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Gersick三维模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家族企业的特殊背景,重构了家族主义、控制形式和信任关系三个维度的分析框架。从家庭企业的规模扩大到家族成员的分家经营,再到控股网络的企业集团,表现出我国家族主义的现实经营方略;创业阶段的家族高比例控股努力经营,到扩张期通过各种手段增强对资金和股权的控制,再到最后形成复杂的金字塔控股结构,反映了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家族控制方略;任用高管人员时依据关系远近,从家族血缘关系到相似背景,再到职业经理人的顺序揭示了我国民营企业家族控股股东的信任格局。
国内对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的概念有所混淆,民营企业是一种经营机制,而不是所有制的概念。所谓民营,是相对国营而言,即坚持非国有模式,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经营机制。我国大部分民营企业属于家族企业,故民营上市公司与国有上市公司不同,大部分为家族所控制,家族主义对公司治理有着重要的影响。
家族企业的产生年代久远,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区别就在于衡量的标准不同。有的看重所有权的多寡;有的强调产权与经营管理权的统一;还有的提出衡量标准是“是否存在两代人之间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传承”等等。综合各种观点,从系统的角度看,家族企业可以分为家族、企业和所有权三个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维度(Gersick et al.,1999)。
本文在Gersick三维模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家族企业的特殊背景,重构了家族企业发展的三维模型(图1),三个维度包括家族主义维度、控制维度和信任关系维度。从家庭企业的规模扩大到家族成员的分家经营,再到控股网络的企业集团,表现出我国家族主义的现实经营方略;创业阶段的家族高比例控股努力经营,到扩张期通过各种手段增强对资金和股权的控制,再到最后形成复杂的金字塔控股结构,反映了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家族控制方略;任用高管人员时依据关系远近,从家族血缘关系到相似背景,再到职业经理人的顺序揭示了我国民营企业家族控股股东的信任格局。
家族企业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从创业到成长壮大的完整过程,一开始都是所有权与控制权两权合一的状态,创业家族较之国有企业领导人更具完备的企业家特质。而“中国家庭中无所不在的企业家家族主义”(Wong S.L.,1988)使其基于信任格局来治理企业,降低了聘用非家族职业经理人的代理成本,促进了企业的迅速成长。
所谓“企业家家族主义”(entrepreneurial familism),是指企业家经营管理企业时,倾向于基于信任程度聘用家族或者泛家族成员作为职业经理人的行为。最初的起点在于经营风险的规避,即不能把所有家庭财富(“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确切地说,当资金的主要部分拿来作为家族共同投资时,工资和利润就会交给那些有功劳的经理(通常是儿子们),并由他们从原来的家族企业中孵化出多元化的不同子公司。经营子公司成功的儿子可以自己处置自己的资产而不必经过父母或者家庭的批准。儿子间的竞争为经济绩效提供了额外的激励,由此形成了多元化结果也是很有价值的竞争资源。同时,家庭共同资源的扩大能被用来为子公司的失败提供保险,通过将资金从一个子公司转移到另外一个子公司以扭转后者业绩下滑的趋势[i]。Susan Greenhalgh将这种家族主义总结为:能够提供一套既有个人激励又有集体保险的组合来对抗投资失利的风险,这就鼓励了高激励的,勇于承担风险的企业家产生。这里有必要澄清的是,企业家家族主义不等于无原则的任用家族成员。它的特征是基于能力、忠诚与关系导向的信任格局。本文中信任的差序格局分为三个维度:即能力、忠诚与关系(包括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同学关系和朋友关系)。
企业家家族主义倾向有三个驱动因素:利他主义、风险规避和关联交易。
Becker(1974,1981)的研究指出,不同于市场竞争,利他主义在家庭中普遍存在且有效率,如果户主是利他主义者,一个受益的但利己的家族成员会因为受到户主的照料而关心户主。因此,利他主义会产生一种自我实施的激励机制,促使家庭成员相互谅解,激发和维持家庭责任和义务[ii]。而这些恰恰是家族企业创业和发展过程不可或缺的品质,也是区别于非家族企业的显著特征。
