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美国税务警察制度
世界各国的“税务警察”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属于军队或警察系列,如意大利财政警察和俄罗斯曾有的税警;一种是在税务局内部设立刑事调查机构,兼有部分警察的手段和职能。美国的情况怎样呢?
1919年,国内收入局成立情报组,专门调查税收欺诈案件,其成员为6个从联邦邮政局转来的巡视员。1978年,该机构更名为国内收入局刑事调查部,其总部设在华盛顿,约有2900人,专门负责对税收刑事犯罪的调查,同时也调查洗钱等金融犯罪。在国内收入局各部门中,刑事调查部规模虽小,但却是非常重要的部门,常被称为美国联邦税务机构的“警察部门”。该部调查人员(称为“特别调查人员”)受国内收入局和联邦调查局共同培训,他们不穿制服,但佩有执法人员的识别性标志。在一些重大的安全警戒行动中,如遇警力不足,他们也担任一些外围警戒工作。美国联邦税务人员并无统一的制服,在日常情况下,职员穿着比较随意,只有出现在公众场合时,才正式着西服套装,打领带。但税收刑事调查人员在执行搜查、逮捕等任务时,必须身穿蓝黑色夹克(也是政府刑事调查机构的识别性服装)。在执行某些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他们也穿防弹衣。在有的国家,税务刑事调查是由警察机关来进行的,但在美国,税务行政调查和税务刑事调查同时归口国内收入局管理。这有两个好处,一是便于内部配合,税务行政部门会给刑事调查部门提供大量案源信息,并给予刑事部门以专业和技术支持;二是便于配置资源,国内收入局局长可以决定在一段时间内,统一调配行政和刑事调查力量,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形成突破。
调查人员通常采取的调查手段。
税收刑事调查人员可以采用多种调查手段。一是可以签发有法律效力的举证通知书,要求纳税人或掌握纳税人信息的其他相关方(银行、亲友、交易伙伴等)提供有关资料或凭证。二是可以在另一通话者的配合下,对电话进行监听和录音。如该调查对象对妻子不忠而离婚,其前妻愤而举报他的偷税行为,前妻可以故意与调查对象通电话,争论有关财产分割事宜,而此时刑事调查人员可作录音,这个录音可以作为合法的呈堂证供。三是派人监视、跟踪调查对象,查清与之往来人群及常去的场所,甚至可以扮成垃圾工,拖走调查对象的垃圾,带回去检查分析,发现案件线索或犯罪证据。这个方法看起来有些可笑,但有时却十分有效。此外,刑事调查部门还可向法院申请搜查令,申请书主要写明两个内容:一是有初步证据表明税务犯罪已经发生;二是有极大可能在预定的地点找出税务犯罪的其他重要证据。得到搜查令后,刑事调查人员可立即赶到有关地点进行入户搜查,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调查对象还来不及掩盖有关情况,证据就被扣押。经验表明,搜查令十分有效。在某些紧急的情况下,调查部门还可向法院申请逮捕令,直接逮捕调查对象,但这种情况很少。美国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政府极少介入。调查表明,绝大多数美国纳税人(90%以上)能够自觉遵从税法的要求,及时申报缴纳有关税收。但也有约3%的纳税人不愿意遵从税法,他们可能是出于经济利益,也可能出于政治观念,后者常被戏称为“税收抗议者”。另有7%属于不守规矩者,他们会抓住一些机会来搞小动作,但不一定都构成刑事犯罪。