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我国统计法律运行的若干建议
优化我国统计法律运行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的职能。针对统计法的性质和统计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以及统计法律运行的总体态势、新的动向,结合对统计法律影响因素的分析,建议要正确处理好各方的利益关系,并采取以下对策来优化我国的统计法律运行。
(一)增强统计法律意识
1、增强统计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法律意识(legalconciousness)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在统计活动中,增强统计法律主体的统计法律意识,使成文法(书本上的法律)被认同为观念法并进而转化为现实法,对于提高人们遵守统计法律的自觉性,保证统计法律的正常运行,实现统计法的立法宗旨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并对统计法制的健全、巩固和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2、增强统计法律意识的对象范围及侧重点
(1)着重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律意识
在现行的考核体系下,作为统计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对于该地区的统计法律运行以及统计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统计的上位利益关联性,决定了统计部门的数据对领导干部利益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作用。因此,着重增强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律意识,克服“官出数据”的问题,是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的关键。在对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的教育中,一是要着重加强实事求是这个统计法律的核心意识的教育,使其认识到真实的统计数据对于国家决策的重要作用。二是要加强正确对待统计的监督、咨询作用的教育,使其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三是执政为民——统计法最终目的的教育,使其认识到依法真实的统计其最终目的是为富民强国服务的。
(2)不断增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法律意识
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既是统计工作的管理者,又是统计产品的生产者,其统计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统计产品的质量,不断增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里的“不断”意味着是连续的而不是间断的、持久的而不是突击的增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法律意识,提高统计部门自身贯彻统计法的自觉性。一是要使其认识到统计法是规范一切统计行为的法律,统计部门作为统计执法机关与其他部门、单位和公民一样在统计法面前一律平等,没有超越统计法的特权,从而自觉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特别是在统计评估的过程中能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规范统计行为、贯彻统计法的高度慎重的搞好这项工作,就是检验统计部门是否依法行政的重要标准。二是要树立围绕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执法保障作用的意识。要依法统计,而不能依“人情关系”统计,要敢于执法,善于执法,更要公正执法,要明确统计执法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执法,而是要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法律保障。不能将统计执法与统计业务工作当作“两张皮”,而应作为一个有机的总体。统计执法应体现在统计行政行为的各个环节上,要紧紧围绕统计工作中心,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为统计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而保驾护航。
(3)普遍增强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律意识
所谓普遍增强就是要使每一个统计调查对象都要明确自己的统计权利和义务,从而正确行使统计权利、自觉履行统计义务。一是要增强积极配合法定统计调查的意识。统计主管部门除了要宣传依法报送统计资料是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之外,还要宣传自身保守调查对象秘密的职责和统计调查资料不用于统计以外目的的原则,以消除调查对象的顾虑。二是要增强准确及时的提供统计资料的意识,要明确虚报、瞒报都是统计违法行为。三是要增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意识,包括持证上岗、依法开展涉外的民间调查活动等。
3、增强统计法律意识的途径和方法
加强统计法制的宣传教育是增强统计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而因地制宜、不失时机的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手段的普法措施是提高统计普法成效的重要方法。
(1)结合重大的统计活动开展统计法宣传,以提高针对性
统计普法要有的放矢,提高实效。因此,结合各项重大的统计活动(如各种普查、年定报工作、重大专项调查等),开展对特定统计调查对象的普法是提高针对性的途径。如农业普查有其特定的对象,应当对这些特定的对象宣传《统计法》、《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而与农业普查关系不是很密切的法人、单位和公民就不是宣传的重点。
(2)结合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开展统计法宣传,以提高有效性
