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乱时代的价值观点


十九世纪中叶是一个动乱的时代。很难说不是因为那些古典学派的批评家之间的论战和人们日益激烈的对资本主义现存制度的批评——包括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一些作家开始了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资本利润的正当性和价值理论进行反思。西尼尔、巴师夏和约翰·穆勒,就是这一时期众多作家中的代表人物。他们或试图寻找资本报酬的正当性,1或试图调和资本家和工人的对立,或倾向于社会主义的某些视角。在这期间,西尼尔提出了“节制(欲)论”,认为利润是资本所有者节制即牺牲享乐的报酬;巴师夏则告诉人们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在利益上是共同的、一致的,他们之间“最为巧妙的、最为公平的分配应该是通过顺乎天意的法则的智慧,在自由与自愿交易的支配下进行”;[1]214至于约翰·穆勒,则一方面主张通过法律手段来尽可能地缩小贫富差别,2一方面认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私有制是必要的——尽管他不曾明确指出未来社会能否消灭这种制度。不过,他认为如果可以冒险作一下推测的话,那么人们所做出的抉择只能是看哪一种制度会给人类带来更多的自由和自主。

 

一,西尼尔

 

1.价值

西尼尔认为价值具三个要素,即效用、供给有定限和可转移性,并且他认为:

“效用指的并不是我们称之为有用事物的内在特质;它所指的只是事物对人们的痛苦与愉快的关系。来自各个事物的痛苦和愉快的感受,系由无数成因所引起,所变更,是刻刻在变化的;因此,各种各样的物品对各种各样的人说来的相对效用,会有无穷无尽差异,这种差异就是一切交换的动机。”[2]18

这里的效用显然不是指物的自然属性,而是社会属性或社会使用价值;其内在特质,显然是一种自然属性即自然使用价值。这里的各种成因,就是人的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的内容;而其变化或变更,则正在于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存在。

对于供给有定限,其实就是事物的稀少性。

而可转移性,不过是指唯可交换物才具有价值,价值终归要通过商品之间的交换关系表现出来。既然人们要转移让一物,那么此物必需要对他人有效用才成为可能;如果此物不是稀少的,人们也不必非得通过交换而获得之。可见三者是内在统一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可转移性实际上是相应所有权的可转移性,而未必一定是物本身的可转移性;没有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就没有对物本身的支配,3从而效用也就归于无用。

西尼尔暗示,物的供给有限性,是其对需求者的可以现实支配的有限性,而不是其各种形式存在的有限性。西尼尔还正确地指出:“我们对数量可以增加的那些商品用供给有定限这个词作为一个比较说法时,指的是限制各该商品供给的阻力的比较强度。”[2]20显而易见,这种阻力越大,人们对物的支配能力相对就越小,而这种阻力恰恰是需要人的劳动来克服的。4西尼尔指出,商品供给的增加,非人的努力而不可得。至少在现存的——确切地说是可预见的状态下毫无阻力而获得之物,显然不属于这种“有定限”的要求,从而无价值。

显然,人类努力的结果,要么相对倾向于通过事物的量的多少而表现出来,要么相对倾向于通过事物的质的不同表现出来。不同的事物,因为取得之的困难程度不同,所以获得同样的单位量,人们付出的努力总会不同。获得相对容易的,唯有通过物的较多数量才能表示努力的较大;获得相对困难的物,只需通过较少的量就可以使之获得相应的表示。而为了防止人们通过垄断以使较少的努力获得必须以较大努力才能获得的那种利益,则竞争是必须的。这正如西尼尔所指出的那样:

“在平等竞争的情况下……生产出来的商品是按照其生产成本出售的,也就是说,其价格等于生产所需要的劳动与节制的总和,或者换个比较通俗的说法,其价格相等于为了使生产者愿意继续努力所必须支付的工资与利润的总量。”5 [2]157

由此可以看出,这三个要素除了包含着对劳动和满足需求的必然要求外,还暗示着需要以某种正义原则作为客观的价值评价的条件。对于这个正义原则,我们从他在另外的讨论中也可以看出来。比如,他指出劳动者的“生产事业进行时所获得的自由程度”[2] 271是决定劳动生产力(这影响着劳动者的收入)的一个因素,而一种不合理的政策所造成的人们收入的差别,等于“压迫和抢劫”;[2]271他还认为不合理的赋税同样会对普通劳动者的收入产生不利影响,他说:“不必要的赋税,实行时即使是出于无知,也是一种劫夺或欺诈行为。有些赋税实行时的目的比它的手段为害更大,有些赋税以抢劫和勒索为手段时会造成更大的危害。”[2]272他认为如果政府行为能够以正当的职分或必要的劳动为限——这种劳动实际上是为劳动人民的利益的劳动,那么劳动人民用以支持政府人员生活的赋税“就不一定是对其工资的扣除,而是一种支付方式。”[2]274显而易见,要想避免这样的弊害,必须要有一个民主的政府。西尼尔虽然没有明确地进行这样的阐述,但他的观点却暗含着这样的逻辑。

西尼尔指出,在价值的三个要素内,以供给有定限最为重要,“它对价值的影响的主要根源是人性中的两个最有力的要素:喜爱变换和喜爱体面。”[2]24在此基础上,他认为人们“所想望的主要不是在于量的增加,而在于内容的多样性。”[2]25并且还指出物品的数量对于需求者的效用,呈相反方向变化。

西尼尔认为,人们的需要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地变化着的,并且这种需要是一个从单纯的生理满足向复杂的心理满足的扩展过程。由此可见,西尼尔至少是朦胧地意识到,商品的效用绝非是人们的主观评价那么简单——这种效用评价是有着相应的客观基础的。

我们注意到,西尼尔对于价值的定义并不曾明确提到劳动与之的关系,他说:价值“指的是两种物品之间交相存在的一种关系;说得明确些,这种关系就是,在交换中用另一物品的某一数量所能取得的这一物品的数量。”[2]29但是,当他说到确定商品的相互价值(交换价值)的原因时,却指出“任何两种商品的相互价值并不取决于各自投入市场的数量,而是取决于就各个情况说来各自反抗其数量增加的那些阻力的对比力量。”[2]31。前面我们已经指出,对于西尼尔而言,克服阻力显然要通过人的劳动才能实现。因此,似乎并不是西尼尔忽视了劳动之于价值的关系,而是他把之当成了不言自明的事物。6

然而,情况并非如此简单。其实西尼尔认为“任何其他限制供给的成因也足以构成一种物品的价值,这是和其生产中需要的劳动同样有力的促成因素。”[2]44显然,这里的对物品供给的限制意味着物品所具有的稀少性,这样,西尼尔就以近于相同的形式与李嘉图、以另外一种形式与詹姆斯·穆勒和麦克库洛赫在这个问题上保持了一致——只是他明智地没有如后者那样滥用劳动这一词语。为了支持这种观点,西尼尔这样说道:

