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书中作为认定杨佳故意杀人、判处杨佳死刑的重要证据是第1至12份证据。这12份证据是由3个重要现场的17名目击证人提供的。一般人之所以发现不了问题,是因为一审判决书使用了“障眼法”,没有按3个重要现场将12份证据归类依次排序,而是故意间隔排列。只要把证据按现场进行归类(见本文末),那么问题和漏洞就显而显见了。
把涉及闸北政法大楼警卫室和一楼现场的第1、5、6份证据归在一起,就不难看出:5名保安员和1名临时工证人都没有看到方福新、倪景荣、张建平、张义阶是怎么死的、被谁杀的;提供第1份证据的被害人顾建明是怎么受伤的,除自述外,其他5位现场证人都没有目击。而且顾建明和提供第5份证据的童佳骏,目击的不是同一个人,顾看到的人持刀戴面具,童看到的男人没持刀也没戴面具。
把涉及闸北政法大楼9、10、11楼现场的第2、7、8、9份证据归在一起,就不难看出:4位警察证人都没有看到徐维亚和李坷是怎么死、被谁杀的;提供第2份证据的被害人王凌云是怎么受伤的,其他3位现场证人都没有目击。而且按照柯璟提供的第8份证据,徐维亚没有死的机会、王凌云没有受伤的机会、李坷竟然死于“外面很吵”。
把涉及闸北政法大楼21楼现场的第3、4、10、11、12份证据归在一起,就不难看出:提供第3份证据的被害人吴钰骅和提供第4份证据的被害人李伟是怎么受伤的,除自述外,这6名现场证人也都没有目击。
6名警察的死亡过程没有人目击,4名警察的受伤过程没有他人作证,最有实证作用证据监控录像被列为第13份证据,而且剪辑成一晃而过的7秒,怎么能称得上“证据确实、充分” “构成故意杀人罪”呢?难道仅凭证人们叙述的“持刀”、“戴面具”就能认定杨佳杀死了6名警察?
这17名现场目击证人提供的12份证据,不但没有证明杨佳杀人,反而成了栽赃陷害杨佳的见证和铁证。
附一审判决书中17名现场目击证人提供的12份证据(序号不变,按现场归类排序)
一、闸北政法大楼警卫室和一楼现场,6名证人证言:
1、被害人顾建明(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闸北区公司保安员)
5、证人童佳骏(系被害人顾建明的同事)2008年7月1日陈述称:”2008年7月1日上午,我在天目中路578号巡视时,听到一声玻璃瓶砸碎的声音,还发现分局正门东北处的花坛烧起来,地上有砸碎的深咖啡色的玻璃瓶,旁边站着一名男子。于是,我就问他:‘你在干什么?’他没有回答我,而是迎面朝我大步走来。我准备去叫几个保安来制止他,这名男子就用玻璃瓶砸我。我退到警卫室旁边,同时叫另外几个保安打110报警。此时,我看见民警倪景荣倒在女厕所门口的地上,身下有很多血。我还看到顾建明捂着头部,并对我说:‘我头上也被刺了一刀。’这名男子身上背了一只黑色小方包。”
6、证人佘长富、石金根、惠立生(均系顾建明的同事)、陶文瑾(闸北公安分局临时工)于
二、闸北政法大楼9、10、11楼现场,4名证人证言:
2、被害人王凌云(闸北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
7、证人黄骏远(闸北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2008年7月1日陈述称:“今天上午9时40分许,我的同事徐维亚离开办公室后不久,我就听到几声惨叫,我出去看见一个男子头上戴了一个深色的防毒面具,上身穿白色T恤衫,右手拿了一把类似匕首的刀具,刀身约长20厘米左右。此人正从9楼的消防通道往10楼走来。等我拿了警棍出来,看见民警柏伟良在9楼电梯处扶着我的同事王凌云,王凌云的警服上有很多血,左手托住右手,对我说他的手不行了。”
8、证人柯璟(身份同上)2008年7月1日陈述称:“2008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我和同事徐维亚、仓定骏、王凌云等都在办公室工作,徐维亚准备下楼,我也走了出去。我听见楼梯口处传来嘈杂声,看见从9楼冲上来一个男子,头戴像防毒面具一样的面罩,中等身材,右手持一把长约20多公分的匕首。后我在1101室外楼道上碰到李坷,告诉他有一个持刀的男子戴面具冲上来。李坷叫我到他办公室去坐一会儿。后来我听到李坷叫‘你干什么?’,接着外面很吵。后我打开门看见李坷倒在地上,身上和地上都是血。”
9、证人乔军(身份同上)
三、闸北政法大楼21楼现场,7名证人证言:
3、被害人吴钰骅(闸北公安分局警务督察支队民警)
4、被害人李伟(身份同上)2008年7月2日陈述称:“2008年7月1日9时45分许,我在自己办公室2113室工作,同事吴钰骅冲进来说:‘我被人捅了一刀。’这时,突然冲进来一男青年,头戴防毒面具,穿一件白色短袖圆领衫,右手举一把尖刀,向我们冲了上来。这时,我们的纪委副书记孔中卫和其他人也冲进来。我和同事林玮、孔中卫合力将他夹住,他右手拿刀朝我头上砍来,我的右脸侧被刀划伤。这时同事们都围上来,将这名男青年制服。”
10、证人孔中卫(闸北公安分局纪委副书记)2008年7月1日陈述称:”7月1日9时45分左右,我在吴钰骅办公室门口,看见吴身上有血迹,左手捂在右胸口处。后我看到一个男子,身高170厘米左右,他左手拿着喷雾器,右手拿着一把刀,穿白色汗衫,深色长裤,脚下穿一双运动鞋,头上带着头罩,手上还戴着手套。他一边对民警使用喷雾器一边挥刀。在我们的合力下,用椅子将该男子顶在墙面上,之后缴下刀和喷雾器,然后把他拷起来。制服该男子后,由特警队的同志带了出去。他当时说‘我够本了,你们一枪崩了我吧。”
11、证人黄兆泉、容侃敏、陈伟(均为闸北公安分局警务督察支队民警)于2008年7月1日、2日分别作了陈述,其内容分别印证了被害人吴钰骅、李伟的陈述和证人孔中卫的证言。
12、证人林玮(闸北公安分局警务督察支队民警)就被告人杨佳在闸北公安分局21楼向民警行凶一节当庭作证,其证言内容与孔中卫、黄兆泉、容侃敏、陈伟等人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此外,林玮还当庭指认了杨佳就是被当场制服并被摘下面具的那个男子,林玮还对从杨佳处查获的尖刀、防毒面具、喷射器进行了辨认并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