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充分关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法定权益性投资收益可免税

  税法明确可以免税的收入包括:通过购买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另外,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项目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主要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分类免征和减半征收;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所得,可以“三免三减半”;从事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三免三减半”。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低税率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应注意符合相关条件: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族自治地区所得税减免优惠

  民族自治地区税收优惠是新所得税法中仅存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研发费用和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设立创投企业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为促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新税法规定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选择设立创投企业享受股权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应注意以下方面:必须是股权投资方式;必须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必须在2年以上;只有70%的投资额可抵扣;开始抵扣的第一年是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不完可结转下年。

  符合条件固定资产可选择加速折旧

  税法规定了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也是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不能擅自使用其他加速折旧方法。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可享受减计收入优惠

  如果纳税人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类产品取得的收入,则可以享受减计10%的优惠,即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原材料应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产品应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如果不符合这些要求,则不能享受减计收入的优惠。

  购置专用设备可按10%比例抵免所得税

  纳税人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专用设备应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