“如果我们能够设想一个没有劳动而价值依然存在的事例,就可以证明对价值说来劳动并不是必要的。如果我在海滨闲逛,无意之中拾到了一粒珍珠,这粒珍珠难道没有价值吗?” [2]43

西尼尔的这个问题是很有意义的,由于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是另外文章的一个重要部分,所以在这里我们只是简单地指出三点:一,西尼尔显而易见地混淆了自然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区别,决定商品价值的是生产商品的社会劳动而不是自然劳动(某种情况下可称之为个别劳动);二,他没有注意到,劳动价值论在逻辑上与这种偶然性是相容的,而通过这种偶然性所获得的价值是与一种所有权的社会意义密切相关的;没有这种所有权,就不能取得这种偶然获得物的价值,而取得所有权或其产生的情境,又是一种人类行为或者说是劳动的结果(节制的观点完全可以解释所有权问题)。正因如此,西尼尔认为自然要素比如土地的所有人是不劳动的,他们“只是伸出了双手,接受社会中其他人们的贡献。” [2]138于是,他的价值论便在不知不觉中融入了要素价值论的成份,从而认为地租是“幸运的赐予或自然的赐予。”[2]142这样,西尼尔只不过是以另外一种方式重复着与马尔萨斯相类似的观点。

西尼尔认为人们是为了取得自然要素的生产力而支付地租的。他没有考虑,这种纯粹的自然生产力若是与所有权的积极方面无关,那么对自然生产力的取得为什么要对所有者进行支付呢?这一点,他显然不如马尔萨斯。一些经济学家在说到生产三要素时,往往不恰当地习惯于简单地把劳动与土地(自然要素)和资本(节制)并列甚至对立起来,从而不能把所有者或资本家的相关行为合理地包括于劳动的范畴之中——至少是把二者对一部分职能的执行过程排除在外。这也就是他们始终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价值来源的一个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我们以西尼尔的上述观点而认为他是劳动价值论的反对者那就错了,他事实上并无意于反对劳动价值论,他只是试图指出一种在他看来是劳动之外的价值成因。西尼尔随后在概括政治经济学的四个基本命题时,首先指出的就是:“每个人都希望以尽可能少的牺牲取得更多的财富。”[2]46

 

2.劳动力具有不可转移性

在西尼尔看来,人的天赋和种种学习而来的能力是不可转移的,能够转移的只是这种能力所形成的结果——这意味着他实际上是指出了在雇佣关系当中的劳动力的不可转移性。他指出人们是“无法把他们的体力或不畏艰难的精神转移”[2]23给别人的,“但是,就这些品质是所达到一种目的的手段而论”,[2]23那些需求者是“充分享受了这些品质的效用的”;[2]23或者说,人们可以获得“由于使用才艺而发生的有利结果。”[2]23

他还说,自由民的能力,“就其可以成为交换的对象而论,是他自己的财富的一部分。”[2]24尽管单独看西尼尔这句话,所说的这个交换的对象是什么未免有些语焉不详——似乎有些是指人的能力的意味,但是由前面之所述,显然只有是指这种能力所能达到的效果才是合情合理的。

于是,我们从另外的角度在西尼尔这里看到了于詹姆斯·穆勒那里所看到的东西。

需要指出的是,作者对物的功能与人的服务是有所混淆的——这显然与他对所有权意义的认识不足有关,比如他说:

“海洋所提供的服务也决不是不能被占有的。在最近一次战争中,为了取得可以作一次航行的执照,所付出的代价有时达六万镑;为了要取得海洋的某些部分的捕鱼权利,往往会引起战争和国际谈判。”[2]21

其实这里所涉及到的是相关海域的所有权及其相关使用权的保障问题,这一切皆是人的努力的结果。

                

3.节制

西尼尔为了强调节制(一译节欲)对于形成资本从而获得利润的必要性,7而试图以节制这个词来代替资本一词。8我们知道,他的这种观点受到了马克思的严厉批评,认为他从此使劳动过程的一切条件转化为资本家的节制行为了。

诚然,西尼尔的这种代替并不恰当——至少就人们所习惯的用法而言是不恰当的——尽管他力求说明他所用的节制一词已经扩大了其内涵;9但是,他所指出的人们的这种节制本身在社会进步中的积极意义却是不可否认的。10西尼尔明确地说:“在节制的原则下放弃我们力所能及的享乐,或者是放弃切近的效果而追求遥远的效果,是人类意志上最艰苦的努力之一。”[2]95显而易见,节制一词的真正意义,不过仅此而已。

然而,那些反对者们为了其反对本身,竟然把人们消费的欲望与其追求财富的欲望混为一谈,他们说:“资本根本不是什么资本家‘节欲’的结果,恰恰相反,资本家作为人格化的资本,具有绝对的致富欲,他根本不会节制追求致富的个人狂热……再者,利润也更不是什么资本家‘节欲’的报酬,而是雇佣工人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3] 154

我们且不管生产者的节制对象是从何而来的,也不管这种节制的最终目的是什么;至少如果没有这种节制,就不可能有资本的积累,从而也就不可能有利用资本所进行的劳动。正如西尼尔所指出的那样,没有人们对眼前安逸的节制,便没有工具的发明,从而就没有生产上的便利;没有人们对及时行乐的节制,便没有因机器的发明乃至分工的发展,从而就没有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显而易见,人们的节制不过是为实现追求财富这一目的而采取的一种积极的行为罢了。如果没有这种资本,便没有使用资本的劳动;那么,当工人只有通过与资本相结合才能生产为出社会所需要的产品时,这种产品的生产,是不是仅仅意味着工人们努力的结果呢?如果说没有工人的劳动便没有其产品的生产,从而工人获得报酬是正当的;那么没有资本的存在,不也同样没有其产品的生产吗?何以资本家取得报酬就不是正当的了呢?一个人如果一方面承认没有资本就没有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提高,另一方面却不承认对资本的支配具有获得报酬的正当性;那么这种逻辑若不是无耻的,便是病态的。

西尼尔认为,因使用资本相同而出售的时间不同所取得的不同的产品价值,其原因在于“虽然在两种情况下使用的劳动相同,但是在一种情况下需要比在另一种情况下为多的节制。” [2]155由之前的相关分析,我们可以说,西尼尔在这个问题上的见解与李嘉图、詹姆斯·穆勒和麦克库洛赫相比是最为客观的——他明了,如果没有所有者的努力,这种价值的差异是不可能产生的。他实际已经揭示了事物的本质,只是在措辞上略有不妥。由此而对照之前的相关讨论,我们也可以看到西尼尔在这个问题上的矛盾之处,这种矛盾如前所述,终归在于他没有真正厘清商品生产的自然过程与社会过程的关系。

