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应当知道”例谈
去年8月份,我在价值中国网访谈中评论张五常对马克思的批判:“严格的说,马克思理论不是过时,而是从未对过”“马克思是最蠢的”“马克思已经奄奄一息”时指出:张五常的这些说法远离了学术问题,但张五常政治上敏感性极高,很注意看什么人说什么话,非一般人所能及,所以他几乎总是混得开,即使在美国被追着打很没有脸面的官司,似乎也还是脱身了。
我所讲张五常的美国官司,是指他的美国古董店涉嫌卖假古董案和涉嫌逃税案。由张五常在中国大陆能自由行动,那时的判断,他大约是从案子脱身了吧。
巧得很,访谈发表后几个月,有一次在中央电视台的一个节目中看到谈张五常的古董案,其中讲到,当事人与美国司法当局达成协议,该古董店向顾客等赔偿50万美元。——我在此重点要讲的是,中央电视台的解释中,在我看来有一个情节是关键性的。
该古董店卖给顾客的所谓古代瓷器,销售价格是1000多美元一件。电视节目在解释中指出,该类古代瓷器存世量极少、极珍贵,因而远在几十年前价格就异常高昂。换言之,如果该店卖给顾客的真的是这一类型的古代瓷器真品,绝不可能是这样低的销售价格。
通常,卖假者被执法者抓住的时候,往往会辩解:我不知道这是假货,我卖的是真货。这篇短文动笔时,在网上查了一查有关信息,才知道张五常也这样辩解过,并且他还极度自信:“我的考古方法自成一家,前无古人。”但是,这样的辩解恰恰成了大问题。因为,如果该古董店真的确信是真品,它卖得高昂的市场价格将是顺理成章的事,又怎么可能以1000多美元一件的价格卖给顾客呢?一般人可以说,我不知道、不清楚这种类型古代瓷器的基本市场价格,专业的古董店怎么可以说不知道呢?古董店“应当知道”!
由此可知,该古董店是有意贩卖假古董,它已经难以摆脱故意贩卖假古董的罪责。这就是它与美国司法当局达成赔偿协议的直接原因。如果该古董店坚持把官司打到底,最终输掉官司的可能性极大,洗脱罪责的可能性极小。它在经济上的损失也将更大。
从另一角度讲,张五常的古董店也无法推卸责任说:当时就知道这类瓷器可能属于赝品,或者卖的就是赝品价格——如果是那样,岂不等于预先就承认自己是卖假古董吗?
从上面的例子可知,法律意义上的“应当知道”,是受具体的社会条件制约的,而不是无条件的。
无论那一时代、那个国家的法律,“应当知道”,总是不少法律条文的重要立法基础。一旦人们真的成了被告,中国大陆的某些人,则企图以不懂法作为托词。但这样的辩解通常是无效的,法庭不会采信。原因在于,不少重要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上也必须遵守,不得违犯。例如,除了正当防卫或制止犯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企图以不知道有这样的法律来辩解,是无效的。范围较窄一点的如某行业执业者必须遵守的法律,是他“应当知道”的。上面讲的古董店贩假,难以作有效的辩解,原因实际是一样的。
至于张五常在中国大陆常常发表高度引人注目言论的原因。下面的看法可以作为一家之言:
丁学良教授2008年初在深圳演讲,有听众提问,“最近香港的张五常教授频频在大陆发表危言耸听的言论,比如说新《劳动合同法》会把中国经济搞垮、反对给农民福利待遇、政府征地不需要给农民太多赔偿金、中国农民的实际生活水平比《中国农民调查》那本书上写的好得多、政府不应该向低收入者提供廉租房等等,请问丁教授有什么看法?”
丁学良回答:“张五常说这些话,我没有亲耳听到,所以我不敢肯定到底是他真的这样说过,还是报道有误。(周筱赟按,张五常这些言论,都可以在他本人开设的多个博客上找到,可证是其本人的言论。)但我知道,有些人在美国是通缉犯,在美国待不下去,就逃到大陆来,怕大陆把他遣送回去,就发表一些讨好政府的言论。”(摘自周筱赟《丁学良怒斥张五常是美国通缉犯》)
我的看法是,迎合极少数富人、献媚于有权者、灵动机变、极度自负,本来就是其人一贯特色。但我也实在难以理解他连香港已经证明的对于低收入者相当重要,中国内地试图成为住房政策重要方面的廉租房也要反对。莫非真是为了迎合少数富人的眼前利益,一切手段都可以使用么?其实,如果要认真回顾一下前些年中国大陆的住房政策有无重大不当之处,轻视廉租房建设的重要性,在这方面投入的财力实在太少,就是一个很大失误。
2008-6-13
法律上“应当知道”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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