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剥夺了我的工作权力!(附文3篇)


  日前,大学毕业生陈小姐到一家影视制作公司应聘策划岗位,她长相漂亮、身高1.69米,而且学的又是营销专业,在电视台实习过半年多,各种条件令招聘人员非常满意。招聘的主管人员人力资源经理又专门现场出题考了她一次,最后明确地告诉她“没有问题了,到下周一你去公司报到吧”。

  谁知,陈小姐高兴了没有两天,就接到了该公司招聘人员的电话,对方吞吞吐吐地表达了一个意思:“你的条件挺好,可惜不适合我们公司,对不起,你只能落选了……”陈小姐非常不理解,就不停地追问。对方实在没有合适的理由了,只得告诉她实话:“你的属相是老虎,而我们老板的属相是龙,他认为龙虎斗不吉利,所以最后他坚决不同意你进公司。人力资源经理替你争取了半天,最后还是没有结果。”

  陈小姐一听,觉得非常可笑,同时也感觉特别气愤:这是什么招聘要求啊?她无奈的放弃了该公司,重新去寻找工作。

  像陈小姐这样,在应聘过程中碰到过各种各样奇怪的就业歧视条件的并不在少数。记者在网上输入“就业歧视”4个字进行随机网络搜索,发现有十几万条信息,其中有大量就业歧视的案例,其中,身高歧视最为普遍,占据歧视案例的三成多。

  就业歧视“种类多多”就业歧视种类很多,像身高歧视、健康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属相歧视等,真是让人防不胜防,不少人因此经常失去就业的机会。

  其中,身高歧视是最普通的,凡是参加应聘的人可能都碰到过类似的问题。其实,你只要翻开招聘广告,就会发现不少企业在招人时,明确标明身高标准。比如,条件之一就是“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男性身高不低于1.75米”,对于为什么规定这标准,招聘人员会理直气壮的告诉你“公司就这规定,不符合标准坚决不要”。

  某名牌大学金融学硕士刘某,身高1.60米,虽然他品学兼优,但在找工作时,身高成了他无法迈过的门槛。他的求职意向是要去银行,在递交完了简历后,对方都对他表现出了很大的兴趣。可等到约见时,对方一看他的身高就高兴不起来了。往往是双方谈几分钟之后,对方就直言不讳地表明单位对身高有要求,男性的身高不能低于1.70米,否则,单位不会接收的。在屡屡碰壁之后,刘某无可奈何:“身高是爸妈给的,我也没有能力改变啊?何况,我经过努力拿到了硕士学位,难道还改变不了身高带来的影响?”

  健康歧视是令求职者最气愤的就业歧视。在上海一大学毕业的大学生王某谈起此事就怒不可遏,他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在上大学期间查出后,经过治疗身体已经没有任何问题。本来他想留在上海,可他在求职的过程中,却老是因此碰壁。有一家单位本来对他非常看好,经过试用已经同意和他签就业合同了。可在单位体检后,非常明确地拒绝了他,理由就是“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我们单位不能要你”。

  后来,他回到了老家山东,在济南找了一家单位。不过,他向单位隐瞒了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事实,在体检时找了一个哥们代替他抽了一管血。

  性别歧视中,受到伤害最多的是女性朋友。你到招聘现场看看去,“只招男生”的牌子到处都是,更有甚者标明“不要未生育的女士”。吴女士就是这个规定的受害者,她有着财务工作的5年经历。几天前,她看一家药品公司招财务人员,就前往报名应聘。在顺利地通过面试后,她被告之次日上班并办理手续。吴女士应约来到该公司,负责人在给她宣布待遇、劳动纪律和内部管理规定后,特意告诉她说,由于公司的人手有限,而且需要长期稳定的财务管理人员。公司有个规定,吴女士在工作的两年之内不能生育,否则,将被视为违反劳动纪律予以相应的处罚。

  吴女士表示公司这样的条件实在有些不近情理,甚至有些歧视性质。但是公司负责人声称这个条件针对所有的女员工,不可能为了一个人而改变。同时告知吴女士可以好好考虑。“免得到时双方都麻烦。”因为这两年正好想要孩子,吴女士最后只能放弃了这份工作。

  据了解,像这种情况,女性应聘者经常碰到。某高校的外语系负责人说,同等条件的应聘者,单位肯定会选择男性,即使条件稍逊于女性,男士也会被优先考虑。一个重要原因,女性总得生孩子,休产假,带孩子也得分心,男同志就让人省心多了。

  近几年来,就业歧视开始花样翻新,相貌歧视、属相歧视、出生地歧视、血型歧视等频频出现,成为求职者的就业暗礁。

  求职者少有人较真

  近几年来,有求职者在遭受就业歧视时,勇敢的拿起了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了说法。像在湖南、广东等地,就接连发生了几起这样的官司。可是,从绝对数量上来说,这还仅仅是个少数。那么,求职者为何不拿起法律武器,对这种现象说不呢?!大多数的求职者在碰到这种情况后,采取的态度多是“惹不起但躲得起”。

  对此,一位姓赵的女士告诉记者,这种现象在我国是非常普遍的,大家已经约定成俗了,招聘单位的人认为这是理所应当的,所以做起来也就理直气壮,你和他们商量,根本没有任何结果。如果你真较真,他们也不太害怕,因为对许多歧视,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你很难打得赢官司。退一步讲,即使你能打赢,法院判你可以去这样的单位,可对方还是可以用其它理由拒绝你啊,这样看来,不是很没有意思吗?