西尼尔认为:“生产参与者之一拥有对全部成果的权利,至于其他参与者应得的报酬则由他付偿。拥有这样权利的人必然是资本家。” [2]144他指出,很多时候生产成果的取得要经过较长的时间,而其他参与者如地主和劳动者对于报酬的取得一般是不会等待同样的时间的,不消说,这种较长的等待本身就是一种节制行为。毫无疑问,当资本家支付了其他参与者的报酬之后,他就成了最终的全部生产成果的唯一所有人。并且“他的业务是否顺利,取决于这一成果的价值(按照商业用语,即报酬的价值)对他的预付额的比例——这时得考虑到的是他做出这类预付的期间。” [2]144因此,他明确地指出,“经济学家把地主、资本家和劳动者说成是成果的共享者的那种通常说法,只是出于杜撰。”11 [2]145

西尼尔认为:“所谓生产成本,我们的意思说的是生产所必要的劳动与节制的总和。”[2]155而关于劳动,他认为“是为了生产的目的、在体力或脑力方面的自觉努力。”[2]91这样,我们结合他关于节制的定义,则可以指出节制这一概念的外延是从属于劳动的——从而这也恰恰就是用节制一词代替资本的不恰当的缘由之一。

有人根据西尼尔的这种节制论而认为他持有一种时间优先的学说或者说他正在向着这个方向前进。其实他的观点由上述我们可以看出是优于这种时间优先学说的,因为节制之生产性至少是被其明确为一定程度上的资本家的生产性,从而不再简单地以为是要素的生产性——尽管他有时还持有这样的思想。

 

 

二,巴师夏

 

1.劳务与价值

巴师夏,一位乐观的自由主义者,尽管一些经济史学家不甚重视他的经济观点,但他在价值论方面的一些见解还是不可忽视的12——这至少会引起我们一些有益的思考。

巴师夏不喜欢价值同劳动相关这一说法——与这种说法相比,他更愿意使用努力一词。他说:“努力的词义范围广,包含了人类活动的全部领域。不过我同时得说明价值只能从相互交换努力,或相互提供劳务中产生,因为价值不是独立存在的事物,而是一种比例关系。”13 [1]159这样,劳务便表现为一种努力的结果,于是,他在很多场合总是用劳务一词来说明人类行为与价值之间的关系,比如他认为“价值就是两项交换的劳务之间的比例关系。”[1]136

巴师夏批评斯密的价值定义没有看到交换,这显然是不客观的,但他的定义倒也的确更明显地强调了交换在其中的地位。他还认为斯密的定义“用劳动这个词含义太窄,除非以不常用的含义扩充该词词义,加进不仅指强度和时间,而且指技能、精干,甚至机遇好坏等意思。” [1]159-160显然,我们很难完全同意巴师夏的这种见解,因为严格地说斯密的劳动概念并不会排除这些东西,斯密的问题仅仅在于他在某些场合所做出的结论忽视了这些东西。不过,他提到了劳动含义中应当包含有偶然性的意思,这是非常可贵的——尽管他并未对之进行深入的讨论。

在巴师夏看来,劳务一词“必然含有转让的意思,因为劳务不被人接受也就不可能提供,而且劳务同样包含努力的意思,但不去判断价值同努力是否成比例。” [1]160显然,只有为人们需要的劳动才能够获得转让;这样,巴师夏就看到了自然劳动或者说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区别——尽管他的认识还不是很清晰的。14

当扩展了的劳动的意义同劳务的意义一样时,巴师夏便同意李嘉图的劳动是价值基础的观点。这也是他未能真正区别开自然使用价值与社会使用价值的一个佐证。在巴师夏看来李嘉图的劳动缺少些什么,而在我们看来,这个劳动其实什么也不缺——问题仅在于是不是对别人有用。

巴师夏举例说:“譬如,说我在海边散步时交上了好运,捡到一颗珍贵的钻石,于是,我拥有一笔巨大的价值。为什么是我?因为我将造福于人类,还是因为我付出了漫长而艰辛的劳动?都不是,然而这颗钻石为什么具有那么大的价值?肯定是因为我把钻石让给谁,谁就认为我给他提供了一项巨大的劳务。”[1]142他对此继续解释说:“这里价值同提供劳务的人所完成的劳动远不成必要的比例,我们却可以说价值同劳务受益人因此省去的劳动是成比例的。”[1]142

显然,巴师夏的这种见解是经不起推敲的。15如果说价值同劳动受益人节省的劳动成比例,那么,同一商品对不同的人将会有不同的价值,因为每一个人所节省的(自然)劳动完全可能是不同的。16如果可以从整个需求方面的劳动来考虑这种情况,那么,也同样有理由从整个供给方面进行这样的考虑。而既然承认“具有价值的是人的劳务而不是自然的劳务”,[1]165那么,价值的根据也只能是提供劳动的人而不是接受劳动的人。换言之,既然一种有用的产品是由生产方面提供的,那么它的价值根据就决不应当在于需求方面,需求方面的生产上的可能性,至多只是作为一种尺度内容而存在的。显而易见,人们越是认同一种商品生产上的困难,就越会认同其较高的价格。17比如,一个歌唱家不会比一个不会唱歌的人用更少的钱去买另一个歌唱家所开演唱会的门票,他一般也不会与后者相比而感到门票价值较高从而减少消费,相反,他很有可能会比之消费的更多。

看来巴师夏虽然认识到了自然使用价值和社会使用价值之间的关系,但却对与之相对应的自然劳动和社会劳动缺乏深刻的理解——社会劳动决不会必然外在地简单表现为人的体力与智力的消耗。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巴师夏并不是如有人所说的那样,即 “反对李嘉图的劳动决定价值的观点,也反对效用决定价值的观点”,[3]159而是恰恰相反,他是在试图调和这二种观点,18只是他的努力并不成功。

正是基于上述见解,巴师夏认为交换双方“肯定首先考虑了受让人如果自己直接觅取现在提供给他的满足,他会有哪些困难。他们两人都会盯住困难不放,而且心理都会有数,只是一个人或多或少好说话些,一个人则是或多或少挑剔些。”[1]160

这种心中有数的情况,应当说仅仅对于社会的早期尚是可能的;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从而分工的日益繁杂广泛,这种情况就越来越不现实了——商品的或者说劳务的价值越来越只能通过市场竞争而获得确认。其实,无论对于生产者还是消费者,他所消费或获得的价值总应当从某一种阶段来考察才是合理的;因为显然,人们的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决不是仅仅系于一件商品或一次消费上。人们的一种决策活动会影响相当长的时期——尽管一些决策有时是可以不断地调整的。这也就是说,一件商品或一次消费活动,只是一种劳动或决策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人们很难先验地确定一种商品中包括有多少人们的努力,人们只有通过长期的考察才能获得一种总的判断。这样,一件商品的成交价值的多少,一方面表明了这件商品本身的价值,一方面也在影响着生产者及消费者未来的价值。所以,如果我们承认一定时期人们获得价值的客观性,就必然要承认即时价值的客观性。

 