以案说法是统计普法的最好形式,在开展统计法执法检查和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时开展统计法宣传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不仅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还可以激发人们对于统计法的信心和对统计法的尊崇。
(3)结合重大的法制宣传日开展统计法宣传,以提高全面性
在12.4《宪法》颁布日和12.8《统计法》颁布日利用大型广场活动、文艺活动并借助于电视、广播和互联网广泛开展统计法宣传活动可以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增强理解度和配合度。
(4)结合统计成果的发布开展统计法宣传,以提高权威性
随着人们统计信息需求的增强,社会对统计工作的成果——统计信息越来越关注。同时,对于统计数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也存在各种疑问,因此,统计部门应当学会积极应对新闻媒体,与宣传部门建立定期的统计新闻发布制度,并结合统计成果的发布开展统计法宣传,通过对统计数据的释疑解惑,以增强全社会对统计工作的认同感。人们对统计法重要性的认识越深刻,对于统计执法就越理解,在接受法定统计任务时也就会更加配合。
(二)加大督查和建制的力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要保证统计法律的正常运行,解决统计信息易受干扰的矛盾,必须要加大对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的力度。同时,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奖罚机制。
1、提高统计执法的质量
(1)抓住统计执法的主要矛盾,明确执法重点
首先,要开展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督查。要适应统计执法重点的新变化,加强对统计部门自身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上级统计部门要帮助指导下级统计部门规范统计行为、严格统计法制、改进自身工作。
其次,要把统计调查的样本单位作为统计监审的重点。统计调查的样本单位数据具有放大效应,其准确性是决定整体数据的前提,因此,要把样本单位的执法检查作为统计执法检查的重中之重。
第三,要把社会服务业领域作为统计执法的重点。对于服务业要加强统计法制的宣传教育,重点要解决瞒报和拒报问题。
(2)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探索统计执法新路
首先,要加强对统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其统计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使其不仅能对有问题的单位及时准确的查出问题,而且查出的问题都有确凿的证据作支撑。在当前要积极探索开展贸易、投资等专业统计执法(统计数据检查)的途径。对于工业和劳动工资的执法检查各级统计部门经过长期的实践比较有经验,但对于贸易和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的统计执法检查经验还不足,要积极探索、总结经验。
其次,要借外力搞检查、在实践中搞好执法人员培训。所谓借外力就是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有关主管部门在统计执法中的作用,如有的地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参与劳动工资执法检查就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对于统计部门不太熟悉的领域,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执法检查不仅可以查处问题,还可以对统计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生动的现场培训。
2、建立科学有效的统计奖惩机制
首先,要依法定期表彰统计执法的先进典型,建立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信用评级制度。要设立调查对象的荣誉档案和不良记录,评定相应的星级,对于达到一定级别的诚信单位可以免于统计执法检查。
其次,要及时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并建立曝光机制。对于典型的统计违法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以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第三,要采取多种统计评估、审核的手段,对统计考核评价的指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确认,不使老实人吃亏,以增强统计的公信力和统计法的权威性。
(三)规范统计部门的行政行为
1、将依法行政的观念贯穿在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
政府统计部门在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所开展的各项行政行为,无论是调查项目的确立、调查工作的开展,调查报表的搜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调查数据的确认评估以及提供(公布)等都必须依法进行,按程序操作。要结合政务公开和阳光政务的信息化建设,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当前要特别强调树立统计部门的“证据意识”,即各环节的结论都要有证据作支撑。比如,认定调查对象迟报必须有迟报的依据(如统计制度和明确的时、空、人要求,还要有证据证明该对象已获知此要求)。此外,统计部门的各种行政性文件,必须要向行政相对人讲明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并按照法定要求送达行政相对人。
2、规范统计方法制度制定和实施行为
(1)规范统计方法制度制定行为
统计方法制度是统计部门履行统计调查职责的主要载体,也是统计调查对象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据,更是统计执法、统计行政诉讼的重要的依据和证据。当前,在这方面一是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制定各专业的抽样调查规则,以使其形成规范的统计制度。二是各项统计制度的规定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统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尤其要体现这一精神,而目前我们有一些统计制度在上报时效上要求过高,违反了合理性的要求,如有的专业制度1号就要求企业报上月的产值,这对于许多企业来讲是很困难的事,其结果就形成了许多错月报的现象,而统计制度却没有这样的规定,深究起来,错月报这也是违反统计制度和统计法的行为,是要严肃处理的。三是要对统计数据评估规定必要的程序、原则和修正被评估数据的必要法定手续,力求做到不仅要有定性的判断,更要有定量的依据。四是要树立统计信息是产品的观念,在制定统计制度时,要珍惜民力,尽最大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2)规范统计方法制度的实施行为
