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枫专访:点击“博客侵权”关键词


新闻背景
 
8月21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博客服务自律公约》,鼓励博客实名注册,谋求博客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该公约吸收了网民、专家、博客服务商、律师等各方面意见。人民网、新浪、搜狐、网易、腾讯、MSN中国、千龙网、和讯网等10多家知名博客服务商签署了《博客服务自律公约》,表示要共同遵守自律条款。
据悉,全球博客数量突破7000万个,平均每秒诞生1.4个博客、新增博客文章17篇,在全球最受欢迎的100家网站中,博客网站已增至22家。到2007年上半年,我国网民达1.62亿人,博客作者已达3094万人,更有1亿多网民常常访问博客。
《博客服务自律公约》的出台,规范了互联网博客服务,促进博客服务有序发展。
 
面对博客侵权所引发的系列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资深传媒律师、北京上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传媒法律在线首席律师梁枫。
 
《博客服务自律公约》:点燃“立法”导火线
 
“《博客公约》的发布,对于促进博客服务有序发展,创建一个文明守法、诚信自律的网络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梁律师欣慰地说。
“如今互联网发展迅猛,据统计,到2007年上半年,我国网民达1.62亿人,博客作者已达3094万人。科技发展势如破竹,但其不断引发的法律问题也不容小觑。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制建设是一个不断完善的渐进过程。当法律尚不能发挥足够的威慑作用时,这就需要借助道德的力量——自律。
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一个社会团体,其发布的《博客公约》虽然只是一个号召性、倡议性的公约,但在目前我国针对博客尚未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它的出台,让博客服务提供商及用户有‘规’可循、有‘度’可依。一方面督促博客服务提供商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规范博客业务的发展和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协议的方式提醒博客作者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公共道德意识,同时呼吁博客作者包括跟贴者接受公众的监督,并对自己在博客上的言行负责。”
 
梁律师继续说:“近年来,关于网络犯罪、博客侵权的案件日益增多。虽然目前我国有很多法律法规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制裁,但还是不够的。比如说,对某博客文章发表评论、跟贴,这是应负责任的。但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这一行为有所规定。很多博客侵权的案件都是作为个案、归于民事案件予以处理。因此,一部专门针对博客的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我们从《博客公约》的出台看到了社会各界对博客的法律关注度日益上升。相信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技术的快速发展,关于博客的专门立法指日可待!”
 
实名制:“鼓励”而非“强制”
 
是否实行博客实名制始终是网民关心的问题。《博客服务自律公约》鼓励博客服务提供者对博客用户实行实名注册,包括用户真实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箱等。同时要求博客服务提供商对实名博客用户信息进行安全管理。
对于实名制,有人认为它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利于真实声音的发出。对此,梁枫律师认为,实名制的推行是相当必要的。
“首先,网络作为一种新媒体,具有广泛性,是一种大众传播。据统计,如今中国每天有一亿多网民访问博客。面对如此庞大的受众群,某个人的言论就完全不同于私下议论,而应受到一定的制约。”梁律师说到,“宪法保护公民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也须有度。只有遵守纪律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实名制的推行不仅制约了诽谤、揭露他人隐私等恶意传播行为,而且也对维护博客用户的正当权益起到了保护的作用。比如,保护了网民在网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对博客版权有保护作用。”
梁枫律师继续谈道:“从博客实名制的方式看,它其实是前台匿名后台实名,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实名。《公约》推行‘鼓励’实名制,而非‘强制’。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互联网协会只是个社会团体,并不具备这一法制职能;另一方面,是因为隐私保护、验证机制等问题还有待完善,目前完全实行博客实名制的条件还不成熟。”
 
不文明传播:诽谤、淫秽、隐私,一个都没有少
 
博客,作为“开放的私人空间”,在人们书写心情、沟通交流的同时,也难免浊流涌动。在博客江湖中,“口水战”、“乌龙阵”此起彼伏。
2006年韩寒、白烨通过博客展开骂战,后高晓松、陆川等名人相继介入,持续两个月后,方才烟消云散。
木子美等所谓美女作家,以“身体写作”,在博客中上传淫秽图片与文字。令博客圈乌烟瘴气。
不久前,某署名“麻老虎”者,在其博客中贴出《记忆中的周涛》,披露了这位央视名嘴的不少隐私。
上述不文明内容为何能长期、大量存在于博客中,对此,梁枫律师解释道:“博客这一互联网的新宠儿,其实先天不足。由于目前绝大多数网民都是匿名的,所驻足之处不易保留、固定。因此,当其侵害他人权益后,很难捕捉到他的痕迹。虽然可通过IP地址进行查找,但真正实行起来难度较大。说到底,是博客监管机制的不到位。实名制的实行迫在眉睫。”
 
博客版权:花落谁家?
 
近年来,关于博客版权的案件日益增多。博客版权为何纠纷不断?梁枫律师谈了他的观点:“首先,基于网络的特性,任何人只需点击几下鼠标,即可快速、大量将某作品复制、粘贴到其他地方,甚至据为己有。能证明你是该作品的原作者的有效证据比较难收集,除非你申请了作品登记。
第二,很多网民对知识产权缺少认识。很多人可能根本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侵权。
再有,被侵权的博客用户要想维护自身权益,只有提起诉讼。但由于维权费用过高、难度大,且一般胜诉后所获赔偿也较少,很多人就选择了忍气吞声。
但如果实名制被起用,博客版权屡遭侵犯的状况就会发生很大改观。因此,我们期待技术更加进步、法律更加完善!”
 
广告盈利:亲兄弟 难算帐
 
据网友报料,国内知名网络社区——天涯社区的一草根博客近日直接和一家汽车厂商签约,以一年3万元的条件在博客中刊登汽车广告。
对此,梁枫律师说:“提供博客服务的网站为大量博客用户提供了一个平台、一个展现自己的空间;博客用户,尤其是明星博客也为网站带来了数以亿计的点击率。二者可谓亲兄弟,互相扶持。
但能否在博客中刊登广告来盈利及利润如何分配,则一直难有定论。
广告的刊登属经营活动,广告刊载方需具备经营许可证,不然就属于无证经营,可被取缔。另外还涉及到缴税等方面的问题。但如果博客托管商具备经营许可证,那么它旗下的博客用户是否还需再专门申请经营许可证?目前国内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制约。
另外,博客用户所获广告盈利,服务提供商是否也能分到一杯羹呢?博客用户认为,我的博客拥有专属域名,不同于报纸上的专栏作家不可擅自刊登广告。我拥有更大的自主权,我所带来的巨大广告效应更证明我是一个媒体,因此广告盈利属于博客用户本人。但服务商认为是我给你提供了平台,用户须受网站监管,因此广告盈利有我一份!总之,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尚存法律空白,急需完善!”
 
科技是把双刃剑。它在给我们带来方便、享受的同时,也在不断向法律发出挑战。法制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过程中,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守法自律,共创文明有序的博客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