风险规避是企业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虽然企业家的本质内涵是能够承担不确定性,但是不等于企业家就是完全的风险偏好者,风险与不确定性的差别在于风险是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方法加以规避和防范的。所以企业家经营企业应该考虑如何将风险降低到可能的最小范围,不要把所有“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如同基金买卖股票一样,一个资产组合的风险远低于一只股票的风险,企业家家族建立企业集团,让家族成员担任不同子公司的经理,实施多元化经营,可以有效避免公司业绩全盘下滑,而且,在子公司财务出现危机时,可以得到企业集团其他公司的支持和帮助,也相应提高了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企业家家族主义倾向明显的企业中,关联交易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家族成员中基于长期信任的特殊关系,更加容易结成合谋来转移公司资源或者从事相互支持的业务。Baek等人(2004)通过对韩国家族性商社的实证研究发现,商社的控制性家族股东在商社子公司发生问题时能够确保提供紧急支援[iii]。这些紧急支援往往通过关联交易来完成,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合谋为家族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提供了便利条件。
1. 家族利他主义对第一重代理关系的影响
Jensen和Meckling(1976)提出代理问题随两权分离而出现的观点后,主流的代理理论在“经济人”假设前提下,进行了一系列的推理论证,发展出成熟的契约理论,旨在寻找一种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协调和风险分担的机制设计。但是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很大程度上是统一的,尤其是涉及到家庭中的利他主义倾向[iv],家族企业中业主和家族经理人之间的效用不同程度上取决于对方的效用,双方的行为都会偏离主流代理理论所描述的状态,代理理论不能很好地解释家族企业这种经济现象。
(1)利他主义降低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代理成本
利他主义能够给家庭提供巨大利益,可以创造出一个自我实施的的激励系统,鼓励家庭成员相互关心,并增进和维系家庭感情纽带,结果是家庭成员各人利益和家庭利益的高度统一[v]。当企业依托家庭建立起来时,家庭中的利他主义行为及相应的家庭秩序自然会移植到家族企业中。家庭中成员目标基本上一致,不存在背离问题,那么在依托家庭建立的家族企业中,詹森和麦克林式的代理问题也就基本上不存在了。
家族利他主义可以降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的代理成本,为家族企业的发展带来明显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利他主义可以起到激励代理人的作用。家族利他主义使每个被雇佣的家族代理人成为事实上的企业所有者,每个人都会基于拥有企业财产剩余索取权的信念而行事[vi]。这种所有者信念激发每个家族成员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家族利益与企业利益在相当程度上得到统一,家族代理人把自身的成长机会融入企业成长当中,有效激发了其事业心和积极性,甚至不需要额外的金钱和物质奖励,从而减少了家族企业中的监督、协调等代理成本。
其次,利他主义可以减少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家族成员中的血缘关系无形中构成一种长期合作和信任的天然纽带。采取家族制的企业组织结构比较简单,毋需建立过多的规章制度,而是靠成员间的信任和认同,这种基于血缘、亲缘关系基础上的亲和力,是凝聚企业成员重要的精神力量,给企业带来合作博弈的利益(应焕红,2001)[vii]。这种基于血缘关系的利他主义精神表现为家族成员(家族代理人)对企业和家族的忠诚,不太可能出现欺诈和背叛等一次博弈行为,可以有效防止经理的背叛行为对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在企业和家族利益趋同的情况下,家族成员朝着同一个目标前进,由于长期的家庭式交往,家族代理人之间具有高度信赖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信息沟通非常顺畅,避免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和道德风险,很少会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沟通成本也大为降低。