首先,要公布各项统计制度(包括调查方案、上报时间、实施时间、表式等)、统计指标解释、统计标准等,变内部行政行为为外部行政行为。
其次,负责与统计调查对象直接发生调查关系的县级以上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每一统计调查对象逐个送达《统计调查事务告知书》,变抽象的统计行政行为为具体的统计行政行为,构建具体的统计法律关系。这是统计调查工作中的一项被长期、普遍忽视而又恰恰不可省略的重要环节,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的高度重视。建议在总结实施对统计调查对象送达《统计事务告知书》经验的基础上,将这个环节作为制定《统计调查行政程序》的重要内容。
(四)加快统计改革的步伐
1、改革现行的统计管理体制
依法设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加强乡镇统计站的建设,在保障统计经费、工作条件的前提下,实行统计管理体制的垂直管理,减少地方对统计数据的干扰。
2、改革统计方法制度
(1)发挥基本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的作用
针对调查对象的面广易变性的特点,为适应领导多层面、多角度、多范围的统计信息需求,应当在经济普查的名录库清查阶段,对基本统计单位增加若干特征标志,以形成基本的比例参数,并每年开展抽样调查不断进行特征参数的修正,同时建立特征参数与总量指标的关联系数。
(2)发挥部门的行政记录和行业统计的作用
要充分整合部门统计和政府综合统计的工作资源和信息资源,按照中央提出的“功能互补、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部门统计制度,实现官方统计工作的一体化。
(3)发挥计算机网络的作用
实现调查对象的联网直报,提高统计资料的时效性,解决统计信息滞后性与领导适需性的矛盾,并减少信息流转过程中的干扰。
(4)发挥现有统计资料的作用
要科学合理的控制统计调查活动,克服由于“统计信息具有无形性和非精确性”所造成的随意调查的负面效应。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充分整合调查资源、开发挖掘现有统计资料的价值,满足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需求,最大程度的减轻调查对象的负担。
3、改革统计考评体系
统计考评实际上就是统计法的利益分配关系的具体体现,也是统计法是否能正常运行的关键。在当前,要深入研究实现科学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统计的新要求,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能体现自主创新能力的统计指标体系,完善和落实节能减排统计体系和监测体系,进一步改进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健全统计监测预警系统,完善居民个人收入统计监测体系。不能片面的将统计数据大小、速度的快慢与领导干部的升迁挂钩,必须全面客观的考量原有的发展基础以及领导为发展所付出的努力;不能只看经济发展指标,还必须考量环境指标、节能减排指标、人民收入指标以及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等。另外,在设计统计考评指标体系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统计信息使用价值的矛盾性,建立严格的制衡机制。
4、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统计基础直接关系到统计法律的运行质量。首先,要进一步加强统计队伍建设,特别要加强乡镇街道的统计机构建设,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统计队伍的稳定,为推动统计改革和统计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要把统计队伍建设尤其是高素质统计人才的培养、使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进一步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加强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统计队伍。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努力营造开拓进取、甘于奉献、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统计工作氛围。其次,要建立、健全统计网络,保证统计报送渠道的畅通。第三,要加强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统计基础台帐、原始记录。
(五)完善统计法律制度
统计法是统计部门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调查对象承担义务的依据,它应当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既能保障行政行为的正常开展又能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既要规定调查对象的应当承担的义务,又有规定调查对象所享有的权利。而客观情况都是在不断变化的,因此,作为统计法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反映现实社会的要求。这就要针对统计法律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统计法律制度,并实现统计立法的良性互动,不仅要对统计法的内容进行完善,还要对统计法的形式进行完善。在当前要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设立统计应急处置权
建议在修改《统计法》时要考虑统计报表的时效性高和人员少以及统计调查对象面广量大的特点,设立统计应急处置权。在统计调查上赋予统计部门对不配合统计调查者予以及时快捷的处罚权,设置简易的程序,使统计执法机关能高效的执法,从而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否则,按照现行的统计执法的法定程序处理完毕后,统计数据早已过了上报期。