  “这种无理的规定确实让我们很受伤,但你能有什么办法?如果不能改变,就要去接受。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看,现在是买方市场,出现这种情况无可厚非啊。”另外,不少人表示,讨说法是要浪费大量时间的,与其费这个功夫,生这样的气,还不如抓紧机会再找一家呢?

  求职者不去积极反对,大家对就业歧视熟视无睹、忍气吞声。相反,用人单位倒觉得理直气壮了:这是正常要求,怎么算歧视?公司就这规定,看不顺眼你可以不来啊!

  专家呼吁立法反“就业歧视”

  有关部门对我国就业歧视进行了整体分析,发现占歧视案例35%的是身高歧视,多以男性1.68米,女性1.58米设限,并且多发生在事业单位;健康歧视居第二,社会对乙肝等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多为一种对病毒的心理恐惧;女性性别歧视列第三,目前的性别歧视逐渐升级到“婚育歧视”;相貌歧视和年龄歧视并列第四,相貌歧视多发生为对女性的容貌要求,年龄歧视以35岁为分界线。

  对此,我国许多有识之士纷纷提出应该立法反对就业歧视。其中,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周洪宇2004年3月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建议”;2005年3月又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进一步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肯定了周洪宇的建议,将向全国人大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并为防止就业歧视现象采取了四大措施。人事部也对建议中针对公务员招录中性别、身高、乙肝病毒携带者等涉嫌歧视的反映给予重视,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人事部、卫生部拟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草稿的意见,对录取公务员体检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取消了身高、相貌等外在因素及残疾方面的限制,对乙肝作了比较科学的表述。

  相关链接:

  国外:公开歧视要遭起诉


  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几乎找不到公开的就业歧视的案例。招聘启事中很少看到对年龄、性别、种族、身体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雇主们很清楚,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被扣上就业歧视的帽子。就业歧视承担的赔偿可不轻,公司越大赔得越多。

  2004年,塞克马戏团的空中体操运动员马修,被检查出艾滋病病毒呈阳性而遭辞退。马修向美国“公平就业委员会”投诉。委员会经过调查认定,塞克马戏团违反《残障人士法案》规定,不仅裁决马戏团对马修赔偿60万美元,还要求该马戏团任命一名公平就业执行官,负责对所有员工进行有关公平就业法律方面的培训。

  华尔街瑞士银行的一名雇员祖布·雷克女士,因被男上司认为“又老又丑不能胜任工作”而遭解雇。祖布·雷克女士提起歧视诉讼,法院判决瑞士银行付给祖布·雷克女士2900万美元赔偿金。□

  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形成大量的“离乡背井”异地寻求发展机会的流动人口。而我国又是一个重视亲情的国度,人们休假的目的很大程度是希望与亲朋好友团聚。所以,在人们休假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的时候取消黄金周,必然带来人们的不适合焦虑。

  延伸阅读:

  就业不能承受歧视之重


  在现代人权观念中,劳动就业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对一个健康正常的成年人而言,只有劳动就业权得到保障,其生存权、发展权也才有保障。基于这一认识,当今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政府,都高度地关注民众的就业问题,不仅要保持经济快速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而且要依法制裁就业歧视,实现公民就业公平。

  从经济学角度看,就业歧视是一种不合理且带有偏见的资源配置行为,会损害劳动者的工作机会和就业权利;而从社会学角度看,就业歧视会使弱势群体进一步陷入困境,从而酿成社会不稳定性因素。因此,就业不能承受歧视之重。

  就业歧视目前在我国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尤其是面对依然严峻的就业形势,就业歧视问题更加需要引起重视。在劳动力供大于求、工作岗位供不应求的条件下,劳动者处于被动和被选择的地位,其就业权益也极易遭到损害和侵犯。

  我国既是WTO成员,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而这两个组织中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就是消除就业歧视。由此可见,积极消除就业领域中或明或暗的任何歧视,保障每一个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待遇平等,是顺应国际潮流的切实之举,当然,更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毕竟,就业是民生之本。

  附文:

  反就业歧视亟需立法


  这两年,在中国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招聘会上,几乎所有的招聘单位,都要求应聘者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这不是在跟大姑娘要孩子吗?可中国的就业歧视就如此荒唐,如此离谱,如此有悖天理人伦,如此无处不在。

  在中国,你才35岁,如此年富力强,便己无法找到工作了。更不用说四十五十,这样的就业歧视,你还能隐忍不发吗?我们该不该制定中国的《雇佣年龄歧视法》?