再次,家族利他主义推动了家族企业中双重激励约束机制的形成。家族企业中有两套激励约束机制,一是通常我们熟知的正式的规章制度和治理机制,另外还有一套非正式契约,即家族成员在家族中的地位取决于其在企业中的贡献大小,家族企业主也会根据家族成员的努力和业绩来分配财产等资源,并从其中找到合适的企业继承人。这就在家族企业内部形成了基于家族和企业两个层面的双重激励约束机制(王志明、顾海英,2004),努力的家族成员得到家族的认同并获得企业的金钱物质报酬,懈怠的家族成员可能得到家族的训斥和企业的处分惩罚[viii]。
(2)利他主义与非理性行为引发的代理问题
利他主义并非是完美代理,不同于利他主义者,完美代理人是没有自身目标的,实际上,利他主义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样会触发代理问题。
首先,利他主义会使企业主产生“自我控制”问题。人并非总是非理性的,现代经济学已经从“完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发展成“有限理性”经济人假设了,Jensen(1994)曾提出一种在非理性情况下的代理问题,即“自我控制”问题引发的代理成本[ix]。家族企业是家族和企业的统一,既要考虑家庭功能,也要看重企业成长,在创业和发展初期,家族利益和企业利益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二者的冲突不可避免,企业的目标是效率优先和利润最大化,家族追求的是和谐兴旺和家族财富最大化。而在同一个组织内部,分别具有不同目标和价值取向的企业和家族系统同时运转是非常困难的。企业主必然会在家族福利与企业效率之间难以权衡取舍,决策行为摇摆不定,使企业经营秩序紊乱。Schulze等人(2002)认为,在很多情况下,利他主义迫使企业主为换取家族福利而牺牲了企业效率,他们指出了交接班危机的本质,即一个临近退休的企业主如果认为接班人缺乏必要的领导才能,或对可能引起子女间的妒忌而发生家庭纠纷感到顾虑,他可能会推迟退休。这种选择虽然是出于利他主义动机,但客观上却可能挫伤潜在接班人的积极性。
其次,利他主义可以导致家族企业的“撒玛利亚人困境”(Buchanan,1975)。家族企业的代理问题除了取决于委托、代理双方的信息对称与否之外,还取决于双方的利他主义是否对称。对称的利他主义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效率损失,促使家族经理人把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内部化,但不对称的利他主义会带来代理问题的恶化(Chami,2001)。而利他主义行为双方的利他主义水平常常是不对称的。即使子女对父母不感恩或者不回报,父母基于提高自身福利的渴求依然有继续提供利他行为的激励。布坎南(1975)研究表明,父母的利他主义水平与子女的卸责和隐藏行为倾向正相关,子女都企图从父母那里获得更多的资源转移,或者在兄弟姐妹中获得更多的份额[x]。家庭中这种代理问题随着父母和子女各自的利他主义水平的不对称而增加,而随着父母利他主义水平的增加,父母宠坏子女的风险也加大了,子女可能变得更自利,即使子女非常自利,父母仍将提供利他主义的关爱,从而形成利他主义的“套牢”问题(王志明、顾海英,2004)。
再次,利他主义会带来平均主义和“搭便车”现象。利他主义使企业主不愿意对家族经理人采取严格的绩效考核报酬合约(Kole,1997),而且,因为担心破坏家庭内部和谐,也很难解雇低效率的家族经理人。利他主义激发企业主利用企业资源对家族经理人进行转移支付,使其即使不拥有法律上认定的所有权,也认为自己是事实上的所有者,有的家族成员游手好闲,即使不努力工作也能够分享其他成员的努力成果[xi]。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是出于感情的原因,其他家族成员不愿因此造成家族冲突;另一方面出于家族利益的考虑,也不愿因家族冲突对企业产生破坏性影响。所以,家族成员的搭便车现象往往比较严重,而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后果是非家族职业经理人报以更多的在职消费等机会主义行为(Baldridge & Schulze,1999)。
2. 风险规避与企业集团的组成
很多家族以企业集团的形式来控制其一手营造的企业帝国,这在海外华人家族企业中极为常见,通常都是家族成员私人控制一个拥有相当多数量下属公司的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很少公开上市。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几点好处:
首先,可以规避风险,激励家族成员相互竞争。通常下属子公司的掌控人是家族(子女)代理人,不同子女在各自的子公司中调配资源进行多元化发展,可以防止公司决策失误时全盘损失情况的发生。而且多元化经营的子公司也是一笔有价值的市场资源,也扩大了家族经营的社会网络资源。多元化子公司的经营业绩自然有好有坏,业绩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掌控的家族成员在家族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从而也为不同家族成员提供了一种无形的竞争激励。
其次,既保证了家族企业的稳定成长,又可以减少家族成员争夺企业资源的冲突。当企业成长到一定阶段时,复杂的家族关系可能成为阻碍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朱卫平,2004)[xii],人们往往有自我认知高估的倾向,每个家族成员都认为自己的贡献举足轻重,应该获得更多的股份和控制权,进而造成家族成员间的认知和利益冲突,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家族企业分崩离析。这时企业主必须要考虑如何缓解这种不和谐气氛并解决复杂的家族利益关系,而摆脱这种障碍的方式之一就是对原有企业进行拆分,拆掉以家族亲缘为纽带的各个组成部分,单个子企业规模的缩小可以使企业主能够通过集团继续保持对企业的控制,并能摆脱原有的复杂家族关系带来的限制,使每个成员得到相应的满足感并激发其成就各人事业的积极性。
再次,可以降低家族企业的“可视性”,有助于其在不利的环境中生存。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不患寡而患不均”导致社会的“仇富”心态很普遍,加上现代社会媒体的发达,使攫取了巨额财富的家族企业更容易暴露于公众视野。民营家族企业为了减少经营成本:不要过早把商业决策泄漏、避税及防止各种地方费用的摊派,往往把巨大的家族企业分割成较小的公司,降低人们的关注程度。尤其在东南亚华人家族企业中表现极为明显,大部分的海外华人家族企业都是诞生在充满敌意的政治文化环境中,不得不将家族的资产分割成几块,以避免遭到当地居民的敌视和打击报复。
3. 企业集团中的金字塔和交叉持股结构
家族企业集团通常用金字塔控股和交叉持股两种形式控制下属子公司。企业主利用集团调拨各公司资源进行关联交易,可以支持处于困境中的公司渡过难关,也可以集中各子公司的资源进行较大项目的运作。从事这种关联交易的前提是家族拥有子公司足够的投票权,这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但是家族企业的资金融通渠道有限,所以家族寻求通过金字塔控股和交叉持股等方式,以较少的现金控制公司较多的投票权。
很多民营上市公司都隶属于一个金字塔控制结构,是控制性家族股东通过营造层层控制链条逐渐形成的,如图5-2所示:个人或家族股东控制着处于金字塔顶端的家族企业,由家族企业控制一级子公司,再由一级子公司控制二级子公司,依此顺推下去,结果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发生分离。
假设控股家族持有家族企业的股份为
交叉持股也可以节省现金流,降低控制集团内公司的资金成本。一个家族控制的子公司越多,各公司相互持有的股权比例往往越大,这样家族控制集团内某一个公司需要的现金流就越少(见图3)。很多家族企业综合运用多重的金字塔结构和交叉持股方式,给集团内企业结成一个非常复杂的网状关系结构。
二、控制维度
1. 家族控制意愿的根源
家族企业并不总是以企业增长为目标的,企业家还会考虑到在增长过程中能否持续掌握企业的控制权。有时为了保留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权,甚至会放弃一些有利于企业成长壮大的外源融资或者合作。那么家族对企业如此强烈的控制意愿有什么好处呢?
首先,家族控制可以获得“潜在的舒适”(amenity potential),Demsetz Lehn(1985)指出:“潜在的舒适”指的是控制带来的非货币私人收益,创业企业家将企业传递给子女可以得到快乐,企业作为其生命的一部分被子女继承能获得极大的满足感。
其次,家族可以获得一定的影响力。通过经营企业,家族可以编织一个复杂的人脉网络,在中国社会背景下,通过建立良好的关系网络、积累充足的社会资本是促进企业场长的重要途径。企业规模和实力达到一定程度,家族甚至可以影响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最典型的案例为美国的福特家族,亨利·福特曾经参选议员,甚至觊觎美国总统宝座。亨利二世曾支持艾森豪威尔连任美国总统,并被任命为美国驻联合国的副代表。福特家族还成立了著名的福特基金会,是研究中国事务的最积极赞助者。
再次,家族保留控制权可以获得企业发展壮大之后带来的声誉和成就感,保留控制权本身就是声誉的载体,如果将控制权交给外部人,会稀释声誉带来的利益。Sue Birley,Dennis Ng and Andrew Godfrey(1999)指出,通过家族企业,家族成员可以顺利参与到企业之中,并能控制自己的未来。能够掌管控制某种切合自身利益的事业必然使家族成员会产生很强的独立感,操控和把握一个庞大的经济实体的命运、决定属下员工的职业升迁甚至失业与否也能给予家族成员极大的满足感和成就感。而且很多家族企业的产品品牌或者公司商号就是用创始人姓名来冠名的,创业者甚至把自己名字刻在公司办公楼或者产品标签上,这种满足自我表现欲的行为也可以带来很强的荣誉感,更重要的是,这些永恒的建筑和产品使企业家在心理上将企业看作是自己生命的永续(M.F. R. Kets de Vries,,1993)。