2.竞争与和谐

应当承认,巴师夏对竞争与社会进步的关系是有着较为深刻的认识的,他认为:“竞争即是自由,破坏了行动的自由,也就破坏了选择、判断、比较的可能性和能力;也就扼杀了智慧、思想和人。”[1]288显而易见,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了自由,人们的一切行动将很难说皆是决定于自己的意志,从而社会将失去其发展的客观性——这将是一个按照某种个别意志而设计的社会。 在巴师夏看来,只有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人们才能对不同的人们提供的商品或出价进行比较,从而“对这些交换的努力、辛劳和劳务进行对比以达到等价和公平合理,除非我们掌握了衡量不合理、不平等和偶然性的尺度。”[1]288

他还说:“假如某一劳动的价值与其强度不成比例(事物开始时经常如此),那么竞争用其不被觉察,但持续不断的作用使它们重建公正的平衡,这比行政官员们用他们可能犯错误的判断力制定出的平衡要精确得多。”[1]289不消说,只有当事者才最了解自己的需要或所付出的努力,从而只有让人们的自由地选择,其所得才能够与其付出或需要相吻合。因此,巴师夏的见解无疑是正确的。

巴师夏指出:“个人利益是不可战胜的个人主义力量,它促使我们,激励我们去寻求和发现进步并设法垄断之。竞争同样是一种不可战胜的人道主义力量。随着进步的完成,竞争从个人手中夺取进步,使其成为人类大家庭的共同财富。上述两种力量,孤立地看待他们时是可以指责的,但合在一起时,从总体上说,它们构成了社会协调。”[1]291

毫无疑问,巴师夏看到了竞争的力量从而其积极的意义,它使个人主义对于社会的有害方面得以抵消。我们可以说,在巴师夏看来,自由竞争是社会和谐与进步的基础和条件;由此我们也可以说,巴师夏的社会和谐是一种人们的劳动价值获得了正当评价的结果。19因为很明显,一个人们的劳动不能获得客观评价的社会,如何会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呢?

巴师夏反对那种把自私看成是万恶之源的观点,他正确地指出,人类社会正在“一步步走向幸福,走向完善和平等,各阶层都朝着一致的、越来越高的物质、智力和道德水平发展”;[1]67-68从而这也就是说:“社会秩序和其它自然规律一样,都能证明和谐法则的存在。”[1]68

毋庸置疑,如果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就是意味着人类的不幸,那么人类社会就不可能有着进步的今天。所谓无产阶级日益贫困的说法,一方面显而易见地与现实相矛盾,另一方面也与事物发展的逻辑相矛盾。

3.地租的正当性

巴师夏是一个坚定的要素价值论的反对者,他说:

“为了确定价值,交换必不可少。我们无需购买自然财富,只需收集即可。如果为了收集而付出了努力,那么价值就存在于所付出的努力之中,而不存在于自然的赠予之中。”[1]94

如此说来,土地的价值不在于土地本身,而在于人们对土地的呵护或者说在于使一片土地能够有用乃至具有最大的有用性所付出的努力。毫无疑问,如果人们不对占有的土地付出某种努力,他就不能实现这种占有;如果他不能对土地的出租进行有效的管理,那么,他也未必确定无疑地保持一种长久的收入。

尽管巴师夏认为地租的理由在于地主提供了劳务,但他所说的这种劳务的性质,却很难令人完全认同。他说:

所有者“本人或者说他祖父开了荒,把地围起来;他清除了荒草,排清了积水,填厚了腐植土层;他盖了住房、牛栏和马厩。这是长期的劳动,是他本人干的还是雇人干的,这都一样。这是劳务,按照公平的对等法则,他的劳务应计报酬。”[1]163

我们当然不能否定这种劳动的积极作用,但这种劳动绝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巴师夏认为,对他的观点产生异议的原因在于不懂得产生恒利是资本的性质之一,这种见解显然是可以迷惑人的。然而,如果我们说对土地一时的整理是有利于农作物生长的,那么随着岁月的流逝,这种促进的力量也是会逐渐消失的:土地的肥力将日愈减弱,荒草总是岁岁重生,住房、牛栏和马厩因受到风雨的侵蚀而慢慢腐朽。显而易见,如果没有人们的不断呵护,一切很快就会恢复到从前的模样。20而如果说这种不断的呵护是由租种者进行的,那么,所有者索取地租的正当性何在呢?显而易见,一方面,从属于所有权的使用权需要通过所有者的行为才能获得保持,而这种使用权的保持,是人们对一块土地付出尽可能大的努力从而获得最大收益进而使社会需要获得满足的一个必要保证;另一方面,即使这种租种者的使用权通过所有者的行为获得保障,也并不能必然保障所有者的地租最大化并一劳永逸,因为显然,所有者的错误选择是其最大的障碍,而一种正确的选择同时也是有利于租种者乃至社会的。

应当指出,只要一物的来源是正当的,我们根本不必考虑他的所有者为之付出了多少努力——事实上人们也很难准确地考察这种付出,就如很难准确地考察人们的天赋在劳动中的作用一样——人们如何把一个歌唱家,一个画家的努力与其天赋区别开来,从而把后者所对应获得的利益排除在外呢?而谁又有资格获得这种额外的利益呢?如果人们作此设想,那么,主体将不会善加利用其天赋,因为这种差异不再会给其带来任何利益;如果人们试图如此,则绝不会是人类社会之福祉。21毫无疑问,这种天赋或获得物的差异,对于任何一个个人而言,都是偶然的。由此而引申,这种偶然性与某些身外之物获得的偶然性具有相同的地位,它的存在都不是主体主观努力的结果。然而,对于外在之物如土地而言,如果因为土地肥力相对于人的天赋而比较容易判断,就要剥夺所有者的一部分收入,那么就意味着对所有者的不公正;因为同样的其他偶然性依然存在,只是难以明确地判断罢了。如果是这样,人们就失去了对土地呵护的兴趣——反正结果都是一样,从而人类的历史进程将是不可想象的。这种努力事实上就是一种劳动,只是这种劳动要根据社会效果来判断,而不仅仅是努力的过程来判断。在这里,价值判断的正义性,不在于考察这个努力过程是怎样,而在于其努力的最后结果,只有这个结果才是最为确定或直观的

 

三,约翰·穆勒

 

1.分配

约翰·穆勒认为,财富分配是和人类制度有关的事情,从而“一旦物品生产出来,人类就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随意处理”。[5]227

人们认为穆勒的上述观点是把分配原则与生产规律完全分割开来了。斯考森介绍说:“按照哈耶克的观点,就是这样的想法,使得很多知识分子支持对财产和财富的抨击,支持高额税收以及各类为了实现财富和收入再分配的没收方案,还认为这样的激进措施可以在毫不影响经济增长的情况下顺利实施。”22 [6]126然而,如果我们认真分析穆勒下面紧接着说的一番话,那么情况就绝不是这样。他说:

