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必须用供求规律来解释


有人认为,房价过高不能“简单地”用供求规律来解释http://www.chinavalue.net/NewsDig/NewsDig.aspx?DigId=13583。而我认为,房价恰恰是比普通商品更能唯一地用供求规律来解释的价格。普通商品价格涨跌,西方经济学的解释是供求关系,供给方面由生产者的边际利润决定,需求方面由购买者的边际效用决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否认供求关系对商品价格的影响,但他认为商品价格波动的核心是商品价值,最终是由耗费的社会劳动决定的,供求关系是使商品价格围绕价值核心上下波动的动力。这就是说,普通商品价格变化除了用供求关系解释外,还可以用劳动价值论解释。而房产价格,其主要构成要素是土地价格。土地不是劳动产品,因而不具有价值,那么土地的价格是由什么决定的呢?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中,地价乃至地租(这里笼统地指绝对地租,不包括级差地租,级差地租是由不同等级土地的生产率差异决定的)最终是由农产品的供求关系决定的。这就是说,无论西方经济学还是马克思经济学,都唯一地以供求关系来解释土地的价格从而房屋的价格。

 

供求关系规律,既有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也有垄断竞争乃至垄断条件下的表现形式。我国房地产价格上涨,正是垄断条件下的供求关系表现形式。这个垄断厂商,并非房地产企业,中国有上万家房地产企业,仅北京就有几千家,没有一家具有垄断地位。土地的提供者--政府,则是最终的垄断厂商。

 

从需求方面说,正是巨大而不断增长的需求,拉高了房地产价格。需求=需要+支付能力。回想80年代及以前,城市人均住房不足5平方米,但没有支付能力不能构成需求。现在经济发展了,人们收入提高了,有了支付能力。此外,大学生毕业要留城,独生子女的家长倾其所有帮助子女买房;农民工进城不少成了气候,从原来赚了钱回老家盖房变为在城里买房。这些都使潜在的需要转化为真实的需求。至于投资需求,则是房价高升派生的现象,如果房价不上涨这么快,就不会有过多的投资需求(但不能排除即使投资房产的收益相当于或低于市场利率仍然有人投资房产,比如用于出租养老)。

 

从供给方面,得从两方面说:一是掌握土地资源“闸门”的政府起初确实没有意识到需求是如此强大,而错误地把房价上涨归结于“投资需求”和“房地产商暴利”,以至于在“宏观调控”中将抑制“房价上涨过快”与“房地产投资过旺”相提并论,企图用提高交易费用和“公布成本“等舍本求末的手段扬汤止沸。至于地方政府以抬价为目的的控制土地供给与房产投资者的情形相似,则是房价不断高涨过程中才出现的,起初政府官员头脑里并没有这根弦。另一方面,土地不是劳动产品,并不等于它没有成本。政府征用农民土地,补偿金至少不能低于土地对于失地农民的机会成本;经济发展了,不能不让农民兄弟分享发展的成果,农副产品价格不断提高,城郊土地的成本也会越来越高。征用城区的土地,则要支付拆迁费用,房价高升,拆迁费用势必水涨船高。本段要说的是,土地供给的限制,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但在政府主观方面,我并不认为政府没有降低房价的能力。征用农民土地卖给房地产商毕竟还有较大的价差,政府多征些地,使土地的需求与农民的机会成本达到均衡(即政府不吃价差),会使房价在目前水平上有很大幅度的降低(从“小产权房”的价格可以证实这一点)。但是即使政府放弃赚取价差的“一己私利”,仅从城市人口规模、交通、能源和水资源供给能力等方面考虑,它能不能、愿意不愿意这样做大可怀疑。比如北京,在五环以外增加几个像天通苑、回龙观那样的大社区,用轻轨连接起来,我不信房价下不来。但是北京新建房中很大一部分被外来人口买走也是不争的事实。降低房价会使外来人口继续大量涌入,北京能承受得起吗?北京市这样,省会城市也会是这样;省会是这样,下面的市、县城都存在这个问题。因此我估计,地方政府虽有降低房价的能力,但没有动力。

 

这是不是说房价问题没法解决了?也不是。低收入阶层住廉租房,普通商品房靠市场调节,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照着做就可以了。如果一个城市商品房价格过高,使得高素质人才都无法承受生存成本,一个理性的政府应该在上述可操作空间(价差)中进行调节,直至给予地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