最后,保留控制权可以给家族带来寻租的机会。民营企业中存在家族内部股东与外部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家族保留控制权可以按照家族取向调动家族外的企业资金谋取利益,可以享受更多的在职消费等控制权私下收益。
2. 企业成长与家族控制的权衡
家族企业的成长约束主要不是吸纳和集成管理资源的能力,而是吸纳新管理资源时企业主必然要授让部分控制权,将控制权交给更有能力的人,可能比自己拥有控制权时获得的货币收益更高。但是这就意味着企业家无法获得控制权所带来的非货币收益,因为控制权报酬“必须是企业家在位(拥有控制权)才能实现(李新春、胡骥 2000)”,而家族企业往往不愿让出控制权。
在成长与控制之间,大多数家族企业家选择了保留控制权,而放弃了以控制权稀释为代价的高成长率。大多数的小规模家族企业的企业主都偏好于现状(Reid, et al., 1999)并且看重保持企业独立发展(Birley,1996)。重视控制权的保留必然在融资中表现为偏好内源融资,过分依赖内源融资必然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因此,家族企业需要在企业增长和保留控制权之间做出权衡。
在家族企业中,控制权背后不仅仅是企业家个人的非货币效用,还牵扯到其他家族成员的切身利益,企业快速发展带来的货币收益的提高与引入外部股权融资造成的非货币收益的减少,构成了企业家“增长还是控制”的两难选择的约束条件。企业家不仅仅要权衡支持企业快速发展的外源融资带来的货币报酬和直接成本,还要考虑控制权稀释和丧失背后给自身和家族带来的损失,也就是外源融资的间接成本问题。货币收益的提高必须足够高,才能弥补企业家控制权稀释带来的非货币收益的损失和家族利益的损失,并满足外部投资者高昂的收益要求。而达不到这种高额报酬率和增长潜力的家族企业不会大量借助外源融资实现快速增长。为保留控制权和家族内部和谐关系,企业家有时会采取消极策略来让企业停止增长,或分立企业改成集团控制。
3. 家族控制对第二重代理关系的影响
民营企业中,家族股东是外部股东的代理人,家族控制企业可以使家族有较强的影响力,可以使企业按照其自身的愿望运行,企业主可以较为容易的享受在职消费和挪用现金流,甚至会侵害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家族拥有控制权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如发行具有不同投票权的股票,福特公司曾在一次资本额调整中,增加了福特家族的投票权,这引起了广泛的批评,认为公司董事会做出该计划以牺牲其它投资者的利益为代价增加了福特家族的利益。尤其是伴随着交叉持股和金字塔持股等多种手段的运用,家族控制大大加剧了第二重代理冲突。
中国社会是家族文化的典型代表,这一伦理的核心在于强调家(指家族)的价值。家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根本支配着其他人际关系。家在传统中国社会中,既有血缘关系,又有最为频繁的交往;既有最强烈的感情纽带,又有对等的工具性交换(如利益互补),成为一个以“自己人”为特征的关系类别。由于中国社会主要是由社会相似性产生的信任)——根据他人与自己在家庭背景、种族、价值观等方面的相似性多少来决定是否给予信任,弱化了其他方式产生的信任。因此,中国社会信任属于特殊信任,一般信任程度较低。[xiv]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一般信任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国家是这一公共物品的提供者。目前,我国相关民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违约的预期成本。如我国法律长期未明确私人财产不可侵犯,并且对侵犯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的判罚采取双重标准。这无疑大大增加了业主的代理风险,使委托-代理关系难以植根于民营企业,直接制约了企业规模的扩张。
由于缺乏有效的一般信任体系及其实施机制,民营企业寻找代理人的成本非常大。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同时,企业主和代理人既没有血缘、亲缘上的维系,也没有与之相匹配的专业能力,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企业在约束代理人上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此外,目前大多数代理人自身处于资本的原始积累期,代理人和企业主的目标函数存在很大的差异,发生败德行为的机率较高。业主为防范代理人的欺诈行为,不得不支付高昂的监督成本,这些都增加了企业的组织制度成本。所以,在民营企业中,普遍存在任人唯亲的特殊信任关系,这种现象也是家族基于市场和社会环境的不完善而采取的一种理性行为。