“人们不论采用什么处置方法,都要取得社会或代表社会积极力量的那部分人的同意。即令是某人靠自己辛勤劳动、没有别人帮忙生产出来的物品,若非得到社会的许可,他也无法保持。不但社会能把产品从他手里夺走,而且如果社会默认,或社会既不进行集体干涉,也不雇人来保护他的所有权,私人也可以把产品从他手里夺走。因此,财富的分配要取决于社会的法律和习惯。决定这种分配的规则是依照社会统治阶级的意见和感情而形成的。”[5]227

我们看到,穆勒在此只是在指出一个社会的分配制度要受到一种法律的保护,而这种法律或者说分配的规则是建立于这个社会统治阶级的意见和感情之上的。然而,一个社会的统治阶级的意见和感情,难道是应当建立于或可能长期建立于牺牲社会经济增长的某种基础之上的吗?如果说生产和分配皆有着其自身的存在和发展规律,那么对于这种分配的规律,人们难道会始终视而不见吗?当一些人——尤其是社会主义者——盲目地批判穆勒的观点时,我们曾经的社会主义实践却恰恰真正地按照统治阶级——确切地说按照这个阶级的一些权威人物的意志而“随意”地对生产物进行处理,从而使社会经济增长受到了极大的阻碍——尽管人们之前对其生产方式作了重大改变,但却未能改变最一般的存在——即人类的本性及人与人之间的差别。

约翰·穆勒随后便说道:

“毫无疑问,人类的意见和感情不是偶然产生的。它们是人类本性的各种基本法则同当时的知识、经验、社会制度、智力和道德修养状况相结合的产物。”[5]227

于是我们看到,穆勒的财富分配原则其实并不是 “随意”确立的,它事实上是建立于一定的历史条件及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的;而所谓的随意性,则只能是一种观念的历史性。那么建立于这样的基础之上的分配原则,会成为经济增长的桎梏吗?这样的一种思想是无视经济增长的吗?

由此显而易见,人类越进步,就越会明了一种公正的分配必定会促进人类的进步;人类越进步,就越会明了如何才能进行公正的分配或者明了这个公正的原则是什么。因此,从一开始就指望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完全符合人类的美好理想是不现实的。然而,这种未来的进步必然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制度吗?她不需要继承一些最基本的东西吗?如果是这样,那么再往后呢?

穆勒明确指出:

社会“安全的增进必然产生的结果之一,是生产和积累的大幅度增加。如果从事劳动和节约的人对于自己能否享受劳动和节约的成果没有很大的把握,人们就不会努力干活和节俭了。”[7]259

毫无疑问,这种安全是对人们自己劳动和节约成果的保障,而这种成果的最终获得,就是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下的社会分配而实现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才能获得发展的动力。我们由此也可见所有权的一种积极意义。23

约翰·穆勒认为,在人们积累欲望不足(也就是经济增长遇到困难)时,应当设法“提高劳动热情,提高实际积累欲望。方法首先是要改善政治制度;使财产更加安全;降低赋税,不再以税收名义任意勒索人民;采用更持久、更有利的土地使用制度,以尽可能保障耕者所花费的劳动、技能和经济方面不可分割的利益。”[5]215

很明显,这一切措施都是从所有权及分配的角度出发来试图达到增进人们积累的欲望进而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的,而这些措施又皆是与生产的规律密切关联的。因此,人们对穆勒的批评是十分不恰当的。

约翰·穆勒指出,如果在不破坏私有财产原则的前提下,努力采用一切办法来缓和不平等,人们就会发现私有财产原则并不与自然和社会灾难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

应当说穆勒这一见解的基本着眼点是非常明智的。很显然,如果每一个人的才能都能够获得长足的发展并为社会以同等程度所需要,那么,私有财产原则本身就不会必然导致不平等。这其实意味着,收入的不平等至少具有历史的必然性。而如果一个社会永远不能以同等程度需要每一个人的才能,那么,收入的不平等则一定具有永恒的必然性。迄今为止,一切任人取之的东西,几乎皆是与人们的才能从而劳动无关的;如果谁要是相信迟早有一天人们会无视个人之间的才能和劳动的差别而平均地获得一切需要的东西,那么他即要证明一切东西确实存在着使一切人的需要获得满足的可能,又要证明这种无视绝不会影响到人们才能的发挥和劳动的积极性。

 

2.工资

在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上,约翰·穆勒认为:

“劳动效率的高低取决于劳动者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其劳动成果;社会协议是否有利于调动劳动积极性,要看能否使每个人的劳动报酬尽可能与其所作的贡献成比例。所有只有利于一个阶级或一类人的法律或惯例,由于会妨碍其他人追求幸福,会把劳动和劳动成果分离开来,因而是违背经济政策的基本原则的,会降低社会的总生产力,尽管还可以根据其他各种理由谴责这种法律或惯例。”[5]137

显然,这种工资的确定是有条件的,而这种条件就是一定要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有利于人们对幸福的追求——这也是对我们前述观点的一个支持。

这种条件的确立及其基础其实就表现为资产阶级的一种政治经济主张,不可否认,这种主张至少是日益以人类幸福为其根本目标的。各资本主义国家对之一直在实践着并努力地完善各种手段,应当说为实践这种主张而提出的手段是十分务实并具有建设性的。马克思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且不说之,而仅就其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而言,虽然也考虑到了这种手段的必要性即按劳取酬,但其社会制度却无法提供一种恰当的评价机制——社会主义实践准确地印证了约翰·穆勒上述见解的正确性。可以不客气地说,马克思基于其狭隘的政治理念和经济眼界,根本就没有看到作为生产和分配的必要性的某些方面。于是,那种对资本的支配的行为,被排除于劳动概念从而按劳取酬的范畴之外。然而,一旦不是这样,那么所谓公有制的理念也就不复存在了。

如果穆勒的上述观点是成立的,那么通过私有制国家与公有制国家社会生产力的对比,那种认为资本家普遍占有雇佣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的见解,就是值得怀疑的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如果是普遍建立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其劳动成果不相适应的基础之上,便不会有如此巨大的生产力。24

我们应当怎样判断一个社会的法律或惯例是仅仅有利于一个阶级的呢?除了让一切人的意见自由表达,以使这个社会的法律和惯例形成于最后的公意,难道还有别办法吗?而理论家们的见解,无疑有助于提高人们的认识——人们无法完全现实地置于罗尔斯的情境之中,人们只能设想这种情境和尽可能地营造这种情境。

约翰·穆勒认为“按照完成的工作支付报酬的做法,只在工作多做或少做可以自由选择时才是真正公平的。”[5]239对于这种形式的分配,他认为人们是对自私和人性的一种妥协。如果这种近于极端的自由选择才算得上是真正的公平的话,那么任何一种偶然性的因素都会成为这种公平的妨碍。从而这种选择首先缺少操作上的可行性,其次人们将因此而放弃自觉的努力——因为我们无法保证人们的努力程度也是相同的,而这又源于使人们产生自觉努力的动因和可能。

