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席上的窦唯:到了最危险的时刻?


继一年前,因不满记者报道“大闹”新京报,并将该报编辑的私人轿车点燃之后,歌手窦唯再一次因为和法律扯上干系而走近公众视线。只不过,前一次,一方面窦唯和新京报的和解不了了之,另一方面窦唯以涉嫌放火罪被刑事拘留后,很快获得取保候审而一切暂时恢复短暂的平静。而这一次,一年前的“窦唯烧车案”则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窦唯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宣武检察院公诉至法院,窦唯也随之由一名“犯罪嫌疑人”成为一名“被告人”,紧随其后的法庭审判也将指日可待。

 

针对检方对窦唯提起公诉,有记者问及窦唯的现状,窦唯说:“我目前的状况,借用一句歌词,是 ‘到了最危险的时刻’。”作为局外人,我们无法探知窦唯现在真实的内心世界,或者根本无法体味窦唯说这番话具有怎样的内涵。那么,仅从这起案件本身的诉讼前景来说,对于窦唯而言,果真到了“最危险的时刻”了吗?还是窦唯针对自己目前的生活现状,另有所指?

 

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案件进行法理上的分析,似乎并没有特别大的意义;因为就其作为一个案件来讲,其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很复杂。虽然窦唯当初以放火罪被刑事拘留,但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经过司法机关审查后认为,窦唯放火烧车的目的是毁坏记者的个人财物,不属于危害社会的范畴。基于窦唯放火的目的并非危害公共安全,而纯粹就是以毁坏财物的目的进行“报复”。因此,从本质上讲,检察院以其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提起公诉,也是在情理之中的。

 

而今天,这一案件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我想,除了其中的“名人”效应以外,其中更多值得的反思可能还是要来自于造成这一案件的导火索——媒体及其新闻报道。

 

2006510上午10点左右,窦唯到新京报社找一位报道过他的记者,窦唯一开始就是要见写过他和高原等几篇报道的卓姓记者,见不到人就静坐。但在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砸坏了一台电视和电脑,并往新京报某部门领导脸上泼了一杯水。

中午十二点多,窦唯与两位朋友一起离开了报社。走时,窦唯说三个小时后,他还来。下午五点左右,窦唯又一次来到报社楼下。

下午五点半左右,窦唯从怀中掏出一个矿泉水瓶,将瓶中的液体泼在新京报一位工作人员的车上并点燃,火势随后被扑灭。据称,当时有浓重汽油味道。窦唯点燃汽车后并未离开现场。

火势不大很快被扑灭。窦唯随后被到场的警察带回了北京宣武区天桥派出所,并因涉嫌纵火,被北京市宣武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随后,窦唯的亲属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至今。

 

纵观事件的整个过程,我们不得不说,窦唯烧车事件似乎应该可以得到避免。从上午10点到下午5点之间可以有长达7个多小时的沟通、交涉和协商时间。如果媒体对于窦唯来访能够有一个妥善、平和的处理,或许,促使窦唯烧车的导火索完全可以被中途“掐灭”。

 

即将面临对簿公堂以及未知的诉讼结果,窦唯表示将拭目以待:“一切皆有可能。不过,我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打算。”当记者问他如何看待审判结果时,窦唯表示:“我会服从审判结果,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我愿意吃亏是福。”

 

令人回味和思考的是,当记者问道:“以后再遇到媒体类似的报道,还会用那种(烧车)极端的方式去处理问题吗?”窦唯仍然引用了那句注明的广告语:“一切皆有可能。”

 

现在回想起来,无论是遭窦唯指责的记者当初采写的文章真实与否,无论是窦唯的精神有多么冲动或者“不正常”,然而,对于新闻媒体而言,在记者所采写的文章有可能或者一旦引起了利害关系人的争议或纠纷以后,各方如何以平和的态度妥善处理,的确是应该反思和总结的问题。否则,如窦唯烧车一案,即便窦唯本人为因不冷静而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那么,从窦唯的内心深处,乃至从众多读者或者相关当事人的内心深处,对于媒体本身仍然会有不同常态的看法。

 

一般而言,记者及其所在媒体由于新闻报道的足够认真和审慎,应该可以最大限度上避免因报道产生一些法律纠纷。退一步讲,即便已经产生异议,在形成诉讼或者有可能酿成不必要某些过激“事件”之前,仍然可以有足够的空间来减少和消除因异议产生的任何负面效应。

 

因此,从这个事件中,除了公众视线中站到被告席上的窦唯以外,对于采写报道的记者及所在媒体而言,我们似乎还应看到更多的反思和自我总结。

 

附:刑法原文:

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修正案(三)修改)

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75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