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维权网:电信运营商与SP虚假 宣传、价格欺诈、诱导或欺骗用
户消费、强行订制并扣费、食品安全、商业欺诈、采取虚假宣传.设计 陷阱、偷换概念、 隐瞒真情、 文字游戏、 最终解释权满天飞、行政 管理脱节及不作为, 有事相互推诿,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义务、还有 “盗用消费名义推荐” 产品、“诚信”单位、“满意”品牌,”“信 得过”产品,“无假冒, 守信用”单位等盗用消费名义认证。经营者 一次次使广大消费者购物、接受服务时上当受骗, 其问题消费者协会 难逃干系。 一、天生一个“四不像” 是个“怪胎” 首先消费者协会是非政府组织机构,但它是国务院于1985年1月12日 正式批文批准成立的。消协它即非行政机关,也非民间组织。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三十一条规定: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
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协无疑属于“民”而不姓“官”
消协名义上是一个独立的社团组织,但它不同于一般有业内组成的社会
团体组织。消协的工作人员穿着工商制服,而且消协正、副会长又是工
商正、副局长兼职,消协秘书长正、副又是工商局消保处的人。消费者
协会由原本是一个“半官”“半民”的非政府组织组成机构,现却转变
为工商行政机构及国家官方公务员组织组成机构。由于天生就是一个工
商行政机构“附属物”没有依据《消法》独立运行(消协和工商行政管
理局运作实际是一套成员,消协已经变成工商行政管理局附庸)。已违
背《消法》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三十一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
体。有消费者询问消费者协会真的是消费者娘家吗?往往面对此问题我
的心非常堵只能用一时语塞来形容不为过。如今的消费者协会将面临重
组否则消费者协会存在已经变的毫无意义。与此同时也是该终止消协长
期“盗用”消费者名义, 对一些侵权经营者颁发 “消费者信得过”、
“推荐”产品”、 “诚信单位”、 “满意品牌”、“信得过”产品、
“无假冒,守信用”单位等名义认证时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并未给消协授权可代表消费者名义,颁发所谓的 “消费者
信 得过”“推荐”产品, “诚信”单位, “满意品牌”“信得过”产
品,“无假冒,守信用”单位等认证。
二、消费者协会为何放纵侵害消费者行为,放弃法定监督义务?
2000年1月20日起实行的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下发《关于 调整移动电话预付费SIM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信清[2000]6号:为促
进移动电话预付费SIM卡业务的发展, 根据市场经营情况现对移动电话
预付费SIM卡业务资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免收入网费、基本月租费.
至今已经八年了但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仍然
违法欺诈收取电信用户(消费者)基本月租费《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
划委员会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一、降低国内长途
电话资费,改革计费单元将计费单元由1分钟缩短为6秒钟,资费标准
为每6秒钟,二、降低国际及港澳台电话资费,改革计费单元,国际及
港澳台电话计费单元由1分钟缩短为6秒种,此规定最迟不得超过20
01年6月1日零时前执行。但现如今电信市场电信运营商仍然实行的
电话计费单元为1分钟。春季天气气温适宜空调公交车根本就没有必要
开启空调,何况空调公交车车长根本就没有开启空调,但公交公司仍向
乘坐空调公交车的消费者收取空调费。脑白金外包装上醒目标识“脑白
金里有金砖”实属欺诈,全国消费者因购买“脑白金”后没找到金砖,
引起消费者状告脑白金商家就有500多例,并且公益维权人士状告“脑
白金里有金砖”要约欺诈获得胜诉,生活中由于消费者的“娘家”消费
者协会放纵,导致侵害消费者行为数不胜数。在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时
作为消费者“娘家”并未依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三、第十六
条据理力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反而更令消费者啼笑皆非的是作为消费者
的“娘家”消费者协会却“盗用”消费者名义,向侵权经营者还颁发了
“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甚至一些侵权经营者竟说“我们并未要求你们消
费者协会给我们颁发了“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既然给我们颁发了“消
费者信得过单位”侵权二字从何而来”?。对广大消费者来说是一个莫
大“讽刺”,而消费者协会有法定监督终止侵害消费者行为所赋予的法
定义务,脑白金欺诈广告语“脑白金里有金砖”长达数年甚至演变成为
家喻户晓。各种价格听证会演变成“民怨沸腾会”涨价会,消费者协会
难逃其责。消费者协会对其上述侵权行为不会不知情吧?消费者协会法
定监督义务何处?消费与责任谁之过?。
三、消协为何所处尴尬地位及失去原有的公信力?