他接着说:“如果工作量取决于体力或能力的天然差别,这一报酬原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5]239

之前我们已经说过,这种天然的差别人们显然是无法进行准确衡量的。而即使是可以衡量的,难道说国家或者社会还要以上帝的身份向人们征收那种类似于级差地租的赋税吗?我们始终不应忘记,人是能动的,这种能动性我们很难说是独立于天然的差别之外。如果人们的天赋并不能给人们带来好处,那么这种天赋必然就会荒废,从而人们由此不会得到更多而只能得到更少——除非社会和我们自己能够做出各种区分。如果我们认为这种差别的存在是不公平的,那么,一切基于稀少性的价值评价皆是不公平的,从而只要生产的困难不能克服,那么这个人间便充满罪恶。应当说,这种见解似乎只能是基于这样一种想象,即在人类的各种天然差别之外,还存在着某种人类共同的东西,只有人们的报酬是建立于这种共同的基础之上,才是公平的。25显然,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马上就有取消市场交换的理由,社会的平均分配将是对这种见解的最好诠释。但是,至少到目前为止,人类的一切这种尝试皆以失败而告终。

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的是,那种人们因向往更加美好生活而做出不懈努力的欲望的不同——确切地说人们不同的自由意志,也是一种天然的差别。那么,我们又怎样和保证人人都具有这种相同的欲望呢?显而易见,即使其他条件相同而仅仅是这种欲望不同,人们的劳动成果同样也有可能不同。然而,如果没有利益上的鼓励和惩罚而只是寄望于道德以均衡这种欲望的话,那么我们就应当明了,如果没有牺牲,根本就谈不上道德;从而这无疑等于承认,这种所谓的公平并不是建立于那种共同基础之上的公平,而只是建立于人们的至少是主观努力有所不同的基础之上的公平。毫无疑问,这种公平是虚伪的,它事实上是以道德的名义牺牲了一部分的正当利益。进一步地,这种道德难道只能是一部分人的道德吗?这种道德的差别,人们又以什么来消弭呢?

约翰·穆勒认为工人的工资是对劳动的报酬,对于货币资本家的利息他接受了西尼尔的观点,认为是对节欲的报酬——这其实暗示了一种资本使用权的价值,而企业家的利润则是对其努力和风险的报酬。

由此我们也可以进一步看出,穆勒所主张的分配方式依旧是建立于一定的生产方式之上的——这种分配依旧是按生产条件的分配。不管社会怎样变化,如果说人们对生产存在着贡献,其报酬的获得就是正当的。难道说没有资本人们可以生产吗?难道说没有对企业的管理人们可以很好地生产吗?建立于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之上的分配方式当然不可以随意改变,但是,人们获得的分配数额却是可以改变的。难道说某些人根据社会公意按生产条件从而其在生产中的地位而获得的分配,不管获得多少都总是不正当的吗?

穆勒认为:“工资法则不受交换货币是否存在的影响,工资取决于人口和资本之间的比率。”[8]248

针对这种见解,人们早已指出了其中的谬误。但我们知道产出大于投入是一种正常状态,而人们有权利获得因为自己劳动而产出的全部利益。那么,这种对穆勒的反对,必然要建立于这样一种前提之下,即工人有理由不因资本家的垫付而在劳动之后还要获得由自己垫付而生产的那部分产品。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资本家的利润难道不正是如此吗?即资本家可以不因工人的劳动而有理由获得属于由自己垫付而生产的那部分产品。显然,对于同样的资本投入,工人的劳动生产率越高,工资也就越高;而资本家的管理水平越高,其利润也会越高。我们知道,穆勒这一观点的反对者之一马克思,在指责穆勒所持有的工资基金学说时,指出资本的这一部分是由工人垫付的;但如果是这样,那么工人的工资就应不仅仅决定于资本家的可变资本,因而马克思关于资本家的可变资本与其剩余价值率的关系的论述就是不可靠的了——除非马克思放弃对穆勒的工资基金说的指责。但是,我们能够说约翰·穆勒早期的工资基金学说是正确的吗?26

约翰·穆勒进一步地说:

“一般的工资,其长期的变动,只是由于资本的增减,即资本与劳动市场供给量相比较的增减。”[5]382

这种观点如果我们审慎地从劳动价值论(这并不是马克思式的)的角度看,当是无可非议的,因为商品经济下的劳动有用性只在于满足社会需要。长期而言,资本增加意味着对劳动需要的增加——这表明劳动具有了更大的有用性,27从而劳动的价值——工资——必然要增加。

那么,如果我们承认劳动是获得报酬的原因,则下面一种说法是很难令人满意的,他说:

“不同种类的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受不同法则的支配,从而通常所支付的工资率也不同。”[5]430

只有这种劳动本身的原因,才是决定工资的法则——显然,这必须考虑人口等问题。换言之,劳动的价值评价总是置于具体环境之中,因此,我们不排除任何一种因素对这种评价的影响。

穆勒举例说:“内科医生、外科医生、律师,甚至诉讼代理人等自由职业者的酬金或手续费。这类费用,按照一般惯例,是不变的。虽然竞争对地这些阶层的人,同对其他阶层的人一样发生作用,但是,这种作用只是使其业务分散,一般地说,并不是使其报酬减低。”[5]450-451

之前我们说过,人们的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决不是仅仅系于一件商品或一次消费上。这意味着如果我们看到人们一次或一定阶段的劳动所提供或影响的往往不是一件商品,而总是一系列商品,或者是一定时期内提供的产品总和,那么情况就很明显了,竞争依然影响报酬,所谓惯例对工资的影响仅仅是一种外在的表现。一位律师可以在一次影响巨大的成功的诉讼案件中获得丰厚的回报,但是,他在这次诉讼案件中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决不会因其结案而消失。我们且不说他可能因其声誉鹊起而在事实上身价倍增,我们只须从他可能因此而接手更多的案件这一现象就可以说,一次或一定阶段的劳动所产生的结果决不会一次性地获得完全的回报。

 

3.利润、地租和劳动

约翰·穆勒认为:“价值一词在没有附加语的情况下使用时,在政治经济学上,通常是指交换价值。”[5]493-494

到此我们注意到一个现象,有许多作家尽管明了价值的基础在于劳动,但他们在讨论价值时却并不刻意强调这一点,从而给人们的印象好像他们对于价值来源的认识并不很清楚。穆勒的上述说法就很容易造成这种一种假象,似乎他简单地把价值等同于交换价值,从而忽视了价值是基于人类的劳动这一事实。然而,当穆勒在指出某一物品要有交换价值,除必须要具有某种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效用即具有有用性外,在获得它时还必须存在着若干困难时,对于这种困难的克服,穆勒除了用劳动以解释外,难道还能有什么其他的解释吗?穆勒曾这样说道:“劳动如此重要,以至可以说是生产费用的惟一组成部分。”[5]517由此,我们看来可以说他是一个彻底的劳动价值论者;但是,下面一段叙述又使我们不得不怀疑这种判断,他说:

