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际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指出“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这不禁让人联想起,几年前一些地方税务机关突发奇“招”,向“三陪小姐”开征所谓的“收入税”,理由是“公民有纳税的义务”。两者之间性质完全一样。
向买卖虚拟货币征税与向“三陪小姐”征税都是非常荒唐的。因为向虚拟货币买卖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成立的前提必须有三:
1、“买卖虚拟货币”是合法的经济活动。
2、“买卖虚拟货币”所得的收入是合法的经济收入。
3、“买卖虚拟货币”的个人是纳税人。
在2007年2月,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14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购买额;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等虚拟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为法定货币,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严禁倒卖虚拟货币。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按照这个规定,第一、二个条件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完全是不成立的,而这两个条件正好是这一行为合法性的最基础的两个前提。“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正被有关部委所打击,国家税务总局向其征税,如同承认其合法性,是极为荒唐的。有人说,国家税务总局此为是默认“买卖虚拟货币”的合法性。这是不正确的,毕竟国家税务总局是没有权利来决定一种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由此看来,买卖虚拟货币要纳税就如同“三陪小姐”纳税,是极其荒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