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4月中旬,去合肥参加了由深交所主办的“独立董事培训班”,颇为扎实地学习了四天。会后讨论时,大多在申讨当前独立董事制度的弊端和缺陷,有代表性的是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席丁平准老先生的意见,认为当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决不是“董事”,也不“独立”,这种怪胎的制度设计,生搬硬套国外的东西,在国内难以消化。欧美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国内上市公司当初的上市就是解困的思路,一股独大在所难免。独立董事是大股东聘请的,难以保持其独立性,钱也是人家给的,屁股决定脑袋也就自然。也有代表谈到在当前的监管局势下,凡是有独立董事签字的地方,都会有很大的法律风险,那么独立董事如何规避这种风险? 如何摆脱花瓶地位,发表独立意见,勤勉尽责? 如果这样,和大股东拧起来,势必前途堪忧;如果不尽责,出了漏子就会遭遇法律风险,轻则受到谴责,重则赔款甚至有牢狱之灾。 也有代表提议修改独立董事制度,成立独立董事专业协会,由协会派遣和发放津贴,摆脱大股东的控制。这些听起来不错的建议,最后的拍板权在证监会,什么时候出台也很难说。
 
     总体来看,当前的独立董事制度处境尴尬,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效果大家心中有数。如何从制度上重新修改设计,达成高质量的激励相容,形成较为完美的公司治理绩效。本质上就是利益和责任的重新分配,讲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未来的独立董事制度,肯定是要改,改向何方,利益的博弈和当权者的偏好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