2、完善修改《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作为统计执法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确实对规范统计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行为起到作用,但是该规定对统计执法是按照上门执法的形式考虑的,没有兼顾到实际统计工作中大量存在的不上门的统计监管行为,该规定在执法检查程序上涵盖面过宽。如电话查询数据质量、催报统计报表等都是统计执法行为,都应严格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要求办理,如果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规定,统计部门在正常的审核基层报表时要查询一个数据就不能通过电话查询,而必须事先制定一个检查计划,先通知调查对象,再派2个以上的执法人员上门亮证后才能进行,否则就是程序违法,很显然这是不可行的(无论从人力、精力、时间等方面来讲都是做不到的),在实际中也无人这么做。尽管,对于统计部门的这一电话查询可能没有调查对象会提出行政争议,但在依法行政的今天,无视这一严肃的规定是不妥当的。因此,必须遵从统计工作的客观规律进行适当的修改。另外,对于对不接受统计执法检查的行为,要进一步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3、解决统计行政相对人义务不公平的问题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实施的一条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不允许因其民族、种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务高低等的不同而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要求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不允许一部分人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允许一部分人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国家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法定权利,同时平等地要求公民履行法定义务。而统计上的抽样调查使得公民的义务产生不公平,抽中的要承担烦琐的调查义务,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没有抽中的却可以不承担这个义务,但在享受统计成果的权利上却没有差别。因此,建议一方面在统计法中要对抽样调查作专门规范,明确抽中户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要给予抽中户适当的经济等方面补偿或通过其他补偿(如减免一定数额的税收等)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赋予其在履行义务的同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在《兵役法》中就专门对服役义务士兵的优待问题进行了规定。
4、提高统计法的立法技巧
首先,要规范有关的统计法律概念和规定。要通过立法解释统一和规范统计法中的“国家规定”、“虚报”、“瞒报”等法律概念,以解决实际工作中和统计法体系中存在的“漏报”、“错报”等概念混乱的矛盾,保证统计法律的统一和正确有效的实施。要对《统计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完善,正确处理好领导的“监督权”和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独立权”关系,实行以权力来制约权力;要对《统计法》第七条规定进行修改,杜绝有关领导以此为借口对统计数据进行干涉,保证统计的独立性。
其次,要为有关的法律义务,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变倡导性规范为强制性规范,保证统计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要对《统计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解决对这一条规定执行不力的现象。同时,要完善法律责任,对私营、外资企业中对统计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措施。
第三,要科学划定统计法主体的概念,明确其权利义务。要将现行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划分,依照现代行政法的理念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进行重新划分,以明确法律的责任。现行《统计法》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虽作了修改,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的痕迹,因此,必须进行彻底的修改。在计划经济情况下,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企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也是国家统计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承担一定的统计责任。但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这种划分却为法人推卸法律责任找到借口,企业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时常成为统计违法的“替罪羊”。为明确法律责任,《统计法》中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不应包括统计调查对象中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建议修改《统计法》时,要按照统计法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概念(包括内涵和外延)。建议采用下列六个法定概念,(1)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政府设立或派出的行使统计公共权力的部门,也包括乡镇街道统计站);(2)政府部门统计机构;(3)政府部门统计主管;(4)统计公务人员(代表统计机构行使统计公共权力的人员);(5)统计报送义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和统计制度要求接受统计调查履行统计上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6)单位统计主管(统计调查对象中的负责综合协调各专业统计的负责人)。