据悉,消协办公地点一般都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楼内。另外消协里 面基本上都是带官衔的及强势垄断企业在消协里担任各种角色,一般 是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理事。可以说是没有最基层的消费者参与(证
据见本站例河南省消费者协会三届一次理事会公告)这样的消协能代
表消费者吗?。例如:经常坐轿车的人充当公交客运、长途客运票价
听证会代表,而不是利益攸关上下班、经常出差、探亲必须乘座公交
车、 长途客车的人, 非搭乘族充当听证代表听证会的举行还有何意
义。原本消协依法成立应当是一个独立体系,但因为消协在处理消费
者投诉时还要看工商、强势企业 (协办单位) 的眼色行事。日常事
务消协与工商、强势企业之间实属同事关系及千丝万缕的联系。使消
协本该是消费者娘家则变为企业、经营者的保护伞,导致全国公益维
权人士及消费者在维护权益时规避消费者协会,我眼里的消费者协会
就像一所“敬老院”消费者协会所处的尴尬地位及失去原有的公信力
是不足为奇。
四、消费者组织何去何从离不开基层消费群体参与及维权职能转变
换句话说:消协假如离开了工商行政管理局“保驾护航”这个靠山, 消协真的就没有出路了吗?消协假如是独立体系,并且有专业、经验
更丰富、处理问题更客观的工作人员组成,消协接受消费者的授权打
官司,亲自参与维权亲自打官司,这是不是比被动只管咨询、监督、
检查、建议及没“法律效力”的听证会行之有效,来得痛快呢?那样
消协的公信力、凝聚力又是如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
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从制定到
实施已经十五年了。但内涵条款很多地方已经不适实宜应进行修改增
加。如:有些知假打假“消费者”已从消费所需转为从事盈利职业,
是以盈利为目的不是为消费所需,现如今全国各地法院、行政机关对
此界定各异。消费者协会、组织虽然有履行法定监督、建议权利,但
它没执法权及有力行使权利支撑,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时确显的没有力
度。消协的法定监督、建议权利及存在只能是“空中楼楼阁”成为政
府的一项“现象工程”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权益只能是“纸上谈兵”
无法落到实处,不利于营造和谐社会的落实等等。因此建议:1、 全
国人大对一劳永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更完善修改、制定保护
消费者条款.2、消费者组织不应于工商及其它行政管理机构混同一套
成员组成。消费者的组织应来自民间合法的社会团体(为了促进监督
动力)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增加对消费者组织授权,消费者组
织可根据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和市场经济变化所发生的情况问
题,享有法律赋予向人大、政府、经营者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
见的权利;对所提出的质询案有进行询问的权利.4、为促进消费者组
织职能转变,对消费者组织相关人员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推诿、有玩
忽职守行为及导致众多消费者不满者应即时调离消费者组织,5.确立
消费者协会、组织主体,对不作为乱不作为及因过错造成后果者及消
费者协会、组织应承担被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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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三条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
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
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第十六条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认为
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价格的,可以委托消费者组织向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 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
体。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 映、
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 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 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 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 以支持。 图1、各地消费维权一些立案凭证 图2、 图3、 图4、 图5、 图6、 图7、 图8、 图9、 图10、 图11、 图12、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胡锦涛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分清轻重缓急,从当前 办得到的事情做起,量力而行,尽力而为。胡锦涛亦强调,要突出重点, 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找准群众普遍 关心的现实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 一个一个加以解决,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效真正体现到为群众排 忧解难上来,体现到实现和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上来。
民事起诉状 原告:宋军,男,汉族,1986年11月17日出生 ,住:河南省社旗县下洼乡下洼村, 身份证号:411329198611175313 ,电话: 13937195444 第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民航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原建国,电话0371-65998119 第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住:郑州市经三路48号 负责人:蔡志强 电话:10086转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007年11月份收取的月租费28元;
号码13937195444为原告所使用,被被告于2007年11月份收取月租费28 元。原告认为: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下发《关于调整移动电话预 付费SIM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信清[2000]6号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 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筹): 为促进移动电话预付费SIM卡业务的 发展,根 据市场经营情况, 现对移动电话预付费SIM卡业务资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GSM移动电话预付费SIM卡业务实行双向计费, 计费单位为一分钟(不 足一分钟部分按一分钟计算),免收入网费、基本月租费。四、本通知自200 0年1月20日起实行, 自实行之日起,各地自行出台的预付费SIM卡资费标准 一律废止, 改按新标准执行。 然而藐视诚信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收 到免收入网费、基本月租费通知后. 欺诈收取用户79个月基本月租费,严重侵 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玩弄了广大消费者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信任。强奸广 大电信用户软弱。
