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不是万能的
九木
陕西近日制定了《关于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办法》,将是否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纳入党政部门依法行政考核量指标。《办法》用新的标尺、新的机制考核依法行政、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工作实绩,衡量依法行政成果,在全省引起了强烈反响。(2月25日 光明日报)
通过考核来推进依法行政无可厚非,用刚性的制度来规范人们对法律文书的尊重也情有可原,但是,将考核作为解决法院判决执行难的对策性措施,则值得商榷。众所周知,一些政府部门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根本原因,不仅是行政部门对于法律缺乏应有的尊重,对待法院判决置若罔闻,更主要是法院面对行政机关的不执行缺乏强有力的手段。
所以,解决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在于健全完善相关保障落实的制度,而不应指望权力机关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行政机关内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自然应当自上而下倡导和形成尊重法律、尊重判决、尊重法律文书的风气,这些是“软任务”、“软环境”,需要长期耳濡目染才能完成,一味地将它量化成硬指标纳入考核,是考核依赖症的体现,还容易陷入不能自圆其说的泥浊。因为,行政考核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奖惩和激励方式,其本质是通过权力来监督和约束权力,通过行政考核来推进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无论成功与否,都难免处境尴尬:倘若由于种种原因使考核形同虚设,那么法院判决执行难的局面将仍然难以摆脱;倘若取得了实际效果,那么,通过法律途径都没有解决好的难题,现在却通过行政手段迎刃而解了,结果将推导出“权大于法”的尴尬困境。
基于此,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中也没要求列入行政机关政绩考核,而是希望提高执法水平,加大宣传,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共同参与,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缓解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要政府和法院信息共享,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执行效率等。
因为,考核不是万能的。打分也好,考核也罢,这些都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用这样的手段解决执行难,也只能是治标不治本。法律的权威必须维护,法院生效的判决必须落实,拖延或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责任人必须依法给予严肃处理。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配套实施行之有效的保障制度,既要赋予法院一定的依法强制执行的权力,又要加重对违法行为的惩罚,让那些违法者付出必要的成本,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才是维护法律权威的治本之策,才是依法行政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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