1. 家族理性与家族企业的信任
西方社会的信任基础是“信仰与伦理共同体”,信任单位是由原子式的“独立”的个人所组成的,是一种“个人理性”的信任。中国社会的信任基础是“血缘共同体”,是一种“家族理性”的信任。与“个人理性”的信任相反,“家族理性”的信任要求家族中的个人不能轻易相信“外人”。失信于外人可以,但不能失信于“家族”。失信于家族要受到家族的惩罚。失信于“家族”等于失去了生存的保障、失去了生命的“根”。一个对家长、长辈和家族都不尽责任和义务的人,一个对自己的家人都不守信用的人,有谁能保证他对家族以外的人会讲信用呢?“家族理性”的信任构成了特殊的信任关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其约束力——而且是有效的约束力——便是如果某人背叛了这种信任,就会遭到整个商业界的唾弃和放逐。”(彼德·德鲁克,1999,p157)
家族企业在处理两权是否分离的问题时,注定会遇到如何处理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本质也就是家族企业的信任问题。正因为经理人也同样怀着强烈的“家族主义”特殊信任取向,因而对“家族企业”和“他”来说,彼此都是“外人”,所以互不信任就是难免的,这样的考虑对彼此来说也都是理性的。
所以,家族企业的组织成员结构以企业主血缘关系为核心随着总规模的扩大,组织沿着血缘、姻缘、地缘、业缘、关系缘的方向,由近及远、由亲及疏地组成一个同心圆网状结构,也就是说,企业内员工大体上沿着同一家庭、同一家族、同一乡镇这样的顺序进入。企业主对于员工的态度和领导行为会依据自家人、自己人和外人的区分而大有不同,自家人有血缘关系自然是同心圆的核心圈层。而下属到底是自己人还是外人,则由三个标准确定:一是关系,即领导与下属的社会关系如何,如亲戚、同乡、师生、同学等;二是忠诚,即下属愿意效忠、服从领导及为领导牺牲个人利益的程度;三是工作胜任能力(郑伯壎,2000)[xv]。郑伯壎(1995)继承并发展了费孝通的差序格局概念,着重分析了企业经营者的员工归类历程:按照关系亲疏、忠诚高低和才能大小的标准,企业主可以将组织的成员归类为八种原型,分别称之为经营核心(亲/忠/才)、事业辅佐(亲/忠/庸)、恃才傲物(亲/逆/才)、不肖子弟(亲/逆/庸)、事业伙伴(疏/忠/才)、耳目眼线(疏/忠/庸)、防范对象(疏/逆/才)及边缘人员(疏/逆/庸)[xvi](图4)
我国体制转轨时期复兴的家族企业所奉行的家族主义不仅仅是一种文化价值的体现,同时还包含着强烈的实用和功利主义的价值原则。家族主义表现为一个具有工具意义(而不是终极意义)的价值观,因为其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经济价值,如抵御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利用机会、相互支持等。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信任结构表现为:内外有别、纵向秩序(Redding,1993)。这也是长期的文化实践的(重复)博弈结果,或者说,是一个长期博弈的均衡。
作为长期博弈的均衡结果,这种“内外有别、纵向秩序”的信任结构可持续发生作用,当以法律契约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残缺不全时,这种家族主义的信任规则自然就成为在夹缝中发展起来的私营企业创建和发展的支撑构件,导致关系成为当代私营企业及海外华人企业中的组织联结纽带,从而决定了家族式企业组织形式在华人社会及当代中国的盛行。
2. 聘用家族经理有利于形成合谋
(1)家族所有者与家族经理合谋掠夺中小股东利益
家族企业多数任命自家人担任公司的CEO,并且通过董事会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这样统一了所有权与经营权,极大程度降低了第一重代理成本。而且家族控股只要不是完全控股,有其他股东存在,就必然会有第二重代理问题,尤其是民营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持有为数不少的股份,家族成员担任CEO,使家族侵占中小股东权益变得非常容易了,家族成员间的利益是基本一致的,而且沟通成本极低,合谋更容易发生,而且合谋侵占的程度可能更严重。
(2)家族所有者与家族经理合谋对付监管机构
