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计入投资成本(不属于投资)的相关费用
企业发生的与投资有关,但不是直接发生于投资业务本身的咨询费、审计费、资产评估等费用,不属于投资的相关费用,不计入投资成本,而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三)股权投资中的应收项目
企业初始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支付的股息和已实现的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已作为前任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确认并征税,对企业而言,属于垫付款性质,应减少投资的计税成本,这一点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相同的。
(四)现金投资的计税成本
企业可以用现金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符合现金特征的票证)购置投资;可以用非现金资产换取投资;也可以用上述两种方式的结合取得投资。企业以现金资产购置投资,所取得投资的计税成本是指实际支付的全部现金资产的金额。
(五)非现金投资的计税成本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换取的投资的计税成本一般以交易中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格)为基准,加上交易中发生的其他税费后确定。除企业改组、企业清算等特殊情况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换取投资,必须在有关交易发生时确认非现金资产交易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交易中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其原帐面计税成本(或调整计税成本)的差额,应计入交易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反之则确认为当期的损失。
三、股权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
(一)投资的概念
投资是指经济主体(国家、企业、个人)以获得未来货币增值或收益为目的,预先垫付一定量的货币与实物,经营某项事业的经济行为。
(二)股权投资处置收益
1、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概念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摘自国税发[2000]118号)
2、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收益)计征所得税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税发[2000]118号)
(2)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收益,应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出售或转让有价证券而发生的损溢,应作为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处理。
(摘自国税发[1998]097号)
企业发生的与投资有关,但不是直接发生于投资业务本身的咨询费、审计费、资产评估等费用,不属于投资的相关费用,不计入投资成本,而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三)股权投资中的应收项目
企业初始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支付的股息和已实现的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已作为前任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确认并征税,对企业而言,属于垫付款性质,应减少投资的计税成本,这一点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相同的。
(四)现金投资的计税成本
企业可以用现金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符合现金特征的票证)购置投资;可以用非现金资产换取投资;也可以用上述两种方式的结合取得投资。企业以现金资产购置投资,所取得投资的计税成本是指实际支付的全部现金资产的金额。
(五)非现金投资的计税成本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换取的投资的计税成本一般以交易中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格)为基准,加上交易中发生的其他税费后确定。除企业改组、企业清算等特殊情况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换取投资,必须在有关交易发生时确认非现金资产交易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交易中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其原帐面计税成本(或调整计税成本)的差额,应计入交易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反之则确认为当期的损失。
三、股权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
(一)投资的概念
投资是指经济主体(国家、企业、个人)以获得未来货币增值或收益为目的,预先垫付一定量的货币与实物,经营某项事业的经济行为。
(二)股权投资处置收益
1、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概念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摘自国税发[2000]118号)
2、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收益)计征所得税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税发[2000]118号)
(2)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收益,应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出售或转让有价证券而发生的损溢,应作为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处理。
(摘自国税发[1998]0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