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交所老总携1.8亿潜逃 监管部门难辞其咎


                  华夏商品现货交易所前台,警方正在为客户进行登记。该公司老总涉嫌卷款亿元潜逃

   2005年1月,航空证券保定营业部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范建华上周携带委托理财的超过3亿元大额款项潜逃。 2007年11月,深圳大型地产中介中天置业评估有限公司总裁蒋飞携上亿元巨款潜逃。近日,华夏商品交易所老总携巨款潜逃至美国……诸如此类的报道在冲击着社会公众神经的同时,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是否更应当反思?实际上,制度的缺失和政府监管的不力才是这些老总肆意妄为的重要原因。俗语说:亡羊补牢,未为晚也。希望这些事件能够引起监管部门的充分重视,加强监管力度,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出现。下面是我接受西部商报》记者采访时,就华夏现货交易所老总、法定代表人郭远峰卷款潜逃案做的点评。

 《华夏现货交易所老总卷款潜逃 追踪》

 本报记者 施斌 为您报道 昨日,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著名律师张起淮就华交所法人代表携款潜逃一事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并全面评析了此案中的诸多问题。

华交所处于监管的中间地带。张起淮律师认为,在监管方面,华夏商品现货交易所是一家商品现货仓单交易所,属于监管的中间地带,不属证监会管辖范围,只有工商部门管理。根据2007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第八十九条,华交所的做法已经属于变相期货交易的行为。

张起淮律师指出,2007年5月,商务部就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就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整改,凡整改范围和期限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而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机构或者市场,应当对照《条例》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进行检查,并在2007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但是由于相关部门没有对华交所进行有效的监管,才使得华交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没被及时发现,导致现在的恶果。

郭远峰已构成非法侵占罪现郭远峰携巨款潜逃,致使客户利益受到巨大的损失,张起淮律师认为郭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不论郭远峰携带的是客户资金还是公司财产,最终都应该是公司来“买单”。因而郭远峰将本属于公司的财务,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据为己有,构成非法侵占罪。

    张起淮律师称:“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郭远峰蓄谋骗取客户的资金,从而虚构事实,则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