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赡养义务与父母的房产


  子女的赡养义务与父母的房产


  写下这个题目,是因为,现实中虽然比例不高、但也绝非特别罕见:内地的某些不孝子女——农村、城镇都有,农村居多,以种种小手段推脱赡养年老父母的社会责任。而父母们的财产主要是房产,早已转给子女所有。这样的老人几乎都处于一无所有的困境。有没有好的办法呢?这是既关乎社会传统习俗的改变,也关乎社会管理的重要事情。

  记得还是很久前,看过新加坡的一部电影,名叫《至爱亲朋》,整体架构似乎取法于巴尔扎克的《欧也尼•葛朗台》。大意是,某位历经艰辛事业有成的商界人士,当其步入老年时,主动将企业财产等全部家当分赠儿女们,并由儿女们打理。最终老人贫病潦倒,并在没有一个儿女理睬的凄惨境地中死去。这大约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电影。当时冒出的想法就是:假如企业的资产尚未遗赠给儿女们,当不至于如此下场吧!

  目前香港这方面的情况,从偶尔报道的社会新闻的遗产争执可知,广有资产的富户,遗嘱形式处置资产已相当普遍了。我想,如果依然采取在生前将巨额资产交由子女继承,其中一些人仍难免落得凄凉下场

  反观内地,之所以极个别不孝子女有恃无恐,其中一个十分重要原因,是父母的房屋等重要资产早早就已分到了子女名下。这在若干年前,或许是很难改变的现象,现在可以说正处于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别的不说,目前内地房地产价格的暴涨,即使对广大的尚不够发达的农村地区,也是非常瞩目和重要的现象。按照我国农村和城镇尤其是农村的实际情况,父母怎样处理自己的房屋等家庭财产比较好呢?遗嘱方式自然很好,这意味着,子女们在父母生前并不能从法律上取得对房屋及其他大额财产的所有权。但大量采用此种方式,短期内恐难以实现。目前我国的县及县以下政府,对农民家庭的影响力还是很大的,司法援助也已在不少地区施行。我想,采取折中的协议方法,是可以普遍推行的。设想,父母的一套房产(因为有的父母有两套以上房产),以协议形式,归某位子女使用;条文明确,只有当父母过世后,才允许作所有权转移。这是一种制约子女的有效办法。以往的社会实践已告诉人们,指望所有人都自觉地遵守社会公德,那是不现实的。要知道,即使有百分之几甚至千分之几的不孝子女想出歪门邪道不尽赡养义务,不仅当事父母面临维生困境,对社会整体的正常生活,也是一种极为恶劣的现象。预先从制度层面设防,是明智的。而社会习俗的改变是需要引导的。从长远讲,打消子女们盯着父母们的财产的中国传统观念,立足于自立、自强,则是根本性的。而且,当今中国社会实际也是处于急速变化之中。例如,只要确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司法实践已经认可将财产捐赠社会或给予非亲属人士的正当性。

  2008-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