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特具状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公正裁决,实现我的诉求, 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致
河 南 省 消 费 者 协 会 三 届 一 次 理 事 会 公 告
河 南 省 消 费 者 协 会 三 届 一 次 理 事 会 成 员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会 长 岳同生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 长 常务副会长 顾 竣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副局长 副会长 李中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副院长 欧阳锋 河南省发改委计划委员会 巡视员 王保存 河南省人事厅 副厅长 杨 玲 河南省财政厅 副厅长 刘国庆 河南省公安厅 副厅长 刘学周 河南省卫生厅 副厅长 张德成 河南省建设厅 副厅长 魏书法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副局长 李良玉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副局长 赵景春 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副局长 朱东晖 河南省旅游局 副局长 秦太铮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副局长 刘少宇 河南日报报业集团 副总编辑 楚俊国 中国网通集团河南省通信公司 总经理 原建国 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秘 书 长 李建国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 秘书长 副秘书长 冯国英 河南消费者协会 副秘书长 成 平 河南消费者协会 副秘书长 常务理事 万 隆 漯河双实业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上官文祥 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副局长 王淮平 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 长 王银良 驻马店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 总经理 王副强 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 长 刘春晓 共青团河南省委青工部 副部长 乔东方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 长 闫绿娥 河南省妇女联合会权益部 副处长 张 欣 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 长 张金海 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 长 张光辉 河南省宣传部新闻出版处 处 长 张君宪 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 长 张铁山 河南省金星啤酒集团 董事长 杨玉德 河南省工商局宣教处 处 长 杨得杰 河南省总工会保障部 部 长 李东升 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 长 李如杰 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 长 李俊成 河南省烟草公司卷烟分公司 经 理 李思杰 河南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处 长 李留恩 河南安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吴风军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副局长 陈长立 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副局长 宋贤君 河南新飞电器有限, 公司 副总经理 宋树欣 新乡工商行, 政管理局 局 长 沈贵明 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 教 授 杜跃先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 长 和剑光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 长 赵瑞岚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 长 赵满良 驻马店工商行政管理局 副处职调研员 陶洪臻 平顶山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 长 高惠民 河南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主 任 曹世聪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处 长 雷生云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处 处 长 窦彦森 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樊守业 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 长 薛世海 河南司法厅 主 任 理 事 丁 香 郑州力天律师事务所 主 任 马明山 郑州铁路局路风监察办公室 主 任 王云善 河南省文化厅文化市场处 处 长 王世伟 河南商报社 办公室主任 王宏伟 平顶山神马大酒店有限公司 总经理 王建民 河南省物价所 所 长 邓兆民 河南财经学院工会 副主席 孔秋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处 长 古文洪 新华社河南分社采访室 主 任 田土城 郑州大学法学院 教 授 石建华 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 总 监 江 伟 河南金星啤酒集团 经 理 孙学香 河南邮电局视察室 主 任 吕孟仓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政治处 主 任 张 丁 河南省卫生防疫站 副站长 张国贤 河南省通信公司郑州分公司 总经理 李卫华 大河报热线部 主 任 李密科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副主任 陈书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庭 副庭长 陈志中 河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副总队 陈春喜 安阳卷烟厂 副厂长 肖宗林 河南省建设厅 总工程师 单金库 河南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 处 长 赵连洲 河南省卫生厅卫生管理处 处 长 赵海波 河南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顾 舫 河南国家税务局 处 长 秦有庆 河南省财政厅 副处长 袁凯声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办公室 主 任 唐静宇 河南奥克啤酒实业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康 凯 河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总经理 隋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处 长 曹长安 郑州金苑面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 谢书生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验局法制认证综合处 处 长 蔡志强 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 总经理 薛金玲 河南饭店 副总经理 (转载请注明来源:公益维权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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