优化我国统计法律运行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的职能。针对统计法的性质和统计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以及统计法律运行的总体态势、新的动向,结合对统计法律影响因素的分析,建议要正确处理好各方的利益关系,并采取以下对策来优化我国的统计法律运行。
(一)增强统计法律意识
1、增强统计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法律意识(legalconciousness)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在统计活动中,增强统计法律主体的统计法律意识,使成文法(书本上的法律)被认同为观念法并进而转化为现实法,对于提高人们遵守统计法律的自觉性,保证统计法律的正常运行,实现统计法的立法宗旨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并对统计法制的健全、巩固和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2、增强统计法律意识的对象范围及侧重点
(1)着重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律意识
在现行的考核体系下,作为统计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对于该地区的统计法律运行以及统计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统计的上位利益关联性,决定了统计部门的数据对领导干部利益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作用。因此,着重增强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律意识,克服“官出数据”的问题,是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的关键。在对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的教育中,一是要着重加强实事求是这个统计法律的核心意识的教育,使其认识到真实的统计数据对于国家决策的重要作用。二是要加强正确对待统计的监督、咨询作用的教育,使其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三是执政为民——统计法最终目的的教育,使其认识到依法真实的统计其最终目的是为富民强国服务的。
(2)不断增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法律意识
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既是统计工作的管理者,又是统计产品的生产者,其统计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统计产品的质量,不断增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里的“不断”意味着是连续的而不是间断的、持久的而不是突击的增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法律意识,提高统计部门自身贯彻统计法的自觉性。一是要使其认识到统计法是规范一切统计行为的法律,统计部门作为统计执法机关与其他部门、单位和公民一样在统计法面前一律平等,没有超越统计法的特权,从而自觉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特别是在统计评估的过程中能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规范统计行为、贯彻统计法的高度慎重的搞好这项工作,就是检验统计部门是否依法行政的重要标准。二是要树立围绕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执法保障作用的意识。要依法统计,而不能依“人情关系”统计,要敢于执法,善于执法,更要公正执法,要明确统计执法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执法,而是要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法律保障。不能将统计执法与统计业务工作当作“两张皮”,而应作为一个有机的总体。统计执法应体现在统计行政行为的各个环节上,要紧紧围绕统计工作中心,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为统计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而保驾护航。
(3)普遍增强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律意识
所谓普遍增强就是要使每一个统计调查对象都要明确自己的统计权利和义务,从而正确行使统计权利、自觉履行统计义务。一是要增强积极配合法定统计调查的意识。统计主管部门除了要宣传依法报送统计资料是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之外,还要宣传自身保守调查对象秘密的职责和统计调查资料不用于统计以外目的的原则,以消除调查对象的顾虑。二是要增强准确及时的提供统计资料的意识,要明确虚报、瞒报都是统计违法行为。三是要增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意识,包括持证上岗、依法开展涉外的民间调查活动等。
3、增强统计法律意识的途径和方法
加强统计法制的宣传教育是增强统计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而因地制宜、不失时机的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手段的普法措施是提高统计普法成效的重要方法。
(1)结合重大的统计活动开展统计法宣传,以提高针对性
统计普法要有的放矢,提高实效。因此,结合各项重大的统计活动(如各种普查、年定报工作、重大专项调查等),开展对特定统计调查对象的普法是提高针对性的途径。如农业普查有其特定的对象,应当对这些特定的对象宣传《统计法》、《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而与农业普查关系不是很密切的法人、单位和公民就不是宣传的重点。
(2)结合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开展统计法宣传,以提高有效性
以案说法是统计普法的最好形式,在开展统计法执法检查和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时开展统计法宣传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不仅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还可以激发人们对于统计法的信心和对统计法的尊崇。
