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66)


  第三篇(续)新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节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节征税对象

  一、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成本、费用扣除: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内税为3%,金融保险业1.5%;外税为全部)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固定资产折旧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五)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