对方财物损失的条件。何况,绝大多数涉讼航空公司都程度不同的存在着违约和违法行为。

    更为可笑的是,在航空公司的个别代理人那儿,我们甚至听到了“双方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所以不应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样的滑稽话语。为了维护这种丧失了存在依据的劳动关系,航空公司“不惜”借助婚姻家庭关系的概论,用“感情”来维系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