(3)结合重大的法制宣传日开展统计法宣传,以提高全面性
在12.4《宪法》颁布日和12.8《统计法》颁布日利用大型广场活动、文艺活动并借助于电视、广播和互联网广泛开展统计法宣传活动可以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增强理解度和配合度。
(4)结合统计成果的发布开展统计法宣传,以提高权威性
随着人们统计信息需求的增强,社会对统计工作的成果——统计信息越来越关注。同时,对于统计数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也存在各种疑问,因此,统计部门应当学会积极应对新闻媒体,与宣传部门建立定期的统计新闻发布制度,并结合统计成果的发布开展统计法宣传,通过对统计数据的释疑解惑,以增强全社会对统计工作的认同感。人们对统计法重要性的认识越深刻,对于统计执法就越理解,在接受法定统计任务时也就会更加配合。
(二)加大督查和建制的力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要保证统计法律的正常运行,解决统计信息易受干扰的矛盾,必须要加大对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的力度。同时,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奖罚机制。
1、提高统计执法的质量
(1)抓住统计执法的主要矛盾,明确执法重点
首先,要开展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督查。要适应统计执法重点的新变化,加强对统计部门自身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上级统计部门要帮助指导下级统计部门规范统计行为、严格统计法制、改进自身工作。
其次,要把统计调查的样本单位作为统计监审的重点。统计调查的样本单位数据具有放大效应,其准确性是决定整体数据的前提,因此,要把样本单位的执法检查作为统计执法检查的重中之重。
第三,要把社会服务业领域作为统计执法的重点。对于服务业要加强统计法制的宣传教育,重点要解决瞒报和拒报问题。
(2)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探索统计执法新路
首先,要加强对统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其统计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使其不仅能对有问题的单位及时准确的查出问题,而且查出的问题都有确凿的证据作支撑。在当前要积极探索开展贸易、投资等专业统计执法(统计数据检查)的途径。对于工业和劳动工资的执法检查各级统计部门经过长期的实践比较有经验,但对于贸易和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的统计执法检查经验还不足,要积极探索、总结经验。
其次,要借外力搞检查、在实践中搞好执法人员培训。所谓借外力就是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有关主管部门在统计执法中的作用,如有的地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参与劳动工资执法检查就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对于统计部门不太熟悉的领域,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执法检查不仅可以查处问题,还可以对统计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生动的现场培训。
2、建立科学有效的统计奖惩机制
首先,要依法定期表彰统计执法的先进典型,建立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信用评级制度。要设立调查对象的荣誉档案和不良记录,评定相应的星级,对于达到一定级别的诚信单位可以免于统计执法检查。
其次,要及时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并建立曝光机制。对于典型的统计违法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以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第三,要采取多种统计评估、审核的手段,对统计考核评价的指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确认,不使老实人吃亏,以增强统计的公信力和统计法的权威性。
(三)规范统计部门的行政行为
1、将依法行政的观念贯穿在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
政府统计部门在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所开展的各项行政行为,无论是调查项目的确立、调查工作的开展,调查报表的搜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调查数据的确认评估以及提供(公布)等都必须依法进行,按程序操作。要结合政务公开和阳光政务的信息化建设,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当前要特别强调树立统计部门的“证据意识”,即各环节的结论都要有证据作支撑。比如,认定调查对象迟报必须有迟报的依据(如统计制度和明确的时、空、人要求,还要有证据证明该对象已获知此要求)。此外,统计部门的各种行政性文件,必须要向行政相对人讲明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并按照法定要求送达行政相对人。
2、规范统计方法制度制定和实施行为
(1)规范统计方法制度制定行为
统计方法制度是统计部门履行统计调查职责的主要载体,也是统计调查对象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据,更是统计执法、统计行政诉讼的重要的依据和证据。当前,在这方面一是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制定各专业的抽样调查规则,以使其形成规范的统计制度。二是各项统计制度的规定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统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尤其要体现这一精神,而目前我们有一些统计制度在上报时效上要求过高,违反了合理性的要求,如有的专业制度1号就要求企业报上月的产值,这对于许多企业来讲是很困难的事,其结果就形成了许多错月报的现象,而统计制度却没有这样的规定,深究起来,错月报这也是违反统计制度和统计法的行为,是要严肃处理的。三是要对统计数据评估规定必要的程序、原则和修正被评估数据的必要法定手续,力求做到不仅要有定性的判断,更要有定量的依据。四是要树立统计信息是产品的观念,在制定统计制度时,要珍惜民力,尽最大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2)规范统计方法制度的实施行为
