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经济事务中的几个问题的反思
王志华
新劳动法有些条规必须尽快废除
这两天回顾一些我国今年来发生的情况,总结中国经济的问题,可能最大的肇祸根源还是新劳动法。立法不是儿戏,有法定局,局势既定,趋势则难改了。在法律刚出台还没实施的时候,港台商人不少已经打算撤资搬迁境外,年初有个针对港台投资商的调查,20%商家明确是要转移,而且是向境外转移。盖因为新劳动法是全国性的,在中国有了该法,营商环境的恶化是既定的了。而上半年以来的局势,证明情况事实上比调查的取向还要严重。这是中国经济形势急速转变的最主要的根源。
记得当年厉有为在深圳提出过要进行产业升级,政策刚出炉,整个经济形势就发生严重的下滑,深圳市委不得不立马检讨。而后深圳的产业调整基本是以立新为主,高新技术产业的推动经过十年才逐渐实现产业结构的转变。中国的改革开放最大的经验事实上也是以立为主。拟要破而后立来搞经济改革,其实就是实行所谓的休克疗法,中外历史诸多经验证明是行不通的。新劳动法还有所谓的腾龙换鸟式的产业升级本质上就是推行新的休克疗法,这一点以前的文章我就说过。这个法一日不废,中国经济局势下滑将一日难以逆转。
之前文章我说过我是支持最低工资制度和最高劳动强度控制的。但是如何确定最低工资和最高劳动强度也是一门学问。最低工资我的意见是至少确保两个人口的最低生存需要,如一人一日三餐需要12元,那么每个工作日最低工资应该是12*7/5*(1+0.8)=30.24,每周最低工资应该是12*7*(1+0.8)=151.2;每月最低工资应该是12*31*(1+0.8)=669.6。这其中,第二个人口以相应家庭劳动抵扣以0.8算,而每月以大数31日算。而最高劳动强度,单班安排,除去七小时睡眠,三小时用餐一小时杂务,应该每天连续工作不得超过13小时;轮班安排因为打破生物钟规律,每班不得超过8小时。同时流水线等高强度作业的岗位,连续工作3小时必须确保15分钟休息,休息时间算工作时间,这是减少工伤事故必要的安排。这样的照顾安排,是人道的,也是符合经济规律的。最低工资一旦过低而且没有控制,整个经济社会的通缩恶性循环就很难打破,1929年前后的大经济危机的经验说明了这一点。而最低工资一旦定位过高,整个营商成本必然偏高,对整个经济的发展很不利。所以定在养家糊口的底线是比较科学的。
而除了这两个基本的控制外,所谓加班工资的什么规定等都应该由企业在有序的竞争环境中去自行决定。这次新劳动法最要命的不是最低工资线,而是加班工资的什么三倍计算等的硬性规定。这简直是扯淡。这些规定导致整个新劳动法成为一部恶法。就连公务机关的加班现在也存在种种所谓不公的扯皮,都是这个法出台后引发的。
产业集群规划和产业集聚基地的技术提升推动优于所谓腾笼换鸟
中国这一轮的产业升级安排本质上是反经济规律的。汪洋所谓倒闭的基本是落后的企业的说法是很可笑的。之前的文章说过中国的产业集群的发展模式的问题,这里还是要强调,产业集群是中国产业发展的一种优化发展模式,是符合现代经济发展规律的。深圳十几年前就面对产业升级的问题,经过一番波折后,选择了高新技术产业,但是十几年来深圳的传统产业也发展很好,其中的要害就在于产业集群模式。记得在深圳推动产业集聚基地建设之前的两三年,我就提出建设产业集聚基地的建议,当时文章还是公开发表了的。这些年来深圳的产业集聚基地推动只是差强人意,但是无疑在保留深圳的产业基础和优势上,是功不可没的。产业升级不是不要低级产业,必须在大量的低级配套中产生核心产业的升级。这一点很多主政者都没有认识清楚。一系列的产业配套形成的是一个个的产业集群,不管是高级还是低级,完善的配套是产业优势的集中体现。配套完善了,产业升级也基本实现了。而其中至于一个个具体的企业,要升级必须在维持产业配套的情况下进行技术升级,仅此而已,而不应该是什么腾笼换鸟。企业死了,鸟不在了,换个屁。
建议推行周薪制度
当前国外很多是推行周薪制的,周薪制在大经济循环运作的经济体中的意义是很重大的。推行周薪制,最明显的一个是促进消费,加速资金循环周转。当前我国正当要推动消费的紧要关头,商务部不正在讨论扩大信用消费的相关举措吗,我认为这时候推动相关的信用消费的措施效果可能很有限。量入为出始终是中国人的消费习惯,危急时刻连美国人也必须量入为出了,中国人这时要推动消费,关键还是在于收入与支出预期。而周薪制不同,周薪制将会改变人们的收入和支出模式,细微改变人们的消费心理。可以想象,每月有较大数字的收入,可能支出安排与每周有一定固定收入的支出安排就不同了,至少储蓄的倾向因数额关系会减弱,消费的冲动因短期强烈的预期会增加。而周薪制导致资金流动的加速意义可能更重大。我国目前资金周转大致是3-4轮,而国外有的高达8-10轮,资金利用效率的差异很大。明显我国的资金周转速度是偏低的。之前我的推算很多是以正常乘数为6来算,我国离这个平均值还有相当的距离。相信周薪制能够有所促进。当然还有是很多商业的结算周期应该适当给予规范,像国美压货款有时周期长达一年,这种做法应该列入反垄断纠察的范围了。结算周期的不正常反映的是商业运作的不正常,更是商业信用偏差的体现,一旦经济环境变差,更是导致资金链问题加剧的一个重要因素。
(这两天身体出了点问题,有些思考这里只能简单点到。)
2008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