  轰轰烈烈的2006年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大幕,在2005年的冬天,便己早早地徐徐拉开,总数再创新高的413万,比中国的250万海陆空大军,还多出一百多万,2006年毕业的中国大学生己开始涌入人才市场。

  那是一场真正的战争。只要你到每年春天在全国各地,尤其是各省会城市最大的体育场召开的,每年一届的综合性大型人才招聘会上去看看,看看那人头攒动、摩肩擦踵、呵气成云的场景,你就会明白,这样的定义一点都不夸大其辞。

  而全国各地的政府人事部门和他们主管的人才市场,之所以对如此乱糟糟的,效率低下,成功率仅有5%的大型综合性的人才招聘会乐此不疲,是因为他们会从每次召开的人才招聘会上,拿到巨额的入场费,无论是招人单位还是求职的学生,谁进场都得掏钱。至于效率如何,那是别人的事儿。

  连续三年,中国的大学生一次就业率一跌再跌,2004年居然跌破了50%。是因为中国的入才资源过于旺盛,钵满盆盈了吗?不对,2005年之春,中国爆发了破天荒的农民工短缺,可大学毕业生却依然严重过剩。

  地球没有变暖,2006年,吝啬的春天没有将一丝暖意,分给中国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们。

  那么,是因为中国的大学生太多了吗?在美国和日本,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数,占全国总人数的比重,分别为35%和23%,而我国仅为5%。显然,我国的大学毕业生不是太多,而是太少。

  就业歧视的一个笑话

  关于就业歧视,让我们从网上流传的一个笑话说起:

  考官:你有男朋友吗?

  应聘者A:有。

  考官:他很有钱吗?

  应聘者A:不是很有钱。

  考官:对不起,我们不能用你。因为你的工作要和钱打交道,我担心你经不起诱惑。

  考官:你有男朋友吗?

  应聘者B:有。

  考官:他很有钱吗?

  应聘者B:是的,他有一家自己的公司。

  考官:对不起,你男朋友的公司都不用你,我们就更不能用你了。

  应聘者B:可是,他的公司里没有适合我的职位呀。

  考官:那你是学什么专业的?

  应聘者B:秘书。

  考官:对不起,我们还是不能用你。漂亮姑娘会影响我们经理工作的心态平和。

  应聘者B:可是,我并不漂亮呀?

  考官:那就更不行了。如果你长得不漂亮,经理不会对你有兴趣的。

  读了这则笑话,您笑得出来吗?当你在咀嚼这样的笑话的时候,你会不会有一种“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感觉?你会不会有一种无助无奈的感觉?你会不会为中国法制而悲哀?如果到职场求职的是你的孩子,你还会保持沉默吗?你还能保持谦谦君子的风度吗?

  就业歧视己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

  2005年12月,CCTV对就业歧视进行了一个网上调查,结果显示,有74%的求职者遭遇过就业歧视。

  在中国的就业市场上,90%以上的招聘广告均含有歧视性条款,包括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乃至身体歧视如身高、相貌等等,就业歧视正在愈演愈烈。不立法明令禁止,便会损害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发育与成长,进而带来更为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同时也会严重扭曲人力资本投资的正常行为。

  在中国,就业歧视花色品种之多,让人几乎不可思议。

  而让人最不能容然的是,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中,竟然所含的公开的露骨的就业歧视条款最多。按理说,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应当是最守法的考试,如果国家公务员的考试都充满了就业歧视条款,又如何示范天下?

  据厦门大学调查显示,在相同条件下,女毕业生就业机会只有男毕业生的87.7%。许多招聘会上,不少用人单位打出“只限男生”、“男生优先”的招聘条件。

  反就业歧视究竟有法无法?

  于是,在中国,说反就业歧视无法可依,不对。在中国的《宪法》和《劳动法》中,都有公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权的规定。《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于是,在中国,说反就业歧视无法可依,不对。说反就业歧视有法可依,似乎也不对。因为这些法律规定又仅有理论上的意义,无法进入司法审判程序。既不能使被侵权的原告受益,也不能使侵权的被告因违法而受到处罚。

  那么,让我们来看看立法相对完善的发达国家,是如何立法以反就业歧视的。

  美国的反就业歧视

  在美国,如果政府在招收公务员,或者企业招收员工时,规定35岁以上的国民不准报考,会有什么后果呢?

