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辩条款将促进保险调查业的迅速发展


 

     不可抗辩条款的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200881,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在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保险合同法首次纳入了业内呼吁已久的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抗辩期为两年。具体内容为: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但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
      不可抗辩条款的通过对保险业意味着什么呢?
      可以预测,不可抗辩条款通过后,保险业将会迎来又一轮的快速发展,其积极的促进作用,相信不用赘言,大家都很容易明白。
      与其共生的,将是保险调查业务量的大增,及由此而来的保险调查业的迅速发展。
      对此,熟悉保险业的人可能都略知一二,对于从事保险调查的人士而言,这更是一个可以明确预知的“未来事实”。
      让我们先来看一看没有不可抗辩条款的现实。
      作为一个一直关注保险调查,并从事理赔调查的保险理赔人员,笔者每天都要对理赔审核人员提交调查的案子进行再审核。在这些需要进行调查的案子中,往往需要核实的东西太多,比如刚过等待期就出险,比如慢性病出险,比如经济条件一般的投保人投保高额保险等等,其中慢性病出险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虽然作为理赔调查人员,不能先入为主,但摆在面前的索赔案卷不能不让人有所怀疑。高血压、慢性肾炎、肝硬化等等疾病索赔案要么是拒赔、解除合同,要么是高度怀疑,但找不到证据,只能予以赔付。在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后,解除合同变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拒赔成了唯一的法门。作为保险人,想要找到拒赔的铁证,经验告诉我们,仅仅依靠保险公司现有的手段和力量,实在是难。
      保险从业人员良莠不齐,从业人员大搞保险欺诈的先例比比皆是。虽然这部分人的占比较小,但危害严重,可以说从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广大保户和潜在客户对保险的基本看法。一肆不可抗辩条款通过,相信这一小撮人将会将该条款无限扩大,诱使有既往病史者投保,诚实的代理人也会在有意无意时援引该条款。作为普通的投保者,恐怕难以抵挡以较小成本获取大利的诱惑。如果核保的入口不严,相信保单质量的总体水平将会恶化。而仅仅依靠保险公司现有的手段和力量,实在是难。
      现行的医疗制度也为不如实告知提供了便利条件。试想一下,如果某甲患了慢性病,在代理人的引诱或者自己贪心的引诱下投保了商业保险,去医院看门急诊,且自己保留门诊手册,在索赔时不向保险公司提供门诊病历,相信保险公司对此类索赔大多一筹莫展,听之任之。再设若被保险人在甲乙丙丁医院住过院,但仅仅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丁医院的住院索赔单据,保险公司要想找到被保险人在甲乙丙公司住院的证据,可能要大费周折。再设若被保险人与医院的医生有某种人际关系在,医生为其打掩护,保险公司明知有鬼,恐怕也只能任鬼横行。仅仅依靠大多数保险公司现有的调查力量去发现欺诈的事实,还是四个字,实在是难。
       那么,在不可抗辩条款作为正式发条通过后,宽松的投保环境给保险业带来发展良机的时候,保险公司为保证核保质量和理赔质量,应该在现有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强内控,尤其是加强核保调查和理赔调查质量,同时将大案疑案交付第三方调查公司运用专业技术手段进行突破。
         目前,各保险公司在保险调查力量的配置上强弱不一。内资保险公司,比如平安、人保、太保、中国人寿等均有较强的调查系统,即便如此,对于大案疑案的攻克,由于技术力量的欠缺,往往劳而无功,强如这些公司都不见得念好“调查”这本经,更 不用说其他内资公司了。
          外资公司规模一般不大,调查资源也有限,仅有的调查力量也仅限于复印病历、看望患者等例行工作上,很难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绝大多数案件往往一赔了之。遇到大案棘手案,有时候也会委托第三方调查公司去处理。
         如上文所讲, 不可抗辩条款通过后的另一个共生结果就是保险调查案量的大幅上升,各保险公司需要相应加强调查力量,并更多地使用第三方调查公司。可以说,保险调查将会作为一个行业而营运而生并得以迅速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