首先,要公布各项统计制度(包括调查方案、上报时间、实施时间、表式等)、统计指标解释、统计标准等,变内部行政行为为外部行政行为。
其次,负责与统计调查对象直接发生调查关系的县级以上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每一统计调查对象逐个送达《统计调查事务告知书》,变抽象的统计行政行为为具体的统计行政行为,构建具体的统计法律关系。这是统计调查工作中的一项被长期、普遍忽视而又恰恰不可省略的重要环节,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的高度重视。建议在总结实施对统计调查对象送达《统计事务告知书》经验的基础上,将这个环节作为制定《统计调查行政程序》的重要内容。
(四)加快统计改革的步伐
1、改革现行的统计管理体制
依法设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加强乡镇统计站的建设,在保障统计经费、工作条件的前提下,实行统计管理体制的垂直管理,减少地方对统计数据的干扰。
2、改革统计方法制度
(1)发挥基本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的作用
针对调查对象的面广易变性的特点,为适应领导多层面、多角度、多范围的统计信息需求,应当在经济普查的名录库清查阶段,对基本统计单位增加若干特征标志,以形成基本的比例参数,并每年开展抽样调查不断进行特征参数的修正,同时建立特征参数与总量指标的关联系数。
(2)发挥部门的行政记录和行业统计的作用
要充分整合部门统计和政府综合统计的工作资源和信息资源,按照中央提出的“功能互补、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部门统计制度,实现官方统计工作的一体化。
(3)发挥计算机网络的作用
实现调查对象的联网直报,提高统计资料的时效性,解决统计信息滞后性与领导适需性的矛盾,并减少信息流转过程中的干扰。
(4)发挥现有统计资料的作用
要科学合理的控制统计调查活动,克服由于“统计信息具有无形性和非精确性”所造成的随意调查的负面效应。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充分整合调查资源、开发挖掘现有统计资料的价值,满足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需求,最大程度的减轻调查对象的负担。
3、改革统计考评体系
统计考评实际上就是统计法的利益分配关系的具体体现,也是统计法是否能正常运行的关键。在当前,要深入研究实现科学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统计的新要求,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能体现自主创新能力的统计指标体系,完善和落实节能减排统计体系和监测体系,进一步改进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健全统计监测预警系统,完善居民个人收入统计监测体系。不能片面的将统计数据大小、速度的快慢与领导干部的升迁挂钩,必须全面客观的考量原有的发展基础以及领导为发展所付出的努力;不能只看经济发展指标,还必须考量环境指标、节能减排指标、人民收入指标以及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等。另外,在设计统计考评指标体系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统计信息使用价值的矛盾性,建立严格的制衡机制。
4、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统计基础直接关系到统计法律的运行质量。首先,要进一步加强统计队伍建设,特别要加强乡镇街道的统计机构建设,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统计队伍的稳定,为推动统计改革和统计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要把统计队伍建设尤其是高素质统计人才的培养、使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进一步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加强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统计队伍。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努力营造开拓进取、甘于奉献、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统计工作氛围。其次,要建立、健全统计网络,保证统计报送渠道的畅通。第三,要加强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统计基础台帐、原始记录。
(五)完善统计法律制度
统计法是统计部门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调查对象承担义务的依据,它应当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既能保障行政行为的正常开展又能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既要规定调查对象的应当承担的义务,又有规定调查对象所享有的权利。而客观情况都是在不断变化的,因此,作为统计法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反映现实社会的要求。这就要针对统计法律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统计法律制度,并实现统计立法的良性互动,不仅要对统计法的内容进行完善,还要对统计法的形式进行完善。在当前要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设立统计应急处置权
建议在修改《统计法》时要考虑统计报表的时效性高和人员少以及统计调查对象面广量大的特点,设立统计应急处置权。在统计调查上赋予统计部门对不配合统计调查者予以及时快捷的处罚权,设置简易的程序,使统计执法机关能高效的执法,从而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否则,按照现行的统计执法的法定程序处理完毕后,统计数据早已过了上报期。