  在美国,我们居然无法找到这种公开的就业歧视的案例。因为在美国任何政府部门在招收公务员,或者企业招收员工时,不敢如此露骨地挑战法律。

  在美国,在司法机关设有“公平就业委员会”。中国有吗?

  目前,在美国、英国都设有此类专门针对就业歧视的机构,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平均每年处理超过70万件就业歧视控诉案件。

  在美国,找不到公开的就业歧视的案例,我们不妨来看看他们对隐性歧视(不见诸文字的就业歧视)的态度:

  2000年6月,就职于巴博汽车销售公司的7名阿富汗籍员工,被许多同事称为“恐怖分子”。公平就业委员会经调查认定,巴博汽车销售公司伤害他人自尊,违反《民权法案》,必须赔偿7名穆斯林员工55万美元。

  隐性歧视责任尚且若此,谁还敢公开歧视?

  最近,在美国刚刚审结了一个就业歧视的案例:

  祖布雷克女士曾是华尔街瑞士银行的一名雇员,三年前因被男上司认为“又老又丑不能胜任工作”而遭解雇。祖布雷克女士提起“性别歧视”诉讼,日前,这场长达三年的诉讼终于结束,法院判决瑞士银行付给祖布雷克女士2900万美元赔偿金。

  与此同时,国内也发生了一个类似案件。

  尚在公务员试用期内的唐女士,因怀孕而又不愿按领导要求做人流,被取消录用资格。(在美国,没有任何一个用人单位,更不用说必须带头守法的政府部门,敢提出如此有悖人伦的要求。敢如此明目张胆地以身试法。)唐女士遂以“遭受性别歧视”为由提起诉讼,但只索赔象征性的1元钱。可就这1元钱的象征性索赔,也未必会获得法律支持。

  1元人民币与2900万美元,折射出的,是我们在保障公民平等就业权利上与西方的差距。

  瑞士银行被判付给祖布雷克女士2900万美元是一种惩罚性赔偿,这样的惩罚足以让任何企业都要分外小心就业歧视这根高压线。

  2900万美元的巨额赔偿,这样的赔偿,如果按照中国的法律,仅从经济损失,包括精神损失上衡量,当然是不对等的。因之,在中国,这样的赔偿绝无可能。会被法院认为是“不当得利”。

  但美国的法律惩罚性赔偿,则基于如下原则:权利歧视是最严重的侵权。而法律的制定总是以普世的价值观为基础,在美国,就业歧视首先为主流价值观所不容,被看成与种族歧视一样的罪恶。

  因为性别,因为怀孕,就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或扫地出门,这在美国,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

  美国报纸上的招聘广告,大都只写明职位、报酬等,至于年龄、性别、种族、身体健康、宗教信仰、国籍、家庭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则很少看到。即使面试时,这些问题也都被排除在外,雇主们很清楚,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涉嫌就业歧视,成为被告。

  成为被告并不可怕,即使被判赔偿也不可怕,可怕的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动辄天文数字,公司越大赔得越多。

  可中国所缺的,恰恰是这个。

  造成就业歧视泛滥的重要原因,是用人单位自主权被无限扩大。

  在西方国家,用人自主权不是一个无限的权力,它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在美国,按照法律,雇主招聘时不可以对年龄、肤色、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国籍、个人身体素质、家庭状况等提出问题,甚至在面试时所提问题,也不能涉及这些内容。

  美国1967年颁布的《雇佣年龄歧视法》明文规定,歧视40~65岁求职者是违法行为。在招募广告上指明招聘“成熟的”求职者,也是违法行为。

  这两年,在中国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招聘会上,几乎所有的招聘单位都要求应聘者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即“成熟的”求职者)这不是在跟大姑娘要孩子吗?可中国的就业歧视就如此荒唐,如此离谱,如此有悖天理人伦,如此无处不在。

  在中国,你才35岁,如此年富力强,便己无法找到工作了。这样的就业歧视,你还能隐忍不发吗?我们该不该制定中国的《雇佣年龄歧视法》?

  反就业歧视亟需立法

  关于反就业歧视入法,连续三年,全国人大、政协会议上都有代表和委员提出建议。但至今尚未被纳入立法范畴。

  从立法上铲除就业歧视,己是中国的当务之急。应在《宪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内容,并制定独立的《反就业歧视法》。

  积弊已久的就业歧视不但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是社会和谐发展中的一股逆流,也与我国经济融入全球一体化不协调。

  从司法层面上应建立相应机构,如“公平就业委员会”,以保障劳动者就业平等合法权益的实现。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将承担以下职责:对就业歧视作出认定,对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协商、调解,研究公平就业政策并提出建议,提供有关就业歧视的咨询服务等,并可为受害人准备起诉书,代表参加诉讼。

  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是基本的人权构成的核心构件之一。如果这样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又何言法制中国,中国法制?

  应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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