“商品的价值主要取决于(我们将马上考察是否完全取决于)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数量。”[5]518

很显然,这无疑等于在说,除了劳动之外,商品的价值还包含其他的原因。我们注意到,在穆勒看来,从长期来说商品的价值决定于生产费用,但生产费用其实还包括利润;这个利润一方面是对资本所有者节欲的报酬,一方面是对企业家的努力和风险的报酬。

我们已经指出,所谓节欲其实就是所有者的一种劳动,而企业家的努力和风险自不必说。那么,就此看,上述疑惑仅仅在于穆勒的用语,而不是其对于价值来源的认识——无论如何,价值皆是人类行为的结果。但是,我们还要注意到,地租问题我们尚未涉及,28而地租,在穆勒看来是一种稀缺性价值,他说认为“自然要素即便已经被人占有,也不会仅仅因为被人占有而具有价值,而只能因为稀缺,即供应量有限而具有价值。”29 [5]530穆勒指出这种价值是一种对该自然要素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价值。

对于地租的支付乃源于劳动成果是显而易见的,而对于以这种所有权取得地租的正当性,穆勒并不清晰。除了后面将提到的他关于地租的见解外,他还认为对于土地本身所支付的地租是为使用一种已被人占有的自然要素而付出的代价,虽然“这种自然要素同工具一样是必不可少的(甚至比工具更不可缺少),但却不是必须为使用它付出代价。”[5]76在他看来,土地是自然存在的,所以,这种形式的地租支付不是生产性的。显而易见,就此而言,他的见解是逊色于马尔萨斯的——他没有着眼于占有本身的意义,而只是指出,地主不曾生产土地本身。于是,地租成了垄断本身的产物,而不是所有权的存在和保持在其中具有一种积极的意义。30显然,是所有权才使垄断成为可能,但事实上,垄断着的何止是土地,任何一种所有权客体都是为其主体所垄断着的。

正基于此,穆勒才认为地租的增加是一种自然增加,地主于其中无丝毫劳动贡献。31

对此我们要问,如果地主完全无视承租者的基本情况而任意地把土地租给一个人,那么,一块土地会不会一定能够有好的收获?进而长期来看,一个地区会不会很好地发展起来呢?

他继续说:“我承认,不分青红皂白,把每一项地产的地租增加额都充公,是不公平的,因为对各种具体情况来说,尚没有办法把仅仅是由于一般社会环境造成的地租增加与土地所有者运用技术和进行投资而导致的地租增加区别开来。惟一可行的,是采取一项一般性的措施。第一步应是估计全国所有土地的价值。就对所有土地的现时价值实行免税;但过了一段时间以后,随着人口和资本的增加,地租也必然会上涨,这时便可粗略地估计出地租的增加额。”[8]391

除了前面的理由外,这种增加额完全可能是过去原因的现在结果。我不反对地租,但我反对以这样的理由征收租税。

没有地区的繁荣,就没有地租价格的升高。那么国家由这种繁荣所要投入的管理成本也会提高。显然受益者不仅仅是地主。但是,我们可以看出来,相对而言,对地租征税却是最为公平的,而这种公平性,不仅仅在于这种劳动的社会属性,也在于其自然属性。显而易见,既然我们作为人就不能完全无视人们这种劳动的自然属性;人们的正义感和同情心,很多时候就是指向于这种自然属性的,从而这种由社会属性再到自然属性出发的课税,皆是为了社会的目的。

也许正是因为如下理由,穆勒才有了上述见解,他之前曾说:

“如果某人说这块土地是他的财产,他应该知道,自己占有它是出于社会的宽容,而且,因为这样做不可能给社会带来任何好处,至少他的占有不得剥夺人们在土地未被占有以前他们可以取得的权利,这是他占有这块土地的条件。”[5]262

这是一个很奇怪的说法,不能给社会带来任何好处的占有行为,社会何以会宽容其存在呢?尤其按穆勒这里的暗示,这种占有还存在着剥夺他人权利的危险——尽管似乎并不必然如此,这种宽容就更没有道理了。尽管之前穆勒认为“对土地的占用完全出于人类的一般利益。”[5]260但这种一般利益在他看来似乎只是所有者对土地进行的改良。

然而除了这种改良,果然土地所有权就没有任何积极的意义了吗?对于任何一种稀缺的资源如果没有一种所有权是不可想象的,如果没有土地所有权,对土地生产力的保持乃至提高甚至耕种就几乎没有可能,而这种所有权对于一个人的保有,长期来看决不是偶然的。

穆勒还指出赋税是生产费用的“人为的和偶然的组成部分”。[5]528如果说赋税是维护一个国家得以正常活动所必要的,那么它当然就是生产费用的正常组成部分,所以我们只能说有些赋税具有历史性。

穆勒认为用于保护劳动的行为,属于生产要素,它属于生产成本的范畴。他指出,士兵、警察和法官的劳动,总之是政府的保护,就属于这样的劳动。其实,这也意味着是使生产成为可能的劳动。他明确地说:“如果生产所带来的收益不足以供养这些劳动者以及所有其他必不可少的劳动者,那么生产至少就不能在现有的形式和方式下进行。”[5]51

这样,我们就可以说,在这里穆勒所说的商品生产费用从而价值的一切内容,尽管在形式上都是源于人类的行为,但其实都是劳动的结果,他只是把不同的行为赋予了不同的概念。那么,至少仅就这里的分析来看,穆勒是一个劳动价值论者——他在这方面甚至比李嘉图还要彻底。

一些具有劳动价值论倾向的经济学家,常常把劳动本身视为价值的尺度,而穆勒的下面一段话,却给了我们另外的一种解释:

“价值是个相对名词,某一商品的价值,指的不是该商品本身具有的某种内在的本质特性,而是该商品所能换得的其他物品的数量。”[5]519

如果我们从字面的意思来看,除了看到他如其他人一样在强调价值是一种比例关系外,也再一次看到穆勒似乎是混淆了价值与交换价值;但是,如果我们注意到穆勒实际上是在说这种内在本质是指同时影响相互交换的两种商品的原因——比如劳动或工资的增减,所以其不是价值变化的原因时,则我们就会发现穆勒自己的正确一面——他在此并不存在这种混淆。毫无疑问,两种商品的生产所需要的劳动量的同时增加,不会必然改变二者之间的交换比例即交换价值,那么,我们又有什么理由说商品的价值发生了变化呢?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生产商品的内在的原因——既劳动,决不会是价值的尺度——严格地说劳动只是这个尺度的一个微不足道的组成部分;这也就是说,这种原因不能够说明价值量的变化,这种尺度更多地只能是外在的原因——也就是决定人类目的或欲望的东西。这种内在的原因,更多地只能是价值的基础而不是别的——尽管穆勒没有确切地这么说,但他把价值产生的原因归诸物品所具有的满足人们需要的效用和其获得上的困难,却无疑已经近于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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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管已经有人做过这个工作——如果马尔萨斯。

