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牛”假记者:新闻打假中最醒目的标本


  自今年7月以来,北京电视台“纸包子”假新闻曝光后,很快,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和新闻出版总署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治“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假新闻”专项行动。于是,一场被称之为“打四假,除四害”的新闻界打假风暴席卷全国。

  而近日,来自山西运城的“××月报社运城工作站河津分站”“站长”的冯某,则被媒体号称为“史上最牛”假记者。于是,冯某在一夜之间宛如这场新闻打假风暴中的一片落叶,在暴风雨的裹挟之中,却显得异常“醒目”。

  身为“××月报社运城工作站河津分站站长”的冯某,实际上,不仅以“采编部副主任”的身份具有“××月报社”的工作证,而且还有《××导报?金三角新闻》的新闻采访证,职务为记者;“消费×报中国扶优打假导刊”采访证,职务为记者。

  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冯某的“分站”办公室就设在当地交警大队院内。如果我们了解到山西境内大部分假记者持假记者证的众多目的之一,就是在收费正要求免费过关,那么冯某的办公室可以设在交警大队院内,是否又能让我们从中解读出一点什么?

  据报道,8月4日8时到11时三小时内,在通化收费站,共有20人持记者证要求免费过关。这些“记者证”,除1人所持的广电部门颁发的记者证合法外,其余19名均为假证。执法人员查扣了仿制、自制的新闻记者证及新闻采访牌20多个。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运城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就查获假记者30多人。

  面对执法人员的查处,冯某认为:“我是有单位的人,只是没有拿到新闻出版总署的记者证而已”。而冯某所说的单位,本来就是一个非法出版单位。而且,冯某一再强调,“我没有强要红包,是老板自愿给的”。

  更让人真记者哑口无言的是,冯某知道运城正开展打击“假记者”行动,但他并不认为自己属于打击对象。并对记者说:“你最好不要写,我过几天就出去了”,“咱们都是同行,你不怕写了给记者这个行业抹黑吗?”。

  可叹的是,假记者依然也要维护记者行业的“声誉”,真记者自然也会维护记者行业的声誉。那么,是谁让记者的声誉这样千疮百孔呢?

  “史上最牛”假记者冯某走进公众视线,的确有点“时势造英雄”的味道。因为自2005年以来,打击假记者的专项行动就已经在山西临汾、吕梁、大同、运城等市陆续展开,尤其是吕梁,在2006年秋天,“100天揪出80名假记者”,其中,4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到今年8月,新闻“打假”的烽火已经燃遍山西。

  但是,笔者认为,山西新闻打假风暴已经从星星之火走向燎原,其中包括“史上最牛”假记者冯某”在内的众多假记者已经陆续遭受查获、处理,面对累累“战果”,似乎并不值得怎样庆贺。

  一个很容易的疑问油然而生:为什么要等到这样的战果出现,才开始一场打假风暴?从这一点讲,“史上最牛”假记者冯某以及山西的假记者们一定恨透了訾北佳,是这家伙搅了大家的“生意”!而此前,《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的兰成长在采访时正是被以“假记者”为名被打致死,真的兰成长已去,但“史上最牛”假记者却依然曾经招摇过市,不能不引人深思!

  说到假记者、假新闻,我们绕到法律的层面上,似乎就又很容易到回到了《新闻法》情结上来。《新闻法》依然在“千呼万唤”之中,目前,面对“记者站”的泛滥之名,面对假记者的屡屡得逞,我们仅有的政策是新闻出版署发布的部门规章《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可惜它们却又是怎样的有心无力!

  ——让我们祝福:新闻打假风暴之后,可以找到一个治本之法,彻底杜绝“四假”,清除“四害”。否则,那就我们让期待下一轮的“风暴”来临罢!

  【文后小记:给报道“史上最牛”假记者的记者同志们】我们注意到,“史上最牛”假记者冯某被查处时,曾挂名“××月报社运城工作站河津分站站长”、持有“××导报?金三角新闻》新闻采访证,职务为记者;持有“消费×报中国扶优打假导刊”采访证,职务为记者。而对于公众来说,这些媒体的名称为何不能完整写出?我们只能这样臆想:为什么冯某挂名的是这些媒体,而不是别的?——但愿不会因此触动某些媒体的神经;如果真的触动了,或许离找到“治假”的根本大法也就不远了。

  相关链接:

  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社记者站,是指报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在其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的从事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的派出机构。报社记者站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报社记者站依照本办法设立,可以依法从事与其报社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有关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

  第四条报社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除记者站以外,报社不得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

  第二十八条报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或者假冒、盗用记者站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报社记者站驻站记者超过本办法规定人数以及将记者站设在或者变相设在党政机关的,由记者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记者站从事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

  第三十一条记者站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国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记者证,证件名称为新闻记者证。

  新闻记者证是我国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

  第三条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正式证件。

  ……

  第三十条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违反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新闻记者证。

  新闻机构擅自扩大新闻记者证发放范围、私自仿制或者使用无效记者证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其主管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