2、完善修改《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作为统计执法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确实对规范统计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行为起到作用,但是该规定对统计执法是按照上门执法的形式考虑的,没有兼顾到实际统计工作中大量存在的不上门的统计监管行为,该规定在执法检查程序上涵盖面过宽。如电话查询数据质量、催报统计报表等都是统计执法行为,都应严格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要求办理,如果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规定,统计部门在正常的审核基层报表时要查询一个数据就不能通过电话查询,而必须事先制定一个检查计划,先通知调查对象,再派2个以上的执法人员上门亮证后才能进行,否则就是程序违法,很显然这是不可行的(无论从人力、精力、时间等方面来讲都是做不到的),在实际中也无人这么做。尽管,对于统计部门的这一电话查询可能没有调查对象会提出行政争议,但在依法行政的今天,无视这一严肃的规定是不妥当的。因此,必须遵从统计工作的客观规律进行适当的修改。另外,对于对不接受统计执法检查的行为,要进一步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3、解决统计行政相对人义务不公平的问题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实施的一条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不允许因其民族、种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务高低等的不同而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要求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不允许一部分人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允许一部分人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国家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法定权利,同时平等地要求公民履行法定义务。而统计上的抽样调查使得公民的义务产生不公平,抽中的要承担烦琐的调查义务,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没有抽中的却可以不承担这个义务,但在享受统计成果的权利上却没有差别。因此,建议一方面在统计法中要对抽样调查作专门规范,明确抽中户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要给予抽中户适当的经济等方面补偿或通过其他补偿(如减免一定数额的税收等)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赋予其在履行义务的同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在《兵役法》中就专门对服役义务士兵的优待问题进行了规定。
4、提高统计法的立法技巧
首先,要规范有关的统计法律概念和规定。要通过立法解释统一和规范统计法中的“国家规定”、“虚报”、“瞒报”等法律概念,以解决实际工作中和统计法体系中存在的“漏报”、“错报”等概念混乱的矛盾,保证统计法律的统一和正确有效的实施。要对《统计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完善,正确处理好领导的“监督权”和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独立权”关系,实行以权力来制约权力;要对《统计法》第七条规定进行修改,杜绝有关领导以此为借口对统计数据进行干涉,保证统计的独立性。
其次,要为有关的法律义务,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变倡导性规范为强制性规范,保证统计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要对《统计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解决对这一条规定执行不力的现象。同时,要完善法律责任,对私营、外资企业中对统计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措施。
第三,要科学划定统计法主体的概念,明确其权利义务。要将现行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划分,依照现代行政法的理念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进行重新划分,以明确法律的责任。现行《统计法》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虽作了修改,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的痕迹,因此,必须进行彻底的修改。在计划经济情况下,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企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也是国家统计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承担一定的统计责任。但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这种划分却为法人推卸法律责任找到借口,企业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时常成为统计违法的“替罪羊”。为明确法律责任,《统计法》中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不应包括统计调查对象中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建议修改《统计法》时,要按照统计法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概念(包括内涵和外延)。建议采用下列六个法定概念,(1)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政府设立或派出的行使统计公共权力的部门,也包括乡镇街道统计站);(2)政府部门统计机构;(3)政府部门统计主管;(4)统计公务人员(代表统计机构行使统计公共权力的人员);(5)统计报送义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和统计制度要求接受统计调查履行统计上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6)单位统计主管(统计调查对象中的负责综合协调各专业统计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