2.他怀疑土地所有权的积极意义,他甚至激进地认为人们之间的由于天然差别而获得的分配是不公平的。他暗示,如果人们的道德水平能够达到一个较高的程度,则这种差别也是可以消除的。

3.有人也许会以为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从而只要有使用权的转移就可以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这一点我们在另外的文章中再详细讨论。

4.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马尔萨斯见解的痕迹。

5.这里的观点,我们必须进行如下说明,才是值得认可的:首先,在平等竞争的情况下,这种生产成本意味着一种为人们所认可的利润率从而利润与相应垫支资本之和,并且按照成本出售只是一种长期过程的结果;其次,我们应当认识到,商品生产成本中所包括的劳动和节制,总是要经过社会的认可才具有现实的有效性,因此在短期内,生产成本并不能决定性地制约着商品的价格或价值。显而易见,西尼尔叙述是略显简要的。不过,他把平等竞争与商品按生产成本出售联系起来这一点,就我们这里的讨论而言,就已经足够了。对于这个问题,读者可参见我们关于萨伊和马尔萨斯的讨论。

6.比如他在讨论商品价值的地域性时说:“远距离商品的买主不得不加以考虑的是:将商品运到消费地区所需要的劳动,必须预付的劳动报酬所涉及的时间,赋税,以及在运送中要遭受的伤害或损失的风险……”[2]40

7.“我们用节制这个词所要表示是这样一种要素这跟劳动和自然要素不同对资本的存在说来它的协助是必要的它对利润的关系就和劳动对工资的关系一样。”[2]94

8.“基于种种理由,我们还打算用节制这个词来代替资本。” [2]94他认为“节制这个词按照我们的用法,其论含义比普通习惯所认可的为广泛”,[2]94它包括为使某种劳动成为可能而做出的额外牺牲,并且这种牺牲是一种积极的因素。

9.他批评李嘉图因用词向来不顾及人们的既有习惯从而使之作品减色,其实,他自己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10.他认为生产包括三个要素,即劳动、自然要素和节制;如果没有节制,其他两者就无能为力。他说:“我们用这个词来表示个人的这样一种行为:对于他可以自由使用的那个部分,或者是不做非生产性的使用,或者是有计划地宁愿从事于其效果在于将来而不在于眼前的生产。”[2]93

11参见之前关于詹姆斯·穆勒的讨论。

12.诚然,他的见解中究竟有多少是他自己的受到了人们的怀疑。

13.我们且不管他是否存在价值之于交换价值之间的关系的马克思式的明确说法。

14.巴师夏有时也区分开了自然使用价值与社会使用价值,他说:“如果人们坚持认为使用性是价值基础,我可以同意,不过这里说的使用性不是物体和现象中由上帝施予或凭藉技艺的威力才有的使用性,而是寓于人作出的,经比较并相互交换了的劳务中的使用性。” [1]168

15.但却明显地与西尼尔的相应观点有所不同——他在向前迈进。

16.即使完全从一个人的角度来考虑,这也是极为不现实的。一个缝衣针只需几毛钱即可买到,但一个人得花多少力气才能首先获得制针的坯料呢?

17.当然,这不排除其他因素的作用;这意味着在同样的其他条件下,人们越认同这种生产上的困难,就越会认同其高价。

18.季德评价道:“李嘉图教导说,价值取决于生产所需要的劳动量。这理论是完全与巴师夏学说一致的,而且假如你把它插入《经济和谐论》中,他大概也不会在乎,因为认为各种形式的财产实际上都是以劳动为基础的价值理论,似乎是符合正义的要求的。”[4]384

19.“有一点千真万确,即由于竞争的影响,价值趋向于同努力保持比例,或者说报酬趋于同功绩保持比例。”[1]161显然,巴师夏注意到了竞争对于价值的影响——尽管他在进行这样的讨论时,把劳动的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不加区别地纠结在了一起。在前面,我们看到了巴师夏把具有转让含义的劳务与努力联系在一起从而使其意味着一种社会劳动;而在这里,其努力的意义明显地指向一种自然劳动。

20.基于同样的理由,一项资本,如果没有所有者的妥善管理,也是会发生灭失的。

21后面我们还会谈到这个问题。

22.斯考森认为穆勒的《政治经济学原理》是彻头彻尾李嘉图式的,其关心的是收入的不公平,而非增长。

23.后面我们就会看到,穆勒本人对此却并没有十分清醒的认识。

24.曾经的奴隶转为农奴乃至农民而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促进,难道不是一个有力的证明吗?而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力的相对落后,难道不是一个有力的反证吗?

25.马克思甚至认为,要消除人们事实上的所得不相等的情况,人的“权利(这时人还有权利吗?——引者)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8]12如此看来,马克思不过在为了这种所得的相等本身而要求所得相等。

26.后来穆勒为这一学说的反对者所说服,最终将其放弃。

27.事实上大部分的个人技能在很多时候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增加的,而社会的进步同时,资本也是增加的,这是一个相辅相承的过程。因为显然,根据我们的观点,一定的技术水平(广义)下,产品品种总量一般是一定的,而所需的资本一般也是一定的,从而如果没有技术提高所引起的商品品种的增加,则不会有资本的增加,因为这必定会降低利润率,而利润率是不会长期地低于某一界限的。

28.穆勒并不认为地租是农业生产物的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这一点我们在此不予置评。

29.大自然是很神奇的,它使那些无限的东西的存在特点不会因个别人的贪婪而使占有成为可能。事实上,任何商品都会遇到这种供应量有限的情况,只是其表现有所不同。对于艺术品,困难显然在于几乎无法重复相同的样式;而对于古董,至少在于时间的不可逆性;对于一般商品,则主要在于成本的递增——包括形成新的可替代的所有权的困难,但同时它们都具有时间的不可逆性。商品的品质与艺术性或研究意义,在这其中也占了相当的比重,一件当代艺术品,如果有较高的艺术性,同样可以在价值上不逊于一些古董。因此,归根到底,价值的原因终究还是在于获得上的困难。

30.人们需要这种所有权,不管所有者主体是谁,只有这种所有权,才是一种人们劳动成果的持续保障。

31.很难说穆勒的这种见解,不是受到了杜能的影响。杜能曾说:“地租不是劳动和投资的产物,而是田庄所处的位置和土地性质的偶然优势带来的,因此也可予以剥夺,这么做并不会妨碍或减少投资和劳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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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师夏:和谐经济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2]西尼尔:政治经济经济学大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

[3]李向荣,孙德常,姚子范,吴世泰:政治经济学史纲要[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0

[4]季德,利斯特:经济学说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5]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上卷)[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6]斯考森:现代经济学的历程[M]。长春:长春出版社,2006

[7]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9]杜能:孤立国同农业和国民经济的关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22008-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