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法规,严厉打击非法侵吞上市公司财产的案件,大宗的关联交易都会引起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注意,要公开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和公司业绩状况,旨在降低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发生的概率。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家族企业任用自家人作经理层,打破了“囚徒困境”的信任困局,降低了泄漏合谋机密消息的可能性,必然提高了家族合谋蒙哄监管机构的积极性,通过隧道行为盗取中小股东财富。
综上所述,家族企业基于家族利他主义和信任的差序格局实施经营控制战略,在有效降低了第一重代理冲突的同时,加剧了第二重代理冲突,在经营的灵活性提高的同时,也使剥夺中小股东利益的效率更高,所以监管机构在促进民营企业上市的同时,应该加快完善外部治理环境,规范监管行为,为家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便利的同时,要兼顾和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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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原文出自Whyte, Martin King, The Chinese Famil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Obstacle or Engin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 1996, Vol.45, 1-30. 转引自 李新春、张书军主编:《家族企业:组织、行为与中国经济》,2005年,4-25页。
[ii] 王明琳、周生春,《控制性家族类型、双重三层委托代理问题与企业价值》,《管理世界》,2006年第8期,83-93,103页。
[iii] 详见: Baek, Jae-Seung, Jun-Koo Kang and Kyung Suh Park,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Firm Value: Evidence from the Korean Financial Crisi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4,71(2), 265-313. 苏启林、钟乃雄,《民营上市公司控制权形成及其影响研究》,《管理世界》,2005年第1期,131-136,145页。
[iv] 利他主义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先天性利他主义,即个体先天就具备的,可以通过基因遗传获得,是人类的本能;二是获致性利他主义,即群体基于宗教、党派等共同信仰产生,不需要任何回报;三是工具性利他主义,即将利他主义视为一种互惠交换,本质是开明的利己主义。家庭中的利他主义既可能是先天遗传的,也可能是基于共同的家庭信念(光宗耀祖等)而得到加强,还可能是为了扩大家族的工具性因素。
[v] Eshel
[vi]
[vii] 应焕红,《“家族制”与民营企业制度创新》,《浙江学刊》,2001年第5期,59-62页。
[viii] 王志明、顾海英. 利他主义、代理问题及家族企业. 社会科学战线,2004,(5),p43-44.
[ix] 自我控制问题(self-control problem)是基于人是非理性假设提出的一个命题,例如,人们普遍不欢迎别人指出其错误。尽管家族代理人是利他主义的,但他可能拒绝家族成员的良好建议,或者固执己见而引起决策失误。
[x] William S., Schulze, Michael H., Lubatkin & Richard N. Dino, Altruism, Agency, and the Competitiveness of Family Firms, Managerial and Decision Economics 23, 2002.
[xi] 王明琳、周生春. 《控制型家族类型、双重三层委托代理问题与企业价值》. 《管理世界》,2006,(8).
[xii] 朱卫平,《企业家本位论——中小企业所有权制度安排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245页。
[xiii] 参见 王明琳、周生春. 《家族金字塔控股结构存在原因探析》. 《外国经济与管理》,2006,(2).
[xiv] Platteau(1994)基于有限群体道德和一般性道德两种形态的道德,将信任定义为两类,即特殊信任和一般信任。所谓特殊信任是指对有共同经历、相互熟悉或有特殊关系的人的信任,而一般信任指对一般人的信任,两者共同构成了人际信任。
[xv] 樊景立、郑伯壎,《华人组织的家长式领导:一项文化观点的分析》,《本土心理学研究》,2000年第6期。
[xvi] 郑伯壎,《差序格局与华人组织行为》,《本土心理学研究》,199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