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名现场目击证人,见证栽赃陷害


 

 

一审判决书中作为认定杨佳故意杀人、判处杨佳死刑的重要证据是第112份证据。这12份证据是由3个重要现场的17名目击证人提供的。一般人之所以发现不了问题,是因为一审判决书使用了“障眼法”,没有按3个重要现场将12份证据归类依次排序,而是故意间隔排列。只要把证据按现场进行归类(见本文末),那么问题和漏洞就显而显见了。

 

把涉及闸北政法大楼警卫室和一楼现场的第156份证据归在一起,就不难看出:5名保安员和1名临时工证人都没有看到方福新、倪景荣、张建平、张义阶是怎么死的、被谁杀的;提供第1份证据的被害人顾建明是怎么受伤的,除自述外,其他5位现场证人都没有目击。而且顾建明和提供第5份证据的童佳骏,目击的不是同一个人,顾看到的人持刀戴面具,童看到的男人没持刀也没戴面具。

 

把涉及闸北政法大楼91011楼现场的第2789份证据归在一起,就不难看出:4位警察证人都没有看到徐维亚和李坷是怎么死、被谁杀的;提供第2份证据的被害人王凌云是怎么受伤的,其他3位现场证人都没有目击。而且按照柯璟提供的第8份证据,徐维亚没有死的机会、王凌云没有受伤的机会、李坷竟然死于“外面很吵”。

 

把涉及闸北政法大楼21楼现场的第34101112份证据归在一起,就不难看出:提供第3份证据的被害人吴钰骅和提供第4份证据的被害人李伟是怎么受伤的,除自述外,这6名现场证人也都没有目击。

 

6名警察的死亡过程没有人目击,4名警察的受伤过程没有他人作证,最有实证作用证据监控录像被列为第13份证据,而且剪辑成一晃而过的7秒,怎么能称得上“证据确实、充分” “构成故意杀人罪”呢?难道仅凭证人们叙述的“持刀”、“戴面具”就能认定杨佳杀死了6名警察?

 

17名现场目击证人提供的12份证据,不但没有证明杨佳杀人,反而成了栽赃陷害杨佳的见证和铁证。

 

 

附一审判决书中17名现场目击证人提供的12份证据(序号不变,按现场归类排序)

 

一、闸北政法大楼警卫室和一楼现场,6名证人证言:

1、被害人顾建明(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闸北区公司保安员)200872陈述称:”200871上午10时许,我听见天目西路大门外有人在喊:‘有人放火,快报警呀。’我一听有人放火就往外看,看到分局围墙右侧处有两处明火,其中一处火势相当大。我想打电话到指挥中心汇报情况。我刚拨完电话还未通话,有一个人对我说了一句:‘你敢打电话,’接着就举起右手向我头部敲过来,我用手一摸血流出来了。这个人当时戴着一个防毒面具,身高1.70左右,上身穿浅色衣服,右手拿了一把刀,刀长约十几公分,宽56公分。我回头看到他右手拿着刀冲进底楼治安支队值班室,一会儿的功夫,就看到民警倪景荣从值班室走出来,全身是血,到了底楼女厕所门口仰面躺在地上,一动也不动了。接着,又看到那个砍伤我的人出治安值班室大门后左转朝分局电梯方向走去。这时,有人对我说104室门口还有一个人躺着,我走近一看是民警张义阶,当时他也是仰面躺在地上,全身是血。”

  5、证人童佳骏(系被害人顾建明的同事)200871日陈述称:”200871日上午,我在天目中路578号巡视时,听到一声玻璃瓶砸碎的声音,还发现分局正门东北处的花坛烧起来,地上有砸碎的深咖啡色的玻璃瓶,旁边站着一名男子。于是,我就问他:‘你在干什么?’他没有回答我,而是迎面朝我大步走来。我准备去叫几个保安来制止他,这名男子就用玻璃瓶砸我。我退到警卫室旁边,同时叫另外几个保安打110报警。此时,我看见民警倪景荣倒在女厕所门口的地上,身下有很多血。我还看到顾建明捂着头部,并对我说:‘我头上也被刺了一刀。’这名男子身上背了一只黑色小方包。”

6、证人佘长富、石金根、惠立生(均系顾建明的同事)、陶文瑾(闸北公安分局临时工)于2008712日分别作了陈述,其内容证实一头戴面具,手持尖刀的男子杀害倪景荣等四名民警的事实经过。这四名证人的证言与前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

二、闸北政法大楼91011楼现场,4名证人证言:

2、被害人王凌云(闸北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200871陈述称:”200871上午945分左右,我从10楼的楼梯处向下走,刚走了几步,听到9楼发出几声尖叫声。于是我快步朝下走,看到一持刀男子由下往上冲上来,没说一句话,就挥刀朝我的胸、头部劈来。我胸部先被刺中一刀,即朝后退回到10楼的木门处,而这男子冲上来,用刀刺中我的右后背。我用手去抓他的刀,结果右手食指被刺伤。当我退回到10楼的楼面,遇到浑身是血的徐维亚。当时我遇到这名持刀男子时,他戴一副防毒面具,是黑色的。此人身高1.73,体形较结实,上身穿淡颜色的短袖T恤。”

  7、证人黄骏远(闸北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200871日陈述称:“今天上午940分许,我的同事徐维亚离开办公室后不久,我就听到几声惨叫,我出去看见一个男子头上戴了一个深色的防毒面具,上身穿白色T恤衫,右手拿了一把类似匕首的刀具,刀身约长20厘米左右。此人正从9楼的消防通道往10楼走来。等我拿了警棍出来,看见民警柏伟良在9楼电梯处扶着我的同事王凌云,王凌云的警服上有很多血,左手托住右手,对我说他的手不行了。”

  8、证人柯(身份同上)200871日陈述称:“200871日上午940分许,我和同事徐维亚、仓定骏、王凌云等都在办公室工作,徐维亚准备下楼,我也走了出去。我听见楼梯口处传来嘈杂声,看见从9楼冲上来一个男子,头戴像防毒面具一样的面罩,中等身材,右手持一把长约20多公分的匕首。后我在1101室外楼道上碰到李坷,告诉他有一个持刀的男子戴面具冲上来。李坷叫我到他办公室去坐一会儿。后来我听到李坷叫‘你干什么?’,接着外面很吵。后我打开门看见李坷倒在地上,身上和地上都是血。”

9、证人乔军(身份同上)200877陈述称:”200871上午,我在905室办公,突然黄骏远进办公室讲:‘有人杀人了。’我听后立即冲出去,跑到9楼楼梯口处,看见王凌云捂着肩处的伤口蹲在地上,我见他伤的不是太重就继续往上跑,跑到11楼见李坷倒在1101室门口,地下都是血。”

三、闸北政法大楼21楼现场,7名证人证言:

3、被害人吴钰骅(闸北公安分局警务督察支队民警)200872陈述称:“200871930分至10时之间,我准备外出工作,到电梯间时,看见在2112室门口有一个人,头戴防毒面具,穿淡色衣服,我就问了他一句‘你在干什么?’,那个人就突然向我猛扑过来,右手横握刺刀刺我右胸部。我赶紧后退,他转身朝2112室跑去。我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告诉同事自己被刺了,并打电话给分局的指挥中心。不久,那个蒙面的人持刀推门而入并行凶。我的同事就拿起椅子将他围住,最后将他制服。”

  4、被害人李伟(身份同上)200872日陈述称:“200871945分许,我在自己办公室2113室工作,同事吴钰骅冲进来说:‘我被人捅了一刀。’这时,突然冲进来一男青年,头戴防毒面具,穿一件白色短袖圆领衫,右手举一把尖刀,向我们冲了上来。这时,我们的纪委副书记孔中卫和其他人也冲进来。我和同事林玮、孔中卫合力将他夹住,他右手拿刀朝我头上砍来,我的右脸侧被刀划伤。这时同事们都围上来,将这名男青年制服。”

  10、证人孔中卫(闸北公安分局纪委副书记)200871日陈述称:”71945分左右,我在吴钰骅办公室门口,看见吴身上有血迹,左手捂在右胸口处。后我看到一个男子,身高170厘米左右,他左手拿着喷雾器,右手拿着一把刀,穿白色汗衫,深色长裤,脚下穿一双运动鞋,头上带着头罩,手上还戴着手套。他一边对民警使用喷雾器一边挥刀。在我们的合力下,用椅子将该男子顶在墙面上,之后缴下刀和喷雾器,然后把他拷起来。制服该男子后,由特警队的同志带了出去。他当时说‘我够本了,你们一枪崩了我吧。”

  11、证人黄兆泉、容侃敏、陈伟(均为闸北公安分局警务督察支队民警)于200871日、2日分别作了陈述,其内容分别印证了被害人吴钰骅、李伟的陈述和证人孔中卫的证言。

  12、证人林玮(闸北公安分局警务督察支队民警)就被告人杨佳在闸北公安分局21楼向民警行凶一节当庭作证,其证言内容与孔中卫、黄兆泉、容侃敏、陈伟等人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此外,林玮还当庭指认了杨佳就是被当场制服并被摘下面具的那个男子,林玮还对从杨佳处查获的尖刀、防毒面具、喷射器进行了辨认并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