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监督体制改革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如何对监督体制改革?有人提出,我们进行监督体制改革应当向我国的香港学习,执纪执法机关进行“垂直领导”,建立“廉政公署”,或者向美国学习,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上实行“三权分立”。在此,我认为,我们无论向谁学习,其政治制度大体有两种,一种是“合并制度”,另一种是“分开制度”,香港的执纪执法机关进行“垂直领导”,建立“廉政公署”,这使监督权力高度集中,因而香港实行的是“合并制度”;美国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上实行“三权分立”,这使权力相对分散,因而美国实行的是“分开制度”。在此,我的认为,我们对监督体制改革应当实行的制度是:既要实行“合并制度”,又要采取“分开制度”,并要以采取“合并制度”为主,以采取“分开制度”为辅,这才有比较科学、合理的监督体制。

  一、转变认识,正确理解体制中的“分开”与“合并”问题。

  我们对监督体制改革必须解决好认识问题,如果有认识问题,就会发生行为错误,因而就会导致改革失败,为此,我们首先要解决好自身的认识问题。现在一些人只要提到政治体制改革或监督体制改革就是强调要“体制分开”,而从未提出要“体制合并”,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两点论”观点,对此,我们必须给予纠正。

  (一)体制改革既要分开又要合并。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改革开放,对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文化体制都在进行改革,其中还包括对司法体制、财政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执法体制和医疗体制等方面的体制改革,对体制改革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和做法就是实行体制“分开”,如政企分开、党政分开、政事(政府和事业单位)分开、地税和国税分开等,通过这些年来的不断努力,做到了分开,收到了明显成效或比较好的效果,实践证明我们的体制改革是成功的或比较成功的。

  由此,人们又在考虑,我们在监督体制上是否也应该实行分开呢?实行香港式的“廉政公署”或美国式的“三权分立”,使国家的监督机构完全独立,排除一切组织和人员的干扰,独立办案,公正执法,严明执法,有力打击一切犯罪行为,包括腐败犯罪行为。

  至此我认为,我们的改革体制不能一味地强调或看重“分开”,适当的分开是非常必要的,同时还要有适当的“合并”,只有做到适当的“分开”和“合并”,才是科学的体制。例如,政企分开,虽然政府与企业在人事、行政或组织等关系上分开了,但是政府与企业在法律监督、依法纳税等关系上更加紧密了,这种“更加紧密”了就是一种合并。如果政府与企业只是在人事、行政或组织等关系上分开了,而没有在法律监督和依法纳税等关系上更加紧密,这就不是体制改革,而是对体制的分化瓦解。因此,我们对任何体制改革既要讲“分开”又要讲“合并”,并且要使“分开”和“合并”相统一,这样的体制改革才有可能成功。

  (二)体制改革关键要搞好领导体制、管理体制和监督体制的“分开”与“合并”。在大大小小、各种各样的体制中,我们要看到其中的三种体制最重要,那就是领导体制、管理体制和监督体制。因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活动中,通常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关系有“分开”和“合并”,其“分开”和“合并”的规定性也许就是领导体制、管理体制和监督体制的存在形式,其规定性的好与坏决定着领导体制、管理体制和监督体制的好与坏,进而决定着领导者、管理者和监督者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好与坏,从而决定着人们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活动中的效果好与坏。为此,我们进行体制改革,关键要搞好领导体制、管理体制和监督体制的“分开”和“合并”。

  目前,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由过去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关键是把领导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进行了分开与合并。过去的计划经济只有合并,即: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管理和监督之下进行一切经济活动,而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有分开又有合并,即:党和政府重视宏观经济的领导工作,而轻视对微观经济的领导工作;重视加强对经济管理的立法工作,而轻视对经济管理的直接干预;重视对经济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打击工作,而轻视对具体细小问题的纠正处理工作,这里的“重视”就是合并,“轻视”就是分开。由此可见,党和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领导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既有分开又有合并。

  (三)体制的“合并”比“分开”更重要。在认识中,人们总认为体制改革就是分开,只有分开才能解决体制问题,其实这是一个错误想法。不可否认,如果我们进行体制改革不进行一定的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和政事(政府与事业单位)分开等就不能解决体制中的许多问题,但是,体制上的分开并非意义最大,意义最大的是体制上的合并。

  1、体制上的分开都要有一个共同目标,其共同目标就是一种合并。如“三权分立”的共同目标就是为了在法律上更加具有公正性,如果没有这个“公正性”而言,进行“三权分立”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因此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有它存在的必要性。为此,我们在对任何体制进行分开时,都要想到有一个“共同目标”,只有确立了“共同目标”,才能进行对体制进行分开。

  2、体制上的分开都需要一定组织协调,其组织协调就是一种合并。任何体制上的分开并非是绝对的分开,在分开之后都需要一定的组织协调,这种组织调协也许是按有关规定、经验或沿袭传统习惯进行组织协调,只有搞好组织协调才能使体制分开达到最佳效果。

  4、体制上的分开关键要形成一种合力,其合力就是一种合并。我们进行任何体制上的分开都不是目的,而真正的目的是要各个体制之间既有分开又有合并,从而产生一种“合力”,最终实现“共同目标”。为此,我们对体制进行改革不能只讲分开、不讲合并,其实“体制分开”很好“分”,“体制合并”不好“并”,在“体制分开”之后要做的大量工作是“体制合并”工作。

  (四)监督体制改革的“分开”与“合并”重点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内容。我们对监督体制改革无论是“分开”还是“合并”都不能搞形式主义,如果搞的是形式主义的“分开”和“合并”都是不科学的;诚然,我们对监督体制改革要有一定形式的“分开”和“合并”,但更重要的要在内容上切实做到“分开”和“合并”,只有在内容上切实做到“分开”和“合并”,才能真正搞好监督体制改革。在此,我用日常生活中的例子加以说明:

  例如,在家庭中,夫妻之间也存在一个监督体制问题,如果在经济收入和开支上实行“AA制”,谁也不用谁的钱,谁也不管谁的经济,这种监督体制就是在形式上的分开,这样的监督体制不利于夫妻之间在经济上进行相互监督。

  但是,夫妻之间在经济上不搞形式上的分开,而是在内容上进行分开,即各有一份工作,都有固定的收入,在经济上完全独立(不靠对方养活),从这个意义上讲夫妻双方的经济是“分开”的,这就是一种内容上的“分开”;在这个“分开”基础上又进行经济“合并”,夫妻找来的钱一起保存和共同开支,并且在经济上做到公开、民主,这就是在内容上的“合并”,只有这样的“分开”和“合并”才能使夫妻之间的经济监督真正搞好。

  (后面还有内容,陆续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