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和“计薪日” 劳动权益保障常识


  “工作日”和“计薪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2007年12月14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其中:

  月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月)=20.83天/月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月工作日主要用于判断是否加班,即标准工时的员工,每月单位安排员工工作超过20.83天,超过部分就属于加班。

  而月计薪天数则作为折算加班费的标准,即计算加班费的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要按照计薪日来计算。

  因此,今后计算加班费的工资折算,首先要用上月工资除以21.75天,计算出日工资,然后再除以8小时,计算出小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