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有制度设想的几点简单补充
——给刘本中文章的评论
对刘本中《集体所有制是共有制、不是公有制》的评论:在否定集体所有制度的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方面 ,现在的意见是比较才统一的。即将废弃的制度就没有必要较真是属于什么了。但对于共有制的概念,有必要进行明确。共有制在所有制概念上,当包括权益均一的股份制和权益不均的合作经济,与国有制和私有制区分开来。作为权益范畴较小的经济主体单位,如企业,共有制集体属性明显,而在大范围如地区甚至国家层面而言,共有制的安排公有的性质就明显了(注意,这里集体和公有是就理论性质而言)。总体上的社会经济体制的共有制度的设计,那是不同的范畴,已经超出所有制的概念范畴,是指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我们无意否定社会主义方向,但做出与公有制度的设计安排的区分还是有必要的。
对刘本中《用共有制取代公有制,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评论:公有还是共有本质意义上都只是全民所有的一种制度安排。共有制不等同于股份制,也不能等同于全民所有概念。坚持天赋资源的全民所有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了全民所有本质的共有制才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选择。这个前提还是要明确。不然共有制概念将寸步难行。
对刘本中《不承认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就是对农民的非法掠夺》一文的评论:这一条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集体所有应该明确其全民所有的前提,天赋资源的全民所有应该包括占半壁江山的现在集体所有制的资源。当然,集体赋予和个人赋予的财富也在其中占有一定份量。在全民所有的权益向共有制确权中,必须破除国有和集体的分野,也就是国有的全民包括农村居民都是有份的,集体的全民包括城市居民也都是有份。这是一个根本的起点。当然确权过程就必须考虑集体和个人在长期发展中赋予的财富归还的照顾。
200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